【「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研討會】
在大約十幾年前,大法官曾經用釋字 603 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 8 條第 2 項以及第 3 項違憲,因此擋下指紋的身分證。
但,隨著科技的發展,最近又開始重新討論「數位身份證」的問題,中研院在今天以及明天舉辦了五場研討會,在線上的你,可以直接點下面的連結收聽!
機會難得,你不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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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
主題一:戶籍管理與身分證的晶片化及數位化 (7/29)
https://buff.ly/30T5b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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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
主題二:數位足跡、剖繪與監控 (7/29)
https://buff.ly/3f4nU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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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
主題三:T-Road 的資料庫串連與數位身分證的近用控制 (7/29)
https://buff.ly/3073w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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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場
主題四:戶籍、身分個資與國家安全 (7/30)
https://buff.ly/39wot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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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場
主題五:數位轉型與可課責的智慧政府 (7/30)
https://buff.ly/331SCfC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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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上周某媒體就因以揭露私人訊息並做成聳動報導的方式導致被報導者個人隱私遭受嚴重侵害,而使得各界對其踰越新聞倫理之舉感到憤怒。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之間的討論也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們今天就要帶各位壯士一起看看司法院大法官在面對相關爭議時,是如何解釋的。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障
由於隱私權是較晚才為世人所開始重視的議題,因此「隱私權」一詞在憲法條文中並未出現。
直到民國81年釋字第293號解釋文中才首度提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並在釋字585和603才闡明隱私權是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解釋文中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在憲法中的保障
至於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雖然也和隱私權一樣並未明見於條文中,但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多被視為保障了新聞自由的內涵。
後續也透過諸如364、407、414、509等釋字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中。
▌釋字689的源起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最直接的拉扯則是在第689號釋字中,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兩度跟拍神通集團的副總及其演藝圈妻子。
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1500元罰鍰,該記者不服裁決遂提出聲請。
爭點在於社維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
▌標誌性的釋字689
大法官最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合憲,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了保護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且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對新聞自由的合理限制。
大法官也認為即便在公共場域,人們依然享有一個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場域,社維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國家保護這項權利的展現。
▌釋字689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雖然最終大法官認為該限制沒有侵害新聞自由,不過在理由書中他們也闡述了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權衡
正因為個人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價值,所以大法官也提出了兩者相互衝突時權衡的判準-公益性。
由於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目的是要讓新聞工作者能藉由新聞報導引起公共議題討論,追求公益。
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人們的隱私權會受到限縮。
但若新聞的報導沒有了公益性,憲法的保障便會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在缺乏公益性下新聞自由便不應侵犯對隱私權的保障。
▌大法官意見書的見解
陳新民大法官提到侵犯隱私的新聞對當事人的精神傷害更勝於身體傷害,國家應保護並滿足人民對心靈安寧的期盼,並期待本解釋能夠喚起社會對國民隱私權利與人格尊嚴之重視。
葉百修大法官則提到「新聞採訪與攝影之內容應需具有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要求,若單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並不足以構成公共利益」。
至於該如何判斷公益性,則應就內容、形式與事件發展之脈絡予以全盤考量。
不過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該由警察機關做衡量,應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看完今天的文章的你,又有什麼想法呢?
#政經八百 #政治 #隱私 #新聞 #自由 #公眾人物 #媒體 #八卦 #司法 #大法官 #釋憲 #隱私權 #憲法 #公益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 #釋字689 #採訪 #狗仔 #人格
釋字603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鐵人臉辨識系統,人民活在全民公敵的恐懼】
台鐵豐原站試辦智慧影像監控系統,我非常擔心人民會像電影「全民公敵」裡一樣,被電子設備監控一舉一動,然後行為都被限制住,活在不自由的恐懼中。
被攝影機監控的我們,就像是金魚缸裡的金魚,一舉一動都被看的一清二楚,毫無隱私可言,這難道是我們想要的嗎?中國做社會信用評比、香港用智慧路燈監控抗暴者,現在,最反中的民進黨政府在台鐵安裝人臉辨識系統監控人民,做一些中國正在做的事情,難道民進黨赤化了嗎?
以下我就有5個問題想問台鐵?
