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換工作想離職 義務不能不知道💼
想自願離職,就隨時都可以離開嗎?不行唷❌
如同雇主對勞工有 #照顧義務(包含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與福利事項等,且辭退勞工須遵循法令規範),勞工對雇主也有 #忠誠義務🤝 唷!勞工有自願離職的自由,但付諸行動前必須向雇主預告,完成工作與資產保管的交接,以免造成雇主及其他同事的困擾😕 這是工作倫理,也是勞工的忠實義務喔~
自願離職並非隨口說個離職日期📆就可以,一般公司正式聘僱員工是屬於 #不定期契約勞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主動離職應依 #勞基法 第15條、16條『離職預告期』規定,提出終止契約: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雖然勞基法針對勞工未按照 #離職預告期 規定終止契約沒有罰則,但雇主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唷!若勞工擅離職守、工作和資產交接不清,造成雇主受到實質損害或預期利益受損,可透過 #僱傭契約規定 或主張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向勞工求償喔!
自願離職,我們依法漂亮轉身離開,
自願離職,我們依理實現忠誠義務。
#Ingay法律小教室 #法律知識 #離職篇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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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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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上週在IG限動跟大家稍稍做了比較多的互動,有讀者跟我分享了目前的處境,就是好想要離職,可是公司遲遲不找人來交接,好煩悶啊?別擔心,以前米編自己也有遇過這種情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遇到這情況,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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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離職的這段期間,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向著手(以激烈程度排序)
❶默默地做交接清單
交接清單基本上是越詳細越好,把你現階段已完成的事項與未完成要託付給下個新人的任務,包括你手上所有的財產部分(軟硬體設備等等),好好的列下來。另外如果你的工作是會碰到財務(零用金)的話,就不用多說了,一定要寫的鉅細彌遺!(也請記得要自己留下備份)
❷不定時地問一下新人的下落
不是叫你直接衝去問主管「新人找到了嗎?」,這樣保證惹人厭指數瞬間多+三顆星!這個方法請搭配第一點使用,拿著你的交接清單,好好的跟主管表示「我有整理一份清楚的清單,希望可以跟新人說明一下,請問什麼時候方便呢?」,如此一來可以提醒主管,你是認真的要離職不是開玩笑(到底為什麼有的主管都覺得員工是胡謅呢?),然後你的離職日期將近要趕快找人了!默默地施加一點點壓力~
❸時間到自動閃人
如果你好話好事都做盡了,但公司依然不動如山,那就只能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以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後即可在預告期滿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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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的情況來說,有時候公司不願面對員工離職的事實時,通常會以還沒找到新人、或是交接手續未完成來作為藉口來拖延,不過如果反過來看,換作是勞方的不願交接就拍拍屁股走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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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們的勞動法令,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業務交接的細節,但並這不代表勞工就沒有辦理職務交接的義務(請參考勞委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簡單來說,勞方離職時仍應確實將交接工作辦理妥當,否則因為沒有辦妥業務交接而導致雇主有受到損害時,資方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的,大家不得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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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細內容,都可以再去看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記得狂點讚、狂分享、並且狂收藏這篇貼文唷!我們下次見~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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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勞工 #員工 #離職 #交接 #新人 #菜鳥 #職場 #工作 #辦公室 #閃人 #老闆 #雇主 #人資 #求職 #轉換跑道 #法律 #法令 #勞基法 #預告 #好聚好散 #撕破臉 #勞資顧問
勞基法第15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都還好嗎?今天真的是熱暈了☀️我們要來說說,有些公司為了培育員工而在教育訓練費用上砸重金,並要求員工負擔部分費用,雖然這部分法令上沒有明定,由勞資雙方協議好即可,但若是要求員工需在職一定期間,提前離職的話就應返還教育訓練費用,甚至另外付出違約金,這個很明顯就是涉及勞基法第15條之1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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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以前已經有撰寫過一篇文章來介紹最低服務年限規定的細節,簡單來說要有合法的約定,雇主就必需舉證教育訓練費用是由公司支應,並且有給予員工受到「綁約」限制的合理補償。不過每個個案的約定情形都略有不同😅😅😅如果發生爭議時,可能還是得依照實際情形由第三方來判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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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公司也會安排教育訓練嗎?有的話可以在底下留言跟我們說說唷𝔾𝕆𝔾𝕆
#Workforce勞動力量
#替員工安排教育訓練是值得鼓勵的
#但不能太超過捏
#不然也可以找我們做教育訓練啦
勞基法第15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
勞基法第15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勞基法第15條 在 Re: [討論] 民進黨明年涼了吧?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推薦與評價
感謝網友提供的資訊,違反勞基法!: 來回答你幾個問題: 1. ... 15F →microsugar: 去年收掉後,今年國旅有讓它活起來嗎?只是吊著一口氣 11/26 12:57.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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