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老爭點你都會了沒~~
趕快利用最新判決幫大家複習!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2809號判決
📍不定期契約:記得要催告「兩次」才可以解除契約!
📍債權人催告期間不相當?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還是可以發生法定的契約解除權
📍債權人根本沒定期催告?
👉因為沒有催告,所以就不能發生契約解除權的效力了!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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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 229條第2、3項規定,應先經債權人催告而未為給付,債務人始自催告或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同法第 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二) 故除法律別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非因債務人遲延給付當然取得契約解除權,仍須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而債權人為催告時所定之期限不相當(過短)者,倘經過相當期間而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固可發生上開法定之契約解除權,#惟若未為定期催告,#仍無從因期間經過而取得契約解除權。
👉判決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2809%2c20210422%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10的網紅沈智慧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民法254 在 新思惟國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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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部落格開始,書寫外科行醫故事,成為暢銷作家,進而成為圖文創作者,再根據過去所累積的能力,創辦專業網路媒體「照護線上」,現已是台灣重要的醫療媒體。橫跨數十年,從部落格、書本媒體、Facebook 到 LINE 的經營,劉育志醫師在變化快速的網路時代中,都能持續跟上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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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54 在 新思惟國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家開業 15 年,以健保為主要業務的診所,有累積多年的穩定的客戶群,有必要接觸網路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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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數據告訴我,網路真的有爆炸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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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診所定位在健保,但實際看診的感受,#有不少客群卻是經由網路搜尋上門。門診統計數字也顯示,附近社區民眾只佔三到四成,其他病人都不是在同一個生活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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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顯感受到媒體或網路的威力,是在前年 12 月,裕隆嚴凱泰董事長因為食道癌過世,#所有胃腸科同業診所的胃鏡檢查量,#都非常明顯的爆量,每個病人都覺得喉嚨卡卡的,要來做胃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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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劉育志醫師所講的,這是一個網路的時代,你若不出聲,只有被發聲。長久以來,和大多數的健保診所一般,只有被發聲,若覺得被網路說三道四而不爽,只在同溫層中發發牢騷,也沒力氣到網路上和酸民打筆仗。如果在網路上得好一點的風評,可能會吸引一些病人上門,當然,不好的風評,病人不會上門,自己應該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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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瞭解網路這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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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參加這次的課程,當然是希望藉由自己不熟悉的網路,串連起大部分不是自己生活圈範圍的病人,假設是口耳相傳,或者網路上好評的基本盤,既然好像有很多病人,是看到網路的推薦而來看診,那麼就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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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後浪推著走,
#前浪也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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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許多年輕的醫師來說,我們這群中老年人確實佔了一點時間的優勢,不需要煩惱創業初期的不確定感,當然,年輕的醫師也有知識和工具上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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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階段,生活無虞,應該是人生最快樂的時光,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但是,看到許多新思惟校友的傑出表現,不免有被後浪推的感覺,「#中年危機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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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佩服蔡校長帶領的新思惟團隊,大家都在努力,讓自己變得更強,不像很多醫師群組,常常只會抱怨健保局、衛福部或社會的仇醫氣氛,當然,該抱怨還是要抱怨,否則年輕人會被剝削的更快。同年齡的醫師,很多已經開始準備退休生活了,也許不再那麼努力在事業上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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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做,甘願受,#讓自己再感受一下年輕的感覺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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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課,我們將分析許多實際校友的案例,說明他們作了哪些一般人沒注意到的耕耘,在哪些別人想都沒想到的細節成功,然後獲得生涯上的關鍵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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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們也將歸納相關經驗,做成適合初學者與進階者的建議,讓各位方便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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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但重要的議題,包括:#機會是如何出現的?#收入暴增的關鍵要素?#人生改變的重要契機?都將在課堂中據實以告,協助各位更快、更好地,讓自己的職業或創業生涯,進入全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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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54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民法254 在 債務人在期限滿時卻仍未給付,就必須擔遲延責任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這就是民法第254 條所說的:「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看更多>
民法254 在 Re: [問題] 尾款已付,但toyota無法履行合約-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taceyyang (Wolfy)》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們買了特殊色藍耀灰的altis,在買車簽定合約時,營業所副所長在配件
買
: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先問一下 這句的前後文是說什麼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如果是說這個折價 這些配件 要在7/31前領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這個條款對你沒有好處啊
相反的 這個是限制你要在一定時間內付清尾款讓業務算入業績的條款
特別是很多車商都要你先付清 他才幫你辦領牌 這就等於是你最遲7/30、31前要結清
簡言之
這是"買家要在7/31前付清車款 並且車商要在7/31前幫你辦完領牌 才有這個車價"的約定
似乎並不等同於7/31前交車
當然理論上來說沒有車子可以驗要怎麼領牌?
所以想當然耳應該領牌時已經有實車了才對
事實上依原PO的敘述 這個車色根本還沒排入生產
所以7/31也不可能領牌
但是重點在於你們契約有沒有明確約定某月某日交車?
從而主張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如果契約有約定期限 期限屆至車商就負有給付遲延的責任
如果沒有約定 那就要經過催告
以原PO的例子來看 他已經付清價金了 當然可以請求車商交付與約定內容相符的商品
這時候應該要催告定相當期限
何謂相當期限?
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債權人所定催告期限雖不相當,或未定期限催告,但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限債務人仍
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債權人已酌留相當期限,以待債務人履行,而難謂不
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
如果催告後定相當期限仍不交付
則可以解除契約
所謂解除契約就是契約向後失效(並不是自始無效喔)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行使解除權後,車商應該要加計利息把已經收受的車款返還給你
至於利息多少?如果契約沒約定一般是定年息5%
另外
民法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所以如果因為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導致你有損害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不是說錢還你就沒事
只是這部分就需要舉證就是了
最後雖然法條這樣定
但是車商也不太可能因為你開口要退他就乖乖就範
這些是上法庭時的主張
如果你真的不想等了 就發存證信函催告吧
寫說請於函到內三日五日七日履行契約交付商品 否則依民法254條解除契約
這樣到時候打官司也好有個意思表示的舉證
但是如果你沒打算做到這麼絕
我看不如就乖乖等吧
: 這個月就拿到車,但若是我們堅持不改就要八月底九月初才能拿到車,也就是無法在7/
31
: 前領牌,請問有人遇過類似的事嗎?該怎麼處理呢?不管做哪個選擇好像都是吃虧了..
.
: 還是可以有其他的可能呢?
: [補充說明未交車付尾款的部分]
: 第一次買車這點是我們忽略了,直覺以為是結清了才可以交車,所以業代告知尾款金
: 額並告訴我們可以約時間付現和保單簽名後,因為希望可以趕快拿到車就付尾款了,整
個
: 買車過程跟業代聊得很愉快,覺得像是交了個朋友,沒有預想會遭遇這種狀況,這確實
是
: 我們太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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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44.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95346096.A.492.html
還有下定後七日內得不附條件退定
特別後者在被凹下定金時特別好用
※ 編輯: ccc101419 (1.161.244.235 臺灣), 07/21/2020 23:59:26
只是希望能快點拿到車又不換車色
所謂訟終不祥 訴訟還是最後的手段
我也建議可以(邊寄存證信函邊)協商
說不定車商知道你是認真的就擠一台出來給你,皆大歡喜
只是D大所說的還是有些不太正確的地方
第一點,要告也是告車商,締約對象是車商
解除契約的對象也是車商,不會去告業務
第二點 如果真的告下去也勝訴了,
可能就不只是換營業所的問題
多半就是換廠牌買了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3.165 臺灣), 07/22/2020 09: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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