1│釋字603號解釋就已經判定「強制人民按壓指紋違憲」,怎麼鐵路局可以對民眾進行人臉辨識?
2│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授權交通部鐵道局設置人臉辨識系統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3│依據「比例原則的適合性」,台鐵想以人臉辨識系統監控:站區內人流統計、人員異常停留/逗留、特定區域停留時間過久、跨越月台區之警示線、電扶梯上逆向行進旁等。請問台鐵監控這些小事就能避免殺人事件嗎?你今天用系統看到了有異常,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站務員可以立即處理危急狀況嗎?一個車站配置一個鐵路警察到底要怎麼應急?交通部鐵道局在使用人臉辨識系統前,最基本的警力的調配到底做好了沒?
4│依據「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台鐵設置人臉辨識的必要性是什麼?明明就有其他方式可以監控車站內的異常狀況,例如:增設巡邏人員。台鐵為什麼非得要大量蒐集每位旅客的人像嚴重侵害人民隱私?
5│依據「比例原則的衡平性」,監控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到底能不能遏止殺人事件,到底值不值得侵害每年進出豐原火車站300萬人的隱私權?
對於智慧影像監控,我的想法很簡單,我不反對發展科技,但我認為人民享有「知」的權利,人民的隱私權也應受到保障!所以我有兩項訴求
1.如果今天要安裝智慧影像監控,必須告訴民眾會蒐及哪些生物數據與個人資料、有哪些單位可以取得、怎麼取得這些資訊,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2.「豐原試辦智慧影像監控」這件事必須提出檢討報告,告訴民眾已經蒐集了哪些數據?監控了多少人?現在用智慧影像做了哪些事情?
因為懂科技,更懂科技帶來的危害,我會在立法院替人民隱私嚴格把關👌
2020的立法院不能沒有新創科技立委,我一定會努力繼續加油!為大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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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相關新聞
UDN 👉 https://reurl.cc/xDplQz
中央社👉 https://reurl.cc/A16dyj
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554
記者會新聞
中天快點TV 👉https://reurl.cc/724MjQ
國民黨立院黨團粉專 👉https://reurl.cc/L156Aa
#科技帶動立法
#立法帶動創新
#科技立委
釋字603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詞:「販賣」一詞,在當前各大辭典中,皆指「出售物品」或「購入再轉售」
5) 什麼叫「製造、運輸、販賣」?
6) 什麼叫販賣毒品的「著手」?
7) 在網路上兜售就是「未遂」?
刑法用語的規定至少要在一般老百姓、或人類世界的理解範圍內 ok?
本集節目提到:
【釋字第79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25 年非字第 123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J&JC=B&JNO=123&JYEAR=25&JNUM=001&JCASE=%E9%9D%9E
【101年第十次刑庭總會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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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03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數位身分證 #資安 #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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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2 身分證的改版歷史
02:26 支持換發的理由
04:05 反對換發的理由
06:40 政府的回應
08:01 我們的觀點
09:22 提問
09:40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https://bit.ly/3aQjHTk
→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簡易問答集內政部108年9月版:https://bit.ly/2SfgKp6
→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https://bit.ly/35gXo80
→▌連署 ▌反對全面換發晶片身分證:https://bit.ly/2VJNlp6
→支持修法與公開數位晶片身分證規劃資訊:https://bit.ly/2SiYhIa
→內政部:數位身分證可選是否附憑證功能:https://bit.ly/3aLfFLZ
→內政部:因應疫情 調整數位身分證換發時程:https://bit.ly/3bOGY9F
→台權會回應內政部4月23日有關晶片身分證之聲明:https://bit.ly/3bOWYZ7
→釋字第603號解釋:https://bit.ly/2KF9zCp
→台權會針對「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之建議:https://bit.ly/3aLC3F7
→【聲明】立法院凍結eID部分預算:台權會籲內政部勿躁進發卡,隱私甩後頭:https://bit.ly/2KKBpNm
→【新聞稿】人民隱私要保障,eID預算不能放|在野黨應堅守提案,民進黨別恣意蠻幹:https://bit.ly/3aOv5is
→【新聞稿】民進黨莫一意孤行!30個民團籲「晶片身分證」33億印製案應暫停結標——民間團體及政黨聯合記者會:https://bit.ly/3cSyo9K
→【聯合聲明】我們拒絕晶片身分證!:https://bit.ly/2KMjUw4
→「數位身分證」即將上路,卻有百位學者專家連署反對:https://bit.ly/3f2JPh2
→為何我們反對內政部的數位身分證政策?:https://bit.ly/2KMjV36
→臺灣數位身分證換發將延後,因疫情無法引進高防偽PC晶片卡技術:https://bit.ly/2YbZvZz
→【十年大變革!數位身分證要來了】人權組織台權會:eID應訂專法,建立法源,也避免數位足跡遭濫用:https://bit.ly/3aK2AT1
→【晶片國民身分證計畫草案終於出爐】十年最大變革,數位身分證要來了:https://bit.ly/3cV6K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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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年9月28日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按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
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
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
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
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
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
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
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
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
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
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
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
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
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
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
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
