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富強律師直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 #德國 #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强認為應突破調整,若行政機關還是保守,就須立法委員來修法,強調立法理由,告訴司法機關當初立法原意,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此外,再審設下5年期限,根本違反 #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讓人民無法申冤,從法理情都說不通。 #法的安定性 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若是違法的錯誤判決,就不應該維持其安定性。
行政死不認錯司法自廢武功 人民申冤靠立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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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第一章 總則:§ 1-9100:34 第一節法例§1-1000: 51 第二節管轄§11-1901:05 第三節當事人§20-3101:16第四節迴避§32-3301:28 第五節 程序 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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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綠巨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彰化縣政府退件函之前,就以彰化縣政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於法定處理期間內作成准駁之處分,而依訴願法第2條之規定,提起訴願,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