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法律小知識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節 #國定假日 #補休 #DoublePay #函釋 #具大英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4的網紅蔡適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修正 適應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 今天服務處來了許多朋友表達對勞基法修正的看法,適應和主任、助理們也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向大家說明釋疑。 法律沒有絕對的完美,能執行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配套的函釋,今天我也徵詢對加班換補休期限的看法,有人說他就是要加班費,有人可...
補休 期限 施行細則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午是立法院第五會期院會總質詢,我分別就「勞動權益」、「空污議題」、「惠台政策」、「社會對立衝突」四大議題質詢賴清德院長的看法。
一、「勞動權益」:首先我送給院長「做工的人」這本書,希望他能夠透過作者第一線的觀察,了解台灣底層勞工的現況,未來勞基法執法時必須站在勞工的立場思考問題。
我詢問院長,修法後將導致勞工可能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造成勞工極度過勞,希望行政院比照解決32-1條「加班換補休」的漏洞一樣,透過施行細則或函釋,做出對勞工有利的解釋,避免勞工過勞。賴院長僅表示未來執法上若遇這類情況,會進行相關檢討。
二、「空污議題」:我在上會期擔任召委時促成《空氣污染防治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但對於院長是否願意承諾或呼籲《空污法》在這會期通過,賴院長僅回應尊重立法院審議,不願承諾。我不禁要問,為何賴院長敢對軍人年改設下7/1實施上路的期限,卻不願對攸關國人健康的空污改善做出承諾?
關於草案內容中空汙總量管制由原本環保署單獨決定,最終改為須「會同」經濟部(也就是環保署必須徵得經濟部同意),賴院長也僅說說改為「會同」是政府一體的考量。我對這樣的回應不滿意,因為我看不到院長在空汙議題上所應展現的決心、態度、跟高度。當環保署和經濟部因本位主義爭執不下時,院長應展現身為領導者的決斷力,清楚的告訴民眾政府改善空汙的魄力,而不是最後妥協、活稀泥、被經濟部綁架,將責任推給立法院!
另外,根據美國聯邦環保署的的數據顯示,維持「空氣品質」與「經濟發展」是可以併行發展、並不互斥,且對的政策更可以創造雙贏。
三、「惠台政策」: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政府口號式把惠台政策打成統戰,卻提不出具體因應對策。今天傳出政府可能採取的對應措施竟是在政策上限制國人赴對岸的機會。我提醒院長,這十年來國人赴陸成長一倍,若此時在政策上採取「緊縮」、「防堵」、甚至「鎖國」是下下策; 人才流動已是全球趨勢,世界各國都在爭搶人才,政府應提出更多誘因且保持開放,讓臺灣不只留住人才,更要吸引各國(包括對岸)人才來臺灣發展才是上策,一味限制只會讓人才流失更快。
四、「社會對立衝突」:近來社會對立激化、甚至出現非理性潑漆等行為,院長在答覆時表示不認同這樣的行為,認為表達立場應有更好的方式,用理性的態度來面對,不宜在這個時候再去表達激烈立場。我希望賴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面對意識型態衝突與對立,應該更主動並在第一時間呼籲社會保持冷靜並理性對話。
臺灣面臨人才、資金嚴重外流,我希望賴院長在《勞基法》修法後站在勞工的立場,解決修法的漏洞,並且展現魄力解決臺灣長久以來的空污問題,儘速提出面對大陸惠台政策的具體對策。「壯大臺灣」不要只是口號。
補休 期限 施行細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90期)
發行日期: 2018.02.22
法規期間: 2018.02.01~2018.02.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勞工
1. 預告修正及訂定勞動基準法相關子法
勞動部於2018年1月24日及2月2日預告修正及訂定下列勞動基準法子法,謹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1)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a) 雇主延長每月加班上限、減少輪班制間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者,應公告周知。
(b) 經延長之每月加班上限,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該3個月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c) 依據新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實施延長每月加班上限、減少輪班制間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施行細則明定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且僱主至遲應於實施前1日申報備查。
(d) 加班補休應依加班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之末日則為:(甲案)以特別休假所約定之年度之末日;或(乙案)以當年度之12月31日為末日。僱主應至遲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內發給工資。勞工主張加班補休相關權利時,雇主如認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 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非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f) 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應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2) 預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附表」草案
經各部會評估同意之特殊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彭彥植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B3…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Lexgroup-Newsletter-from…
補休 期限 施行細則 在 蔡適應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勞基法修正 適應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
今天服務處來了許多朋友表達對勞基法修正的看法,適應和主任、助理們也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向大家說明釋疑。
法律沒有絕對的完美,能執行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配套的函釋,今天我也徵詢對加班換補休期限的看法,有人說他就是要加班費,有人可以接受每個月結算,也有人想與特休一樣每年結算,每個人有不同的想法與需求,我會將今天的記要提供給勞動部,做為制定細則的參考。
勞基法與勞工息息相關,法的施行落實到現實的職場,如果您遇到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都歡迎與我聯絡。
---相關資訊---
適應一對一解答勞基法修正後疑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JdVmq7fiw
勞動部
https://www.mol.gov.tw/
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
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
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條文
https://goo.gl/6Mm7Az
立法委員蔡適應服務處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14號2樓
電話:(02)2426-0182
傳真:(02)2426-0183
#若您遇到勞資爭議可與服務處連繫
#外籍勞工保護專線1955
#基隆市民熱線1999
#捍衛勞工權益
補休 期限 施行細則 在 就業服務乙級Gavin老師- [看時事記法條]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 ... 的推薦與評價
[看時事記法條]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勞基法已於施行細則明定,補休期限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