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
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
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
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
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
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
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理由書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之戶
籍法第八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本院於本案作成解釋前
,宣告暫時停止戶籍法第八條之適用。
本院就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作成釋字第五
九九號解釋,暫停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適用,並駁回聲請人就戶
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院依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邀請聲請人代表、關係機關、學者
專家及民間團體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在司法院舉行說明會,並
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行政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
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
意見。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範圍,經聲請人減縮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
定是否違憲之審查,合先敘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略稱:
一、本件聲請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
受理。
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十四歲以上國民於請領身分證時按捺指紋,因
侵犯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隱私權、人格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基本權利,
並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
(一)指紋資料構成抽象人格部分,為人格權之保障範圍,且基於指紋資料
可資辨識個人身分等屬性,其公開與提供使用為個人有權決定事項,
應受憲法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保障。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採
集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不僅侵入個人自主型塑其人格之私人生活
領域,侵犯人民人格權,並限制人民對其個人資訊之自主權、隱私權
。
(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要求所有十四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卻未明定蒐
錄指紋之目的,違反限制基本權利之法律須於法律中明示其目的之原
則。其所稱「增進戶籍管理人別辨識」之立法目的並非實質重要,亦
過於概括廣泛。且強制按捺指紋並錄存,無法有效達成內政部所稱「
辨識身分」、「防止身分冒用」等立法目的,亦非達成目的之最小侵
害手段,其所能達成之效益與所造成之損害間不合比例,違反比例原
則。
(三)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錄存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之公權力行為,應以法
律為明確之規定。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之立法目的、按捺並錄存指紋之
用途不明確。且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只適用於年滿十四歲第
一次請領身分證者,若使所有年滿十四歲國民於全面換發身分證時均
適用,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四)強制按捺指紋性質上屬於強制處分,須依憲法第八條及刑事訴訟相關
法律始得為之,現行法使行政機關得事前逕予蒐錄人民指紋資料,違
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五)世界各國要求指紋與證件結合之實例,往往限定於特定用途之證件,
用來便利查核身分或資格之有無,即使在蒐集和使用國民生物特徵資
料的國家,對於是否建立集中型的生物特徵資料庫,通常採取否定的
態度。生物特徵資料庫的使用,就其目前的發展程度,僅屬一正在發
展當中的趨勢,並非具有全面普及性或必然性的國際趨勢。
三、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因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
保護原則而違憲:
(一)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以發給身分證為條件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然國民
身分證與指紋錄存間無實質關聯,以不捺指紋為由拒絕發給國民身分
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二)為達到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之手段中,有較不發給身分證侵害更小之手
段,且以按捺指紋作為發給身分證之條件,所欲追求之利益與人民因
此造成之不利益間,不合比例。
(三)在身分識別文件發給事項上,國家基於憲法所不許之理由拒絕部分國
民領取身分證,違反憲法平等保護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行政院略稱:
一、本件聲請無關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應不受理。戶籍法於八十六年即通過施
行,其執行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與立法委員之職權無關,亦非立法委員
適用之法律,其聲請不合法。
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無違:
(一)指紋為受人格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保護之個人資料,國家對之蒐集
與利用,於公眾有重大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為之
。
(二)戶籍法第八條之立法目的係在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確認個人身分」
、「辨識迷失民眾、路倒病患、失智老人及無名屍體」,並可防止身分
證冒用,為明確且涉及重大公益之立法目的。
(三)指紋因其人各有別、終身不變之特性,可以有效發揮身分辨識之功能,
為確保國民身分證正確性之要求之適當手段;指紋為經濟且可靠安全之
辨識方法,與其他生物辨識方法相比,為侵害較小而有效之手段;其立
法可以保障弱勢、穩定社會秩序,有重大立法利益,與可能造成之侵害
相較,尚合比例。
(四)以按捺指紋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為戶籍法第八條所明定,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法條文義並非難以理解,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事後亦可由司法加以審查確認。至於指紋資料之傳遞、利用與管理,
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補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按捺指紋為多數民意所贊成:行政院研考會、TVBS民調中心及內政部都
曾於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約有八成
