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還好嗎?今天真的是熱暈了☀️我們要來說說,有些公司為了培育員工而在教育訓練費用上砸重金,並要求員工負擔部分費用,雖然這部分法令上沒有明定,由勞資雙方協議好即可,但若是要求員工需在職一定期間,提前離職的話就應返還教育訓練費用,甚至另外付出違約金,這個很明顯就是涉及勞基法第15條之1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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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以前已經有撰寫過一篇文章來介紹最低服務年限規定的細節,簡單來說要有合法的約定,雇主就必需舉證教育訓練費用是由公司支應,並且有給予員工受到「綁約」限制的合理補償。不過每個個案的約定情形都略有不同😅😅😅如果發生爭議時,可能還是得依照實際情形由第三方來判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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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公司也會安排教育訓練嗎?有的話可以在底下留言跟我們說說唷𝔾𝕆𝔾𝕆
#Workforce勞動力量
#替員工安排教育訓練是值得鼓勵的
#但不能太超過捏
#不然也可以找我們做教育訓練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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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
第1條:A小姐受訓進修期間為104年7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共計104小時。
第4條:A小姐於進修期滿後,隔日返回原告服務1年。(按:所以應該是105年9月28日)
第9條:A小姐違反本約約定者,應即以受訓進修期間所支領公假(或薪資)及公費的2倍金額賠償B醫院。
(4) 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簽約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服務2年。
第4條第6項:A小姐有提前離職的話,應返還合約期間按月領取(簽約津貼)之總額(含年終獎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B醫院。
(5) 在上面這個「留任工作合約書」最後一頁,多了一張「多重合約履約附則」約定:留任合約起日105年11月11日,合約迄日107年11年10日。
*有注意到嗎?(這裡再開始看)
(1) 首先,A小姐的工作適合約定工作年限嗎?為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具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工作期限。
(2) 再來,如果不適合,那麼從上面數個合約中的約款中可以看到,B醫院先在本約中約定工作年限依B醫院的規定,然後在後面的數個附約中用了很多「多重合約履約條款」無條件的增加A小姐的工作年限。
(3)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只要A小姐在合約期限中離職就可能因為約款,而必須賠償B醫院違約金;又只要B醫院在工作期間都與A小姐簽訂一個新的附約,再延長她的工作年限,這樣A小姐就永遠無法換工作了!
*那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做了什麼判斷呢?
(1) 本案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了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其他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是否為定期契約,不能以書面形式而定,仍應實質判斷。
而B醫院設有加護病房,該加護病房是B醫院的常設單位,當然需配置具有持續性工作需要的人員,顯然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工作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是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B醫院當然不能與所聘僱的護理師為定期契約的約定,縱然B醫院以定型化契約書面形式為定期契約的約定,也屬於無效,而應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A小姐從事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師工作,其內容及性質既然是屬於『繼續性工作』,B醫院當然就不能與A小姐為定期契約的約定,因此該契約關於定期工作期間的約定,當然無效,應該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2) 本案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醫院依工作業務需要提供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A小姐只是被安排接受訓練,沒有拒絕餘地,此種情形,就不是給予A小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反而成為A小姐的義務;另外,雖然B醫院有給予A小姐在特殊單位(指加護病房)工作加給,但這既然是屬於特殊單位的「工作」加給,就不是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5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同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費用)
所以呢,A小姐一直到107年2月3日才離職,當然並不算違約,而B醫院依兩造間簽訂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及進修合約主張A小姐違約,而請求她賠償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不合理。所以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是護理師不須賠錢!
然而,醫院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所以以上言論,仍然尚待二審法院決定,我們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雖然如此,這篇懶人包最重要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提前離職,而被老闆告了要賠錢,不需要這麼快屈服的。如果有加入工會,相信工會會陪你找到訴訟資源,陪你走完這一個可能人生中唯一會面臨的訴訟喔!
#再次感謝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協助此件個案
勞基法第15條之1 在 家醫/職醫_陳崇賢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了真的很心酸呀!法律真的只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勞工權益,偏偏有人連最下限都做不到...
當然,也看過很多優於法規的,只是每每看到這種文章就上火!
《#勞動局的日常》
勞工要離職,老闆無視勞基法第15條之1,堅持要求離職違約金,還要勞工自己去勞動局聲請調解。
結果勞工聲請了,資方又不來,告訴勞動局說就法院見。
___
旁邊來個40幾歲媽媽,說要諮詢勞資爭議,
志工問:“ 您是當事人本人嗎?是勞工嗎?”
媽媽回:“ 不是,是我小孩,他職災死了。……#老闆在他死了隔天,#才幫他加保勞保。……”
“ 我不知道怎麼處理。孩子死了……”
媽媽一邊說,一邊拿著手帕,已經分不清是汗水還是淚水……
_____
過一會,又來個50幾歲阿伯說,“ 我是勞工,#但公司無預警倒閉,老闆又跑了……”
我在旁邊聽了整LP火,而這就是勞動局志工工作的日常。
我知道法律不是萬能,但在台灣,#我們實在不應該放任法律無能,#放任一堆人無良!
勞基法第15條之1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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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勞基法1條﹞ ...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係之契約」 ... (施行細則第6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勞基法15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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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勞基法第15條之1: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Ⅰ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