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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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三讀,完備學生再申訴權益
大法官釋字784號指出「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皆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更確立了學生爭訟權的保障。因此萬堅依據該釋字的精神,提出《高中教育法》54及54-1條的修法,完備再申訴的制度。
昨天正式完成三讀,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受理期限要全台一致、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代表要包含法律、教育、兒少權、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等等,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加完善。
萬堅也希望透過各式法令持續的修正,能讓台灣的兒少權益能更有保障,都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孩子就是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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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申訴制度成功通過附帶決議
#實踐校園民主
#給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
從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共同舉辦兒少議會、根除黑心校規、到學生申訴制度的修法, #青少年主體性 及 #學生權益的保障 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標。
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範的 #高中生申訴機制,接續上次委員會審查的努力(https://bit.ly/2PoqeA7),這兩周以來,我多次和教育部溝通我提出修正動議的必要性及緣由。
今天在黨團協商時,我更進一步提出2個附帶決議,希望使申訴機制更加完善,以符合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所保障的學生完整救濟權益。
1️⃣ 校園內學生權益相關的申訴管道很多種,每種針對的內容不同,但申訴機制卻不見得友善,學生權益常因此受損。
為解決問題,我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
⭕️協助學生充分了解各類申訴管道
對於學生權益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或檢舉的管道,以及這些管道所對應的受理範圍與內容,教育部應透過製作懶人包、手冊、教案等方式,除了在校內及網路上公告外,也要搭配規劃專題課程、演講等活動,在一年內使全國高中生充分了解,以維護學生的申訴權利。
⭕️改善現行書面申訴機制
教育部應簡化現行學生申訴書的格式與申填方式(如GOOGLE表單、電子表單下拉式選項等),並提供書寫範例,使申訴流程更為友善。
⭕️增設校外協助機制
為使申訴機制更加友善學生,教育部須規劃設置相關協助機制。此機制須設於「校外」(不得指派由「學校」協助學生申訴),以避免造成學生使用上之擔憂。
2️⃣ 目前學校內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公平性及專業性常遭到質疑,甚至屢屢傳出 #黑箱 傳聞。
為了改善問題,我請教育部針對學校申評會以及主管機關的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再評會)完成下列事項:
⭕️申評會及再評會須包含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
申評會及再評會應納入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教育部應建置相關人才庫,作為學校及主管機關遴聘依據。
人才庫中的各類專家學者均須具備「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且要注意各類人員人數之平衡。
註:我也透過修正動議,要求教育部納入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如此才能促使申評會及再評會真正 #從學生角度思考,教育部也因此重新調整所提出的委員會組成規定。
⭕️中央統一明訂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教育部須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子法中明訂懲處或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包含得組成調查小組及相關組成規範、調查時程、應注意事項(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保密規定、利益迴避、……)等。相關內容建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減少調查結果不公正的問題。
註:為了促使教育部真的在子法中明訂「調查方式」,我也透過修正動議,在母法《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明確寫出這項。
⭕️再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申評會
教育部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再評會的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學校申評會,以納入足夠代表性及專業的外部專家學者。
感林宜瑾宜瑾 委員共同提案黃國書國書 委員的連署、在場多位委員的支持,以及教育潘文忠文忠 的認同,以上修正動議的方向及附帶決議都順利通過!
我會繼續監督後續《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確保高中生申訴救濟的權益,打造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實踐校園民主。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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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逐步民主開放後,台灣迎向政治狂飆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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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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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 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http://bit.ly/34uTC95
→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http://bit.ly/2tv0qa8
【 延伸閱讀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臉書貼文:http://bit.ly/2M5DSDp
→ 【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http://bit.ly/2EtaLFV
→ 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釋字784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http://bit.ly/34txP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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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年金改革之後第一號解釋、4位新任大法官加入後第一號解釋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
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
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
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
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
。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
,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人傅如君(下稱聲請人二)原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學生,於103年1月該校舉
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之評量,後參加補考。
依10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15
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
折計算」,聲請人二嗣於接獲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不服,認成績折算部分
無明確法律授權,應屬無效,循序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
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依據系爭解釋
,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二復提起再審,迭經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及同院同年度裁字第934
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解釋及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
第2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
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
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
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
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上開二聲請
案有其共通性,爰予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
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
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
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
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
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
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
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
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
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
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
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
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二、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二請求解釋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
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楊惠欽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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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jrq5785 (218.166.133.58 臺灣), 10/25/2019 1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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