民眾贊成於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按捺指紋,此乃多數民意之依歸。世界
各國有要求全民按捺指紋者,有只要求外國人按捺者,但無論如何規定
,運用個人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加以錄存,以呈現個人身分之真實性,並
強化身分辨識之正確性,是各國共同之趨勢。而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中
,有四十餘國將在二00六年底前,在護照上加裝電腦晶片,增加指紋
、掌紋、臉部或眼球虹膜等個人生物特徵辨識功能。愈來愈多的國家與
民眾願意接受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以作比對,顯然是國際潮流與趨勢
。
三、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並不違憲:
(一)按捺指紋為國民身分證明之要件內涵,與身分證上顯性身分證明基本資
料,均屬於辨識之基礎。國家在法律要件合致時,應依法發給國民身分
證,若國民身分證之人別辨識基礎欠缺,則不具規定之要件,自應不予
發給,以落實按捺指紋規定之執行,為適當之手段。不發給身分證為不
踐行程序要件之附隨效果,並非處罰。其對人民生活或權利行使產生不
便利,乃人民選擇不履行相對法律義務之結果,並非主管機關侵害人民
權利。且指紋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之一,其處
理運用有相關法律規範,與比例原則無違。
(二)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識別之重要憑證,國家發給時應確認領證人與該
身分證所表彰之身分相符,而指紋因其無可變造之特性,可以輔助身分
辨識功能之發揮並確保身分之正確性,二者具合理關聯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由現任立
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
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
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者,應認為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意旨。
本件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係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時所增
訂。行政院以系爭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於九十
一年及九十四年兩次向立法院提出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建議刪除該條第二、
三項。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程序委員會決議,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
、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第九次會議(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二日)決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惟第
十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以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於
第五屆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法委員一致決議不予修正在案,且未於朝野協商
時達成共識,為避免再生爭議及七月一日起實施身分證換發時程,浪費公帑危
害治安等為由,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提請復議,經院會決議該復議案「
另定期處理」。第十四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國民黨黨團再次提
出復議,仍作成「另定期處理」之決議。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戶籍法
第八條第二、三項有違憲疑義,乃聲請解釋。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修正
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報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院會一次決議交內政及民族、
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兩次就復議案決議另定期處理。本件聲請乃立法委員行使
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經立法院議決生效之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
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
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
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
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
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
誤之更正權。
隱私權雖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惟其限制並非
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
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
要之個人資訊。至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國家蒐集、
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
衡酌考量。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
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
查。而為確保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國家就
其正當取得之個人資料,亦應確保其合於目的之正當使用及維護資訊安全,故
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尤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蓋惟有如此,方能使人民事先
知悉其個人資料所以被蒐集之目的,及國家將如何使用所得資訊,並進而確認
主管機關係以合乎法定蒐集目的之方式,正當使用人民之個人資訊。
戶籍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國民身分證及
戶口名簿。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並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
帶。故國民身分證之發給對於國民之身分雖不具形成效力,而僅為一種有效之
身分證明文件。惟因現行規定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檢附影本始得行使權利或辦
理各種行政手續之法令眾多,例如選舉人投票時,須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等規定
參照)、參與公民投票之提案,須檢附提案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民投票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參照)、請領護照須備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護照條
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參照)、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勞工退休金應檢附
國民身分證影本(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參照)、參加各種
國家考試須憑國民身分證及入場證入場應試(試場規則第三條)、辦理營業小
