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幾個刑事案件,激起社會對於監護處分制度的討論,也讓大家關注到「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不足。而司法及醫療的第一線人員,也反應相關法律確實有必要配套修正。所以在上週五 王婉諭 委員和我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們,進行了一場修法公聽會,並在今天早上的記者會,表達我們統合各界意見之後的修法立場。
1⃣監護處分個案,要有符合需求的分級分流機制
台灣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九成左右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不是所有的狀況都適合送到醫院。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送來醫院也不知道要幹嘛。
就此,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才能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只有對症下藥,才能處理個案的狀況,讓遺憾的情形不再發生。
2⃣監護處分的延長要符合實際需要和比例原則
在本次修法期間,社會各界對於現行監護處分五年的期限,認為有所不足。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人涉犯重罪的狀況(死刑、無情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將監護處分的期間可以逐年延長,與原處分期間併計最長十年。而是否有延長之必要,也要有完整的評估與制度設計。
畢竟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也是耗費國家資源所進行的措施,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
3️⃣ 判決確定前和監護處分執行後,也不能有遺漏
現行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如果有緊急必要,審判中或偵查中是有機會先進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三種保安處分。然而,如果法院漏未在判決前先裁定付保安處分,那在判決後等待上訴的期間,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先執行保安處分。針對時間點上的漏洞,我們的草案也會處理,讓法院在裁判時也可以同時宣告執行保安處分,並且在裁判後、移審前,檢察官也可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先付保安處分。
而在監護處分即將結束的時候,現行法只有在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的措施,但對於可能仍有強制治療的個案,也欠缺轉銜的機制。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疾患者,我們也規定要在監護處分執行屆滿前,提前評估個案與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轉銜的需求,必要時也要申請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以在監護期間屆至後無縫接軌到精神照護機構。
修法的內容還有很多,完整的法案,我們會在下週一提出。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會考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356320751092122/
<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影響?>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今天有一則新聞提到,入獄十餘年的槍擊要犯張錫銘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主張自己並非累犯,但遭到法院駁回。張錫銘為什麼在入獄這麼久,還要爭自己不是累犯?今天我們來談一下,被認定為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1️⃣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判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法定刑上限及下限都會加,只是不一定要加到1/2。
👉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累犯的話,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以月為計算單位,操作上的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
👉由於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原本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因為累犯加重法定刑下限,只要超過6個月,被告是一定要進去關。這個部分就是釋字775號解釋所要處理的問題,詳情請看一起讀判決就775號的解析。
👉雖然累犯會加重本刑,但這可能不是張錫銘入獄十餘年後在意的事情,因為累犯還有其他的不利益,規定在刑法以外的地方。
2️⃣提高累進處遇的責任分數
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依照刑度給一定的責任分數,然後經由監獄中的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假釋的底線是第二級。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累犯的每一級責任分數都要加上1/3。換句話說,因為累犯而入獄,假釋的門檻被提高了。
3️⃣更難或不能假釋
依照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要服刑超過一定的期間。以有期徒刑來說,要超過刑度的1/2,但累犯則要超過2/3。而且如前面提到的,假釋要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犯每一級的升級的分數又更高,假釋更困難。此外還有所謂的三振條款,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累犯」,假釋後五年故意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不能假釋了。
4️⃣不能遴選到外役監
和傳統的監獄不同,外役監的環境好得許多,受刑人可以作業,作業有作業金,作業成績優良,可以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是,依照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如果是累犯,並不能遴選到外役監的。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監獄行刑法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外役監條例 #累犯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1分鐘法律教室 #法律系 #法學院 #法律 #裁判 #判決 #裁定 #法院 #司法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11
上會期提出有關刑訟法第253條之一,關於適度擴大緩起訴對象、期間的修法,其精神是源自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主要是參酌我國刑事訴訟法多以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列為重罪,再參酌106年全國司法國是會議決議採「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理念,於輕罪(即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相對重罪(指輕罪以外,法定最輕本刑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如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此際採取緩起訴制度具有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有利被告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
惟於同法第二項本有明確的排除條款
(第二項:犯下列各罪,雖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1、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罪。
3、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之罪。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要向大家抱歉的是送出提案時未對文字作最後確認,已致於版本誤植,未把第二項排除條款放入,經發現後立即向議事處撤案也向連署同仁致歉;本案於5/18付委,我5/23提撤案,但是付委法案要撤案需經院會程序,時間關係無法排入第五會期院會處理,議事處同仁目前安排下會期第一次院會處理,造成連署本案同仁及黨團同仁很大困擾,以及社會大眾對於本修正案表達的疑慮,在此表達最大的歉意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在 #討論最輕、最重本刑?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是立法技術的問題還是有什麼特殊考量? 例如: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11條之1,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刑事 ... ... <看更多>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在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三振條款:重罪累犯在假釋期間 的推薦與評價
我們的三振條款規定在第2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