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新聞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於昨(3)日晚間辭世,享壽69歲。她曾參與推動《兒童福利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工作,並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推翻《民法》第1089條的「父權優先條款」。
2016年時羅瑩雪以法務部長的身分接受立委質詢,脫口說出「然後他就死掉了」,讓黃國昌當場大怒,認為其用詞不當。因此曾被網友封為「最狂法務部長」。
#父權優先條款 #兒福法 #兒少法 #羅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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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67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Patreon突發時空🇨🇳】一位愛國前輩曾經非常自豪的對我說:2020年,中國通過《民法典》,這是一個法治大國的里程碑,而這部《民法典》內容無所不包,足以和法國的《拿破崙法典》、乃至東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法典》相輝映。當時我就說:古代李斯的秦法典在那個時代也非常仔細,結果卻只是令秦王可以「依法」幹什麼就幹什麼,否則漢高祖也不用以「約法三章」為德政。
現在發生「新疆八國棉花聯軍大戰小粉紅」,我們更容易明白這部《民法典》的中式「法律邏輯」,和《港區國安法》一樣,簡單一句精神,依然是「你話點就點,最緊要你喜歡」......
⏺全文見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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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宋慶齡到周柏豪:中共統戰策略,如何淪為千人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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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67 在 宇法司法四等函授︱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法警/高普考 的推薦與評價
102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21】 一、甲為A屋所有人,於102年5月5日出售該屋給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而甲得對乙主張價金請求權(民法§367)請求交付價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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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民法345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民法契約篇、民法348、民法421有關資訊與科技文章或書籍 ... 此有民法第345 條、第34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67 條規定可稽。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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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減失,
則乙仍需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看到的時候想到下面這些><
按§758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件甲並未將A屋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又按§345II: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數價金於甲與甲將房屋交付於乙之行為,可視為互相同意標的物及其價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再按§373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件甲已將A屋交付於乙,故自A屋交付時起,乙承擔A屋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即因大地
震而減失之不利益。
最後按§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本件乙僅交付半數價金於甲,故應補足支付甲其餘半數價金。而乙亦於甲將A屋交付之際受
領A屋,縱A屋後因大地震而減失,不可論乙尚未受領A屋。
想請問國考板的大大們
如果A屋之所有權根本就沒有移轉給乙
那麼乙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價金交付給甲嗎?
還是乙可依§264I(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向甲請求移轉A屋之登記?
還是甲會主張§266I前段,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而免給付?
然後乙再依§266II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價金?
不好意思有點長><
謝謝好心的大大們費時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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