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須檢具國民身分證(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參照)等。且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立帳戶或公司行號聘
任職員,亦常要求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辨識身分之證件。故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
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其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
基本權利之行使。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
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
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顯然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
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
、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
種個人資訊。由於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
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因指紋具上述諸種特性,故國家藉由身分確
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管理者,足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之指紋資料,則其資訊蒐集應屬與重大公
益之目的之達成,具備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並以法律明確規定之,以符
合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查戶籍法就強制按捺與錄存指紋資料之目的,未有明文規定,與上揭憲法
維護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已有未合。雖有以戶籍法第八條修正增列第二項
與第三項規定之修法動機與修法過程為據,而謂強制蒐集全體國民之指紋資料
並建庫儲存,亦有為達成防範犯罪之目的云云,惟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
戶警分立制度(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
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況關係機關行政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否認取得全民
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故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縱依行
政院於本案言詞辯論中主張,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以錄存
之目的,係為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
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固不失為合憲之
重要公益目的,惟以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為手段
,仍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制。蓋就「加強國民身分證之防偽」
及「防止冒用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而言,錄存人民指紋資料如欲發揮即時辨識
之防止偽造或防止冒用功能,除須以顯性或隱性方式將指紋錄存於國民身分證
上外,尚須有普遍之辨識設備或其他配套措施,方能充分發揮。惟為發揮此種
功能,不僅必須投入大量成本,且因缺乏適當之防護措施,並可能造成資訊保
護之高度風險。依行政院之主張,目前並未於新式國民身分證上設錄存指紋資
料之欄位,更無提供指紋資料庫供日常即時辨識之規畫。況主管機關已於新式
國民身分證上設置多項防偽措施,如其均能發揮預期功能,配合目前既有顯性
資料,如照片等之比對,已足以達成上揭之目的,並無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
錄存之必要。次就「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言,主管機關未曾提出冒領
身分證之確切統計數據,是無從評估因此防範冒領所獲得之潛在公共利益與實
際效果。且此次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勢必藉由人民指紋資料之外之其他
戶籍資料交叉比對,並仰賴其他可靠之證明,以確認按捺指紋者之身分。則以
現有指紋資料以外之資訊,既能正確辨識人民之身分,指紋資料之蒐集與「防
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間,並無密切關聯性。末就有關「迷途失智者、路
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辨認」之目的而言,關係機關行政院指出目前
收容在社會福利機構迷途失智老人二七九六位,每年發現無名屍約二百具。此
類有特殊辨識身分需要的國民個案雖少,但辨識其身分之利益仍屬重要之公益
目的。然而就目前已身分不明、辨識困難的國民而言,於換發國民身分證時一
併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資料對其身分辨識並無助益,而須著眼於解決未來身分
辨識之需求。惟縱為未來可能需要,並認此一手段有助前開目的之達成,然因
路倒病人、失智者、無名屍體之身分辨識需求,而強制年滿十四歲之全部國民
均事先錄存個人之指紋資料,並使全民承擔授權不明確及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
之風險,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難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侵害人民受憲
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
揆諸上揭說明,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形同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
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
,而就達到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
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目的而言,難認符合
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意旨均有未符,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
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
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式且
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
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
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
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至世界各國立法例與國人民意調查之結果,固不失為憲法解釋所得參考之
事實資料,惟尚難作為論斷憲法意旨之依據。況全面蒐集人民指紋資訊並建立
數位檔案,是否已為世界各國之立法趨勢,仍無定論。而外國相關之立法例,
若未就我國戶政制度加以比較,並詳細論述外國為何及如何蒐集人民指紋資訊
,則難遽予移植;又民意調查僅為國民對特定問題認知或偏好之指標,調查之
可信度受其調查內容、調查方法、執行機關、調查目的等因素影響。本件關係
機關雖泛稱多數國人贊成按捺指紋作為發給國民身分證之條件,但未能提出相
關之問卷資料,實難據為本案解釋之參考,均併予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謀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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