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刑法第74條第2項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PART3 👈
服勞役、社會勞動、義務勞務?
本篇新聞指出:
薛被判緩刑及須「服勞役」確定後,檢察官發現他只在2014年2月至6月間「義務勞務」28小時。
怎麼前面是服勞役?後面又是義務勞務呢?(記者哥哥你搞得我好亂啊😵😵😵~~)
但這對於很多民眾來說,聽起來是一樣的阿,到底亂在哪?
也時常聽到民眾說「易科罰金繳不出來可以服勞役阿,不用進去監獄蹲」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
📙易服勞役:
1.刑法第42條,是罰金刑執行之替代措施。主要在使受純罰金刑之宣告者(不含易科罰金),逾越法定的完納期間未完納,經強制執行仍無效者,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以替代原應執行的罰金刑。
2.監內執行,服勞役不得逾一年。
📙易服社會勞動
1.刑法第42條之1,是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
2.監外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兩年。
3.未履行情節重大,或期滿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刑;如為罰金易服勞役再服社會勞動,未履行者,執行勞役。
📙義務勞務
1.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緩刑條件之一、刑事訴訟法253-2條第一項第五款緩起訴條件之一。
2.監外執行,得宣告義務勞務時間為40以上240小時以下。
3.違反情節重大者,或逾緩刑或緩起訴期間者,將撤銷緩刑或緩起訴。
所以本件新聞的薛姓當事人,所服的是緩刑條件的義務勞務,而非易服勞役。
而民眾常說不用進監獄執行的,則是易服社會勞動,而非易服勞役。
(吃葡萄不吐葡萄...喂~這不是饒口令啦!!!)
總之,聽起來差不多,但實際的法律效果可是大不同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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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法律諮詢
#真的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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