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防疫目的,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 #簡訊實聯制,可以用來鎖定嫌犯行蹤嗎?
不久前,一位法官投書指出,他在審核搜索票時,竟然發現警方偵辦案件時,竟使用簡訊實聯制的內容來 #鎖定嫌犯行蹤。這樣的行為,等於破壞了「僅限防疫目的使用」的規定,不僅侵害人民隱私,若民眾因此擔心個資遭挪用而不再信任實聯制,恐為日後疫調工作帶來隱憂、釀成防疫漏洞。
目前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機制,是民眾發送含有場所代碼的簡訊至1922,相關的紀錄都僅有電信公司留存,指揮中心承諾,這些資料「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但是,我們就想問,指揮中心作此承諾的法律定性及授權依據為何?#法制面空缺 的問題,很快就浮上了檯面。
雖然指揮中心做出了承諾,但卻忽略了偵查實務上,警方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向電信業者合法調取的電信資料,本來就涵蓋通信紀錄、位址、簡訊等內容;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電信業者依據例外條款「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將資料提供給檢警作為目的外使用。
也就是說,法院、檢警取得資料是合法的,電信業者把資訊提供給檢警也是合法的,但是指揮中心卻做不到在設計制度之初所保證的承諾,也破壞了人民的信任。
歸根究柢,其實原因就在於,政府承諾簡訊實聯制僅用於防疫,但卻沒有建立足夠的規範去處理疫情期間疫調資料,以及怎麼限制「目的外使用」的爭議;無論是之前的紙本實聯制,還是現在的簡訊實聯制,疫情指揮中心均僅透過公布《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或透過記者會一再保證「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承諾。
然而,這份《實聯制措施指引》,法律授權基礎及法律定性卻都不清楚,而且,目前這個指引甚至跟原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監察保障法》等規範互相衝突。
究竟哪部規範應優先適用,又由哪個單位擁有解釋權限?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所作出的各種口頭保證,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
除此之外,即便法制完善了,但目前仍欠缺中立的專責個資保護機構,來負責審核及確保個資使用範圍,指揮中心到底要如何確保實聯制資料,能夠確實排除目的外利用呢?
時至今日,指揮中心對以上的問題,都沒有說明清楚,只在日前的記者會中再次承諾,「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避免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但「主動不使用」的意思是什麼?如果是要求電信業者不得提供實聯制簡訊內容,仍必須說明清楚,這個措施的法律依據為何,為何指揮中心能據此介入司法偵查?若是排除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則指揮中心又因據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干涉法院對於證據能力的評價?
其實,簡訊實聯制的問題,只是凸顯了政府整整一年來,#忽視疫情期間法律基礎建設 的冰山一角;若指揮中心真要達成承諾,簡訊實聯制一開始就必須具備完整的法律規範基礎,並且明確排除其他目的的使用。
因此,我們也要在此呼籲,指揮中心應儘速完善法制、另訂規範,並且也應與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各單位協調,將簡訊實聯制的相關資訊排除於通信紀錄外,明令偵查機關不得調取疫調簡訊,而且,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也應主動指示不得調取「疫調簡訊」,才能達成只用在防疫用途的承諾。
請儘速以實際作為來亡羊補牢,而不是喊出一張「僅限防疫目的」的空白支票,卻讓人無所適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Pinky Don't Stop,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親愛的大家 其實我之前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拍這一支片(抓頭)因為我之前情緒一直不穩定加上有的事情真的非常PERSONAL,但就在達到一萬訂閱的那天早上我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拍這部片,大家對我毫無保留的支持讓我非常感動😭所以我也希望也能用自己的方式回報大家!如果這部片能給大家一點勇氣或是感觸、感動也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在 日本生活543〜tokyo life with my japanese husband & my twins babi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個資保護〜 #台日大不同⭐️
這次回台灣較久,
在許多方面感受到了台日文化差異。
尤其在個資方面,發現跟日本真的有較大的不同之處。
或許在台灣的大家覺得習以為常...
但對我和悠先生來說還是覺得很不可思議。
今天一早幫雙寶換完尿布,
弄好早餐,泡好內內給他們正想坐下來休息時。
手機響了,下意識的接起來。
對方劈頭就說「我們公司專門幫人處理卡債問題,請問你有卡債嗎?請問金額?」
身邊朋友都知道我是個很不能接受卡債。
甚至還沒用自己名義辦過信用卡的人。
加上今天正邊忙邊等重要的電話。
被行銷電話直接說了這麼一串,
心裡完全是OS「你才卡債,你全家都卡債」🙄
但我平常真的很不喜歡對人說這樣的話。
所以....我沒說出口。
我很冷靜的回對方:
「不知道你們是從哪裡得知我的電話號碼,但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內容,我不願意接到這樣的電話。我不同意我的個人資料被用來做行銷,請立刻刪除我所有的個人資料。」
掛掉後我記錄了這次的來電時間和電話號碼。
今天也終於下載了who’s call。
在日本生活了10幾年,
我沒有印象接過什麼行銷電話。
也從不會想說要下載這類的過濾電話APP。
雖然佔的容量不大。
但對於256G能被照片塞滿的我來說,
容量都是珍貴的啊。
今天我覺得我會不高興的原因有兩個。
1️⃣業務用語的不專業
有些人會覺得做行銷的人就是這樣。
雖然我沒做過這類的「行銷」
但我在日本做了7-8年公司對公司的業務。
我很堅持這種站在公司最前線的工作,
有個很基本的禮貌就是你要賺別人的錢,
就要先設身處地為人著想。
但我發現台灣的行銷或許多產業的業務,
都是靠著對誰都講同一套,
碰運氣看看能騙到誰。
不先練習自己的專業及口才,
不會事先婉轉的問候幾句,
過濾掉一些本不該被打擾的人。
導致許多台灣人看到「營業」,業務」這些字眼,
會下意識的有些偏見。
2️⃣台灣個資保護內容
最近發現台灣有很多地方,不管是網路或是紙張上的同意欄部分,都會有個較大字眼寫著「個資保護聲明」。
大家通常看到這幾個字會感到安心而不會去點開看內容。其實點開細看,或仔細閱讀紙張上寫的小字會發現勾選同意即代表個資能被存檔用做未來各種行銷用途。法律上是同意搜集個資為行銷建檔的,通常後面會有很小的字提及「未來本人有權利拒絕個人資料被用於行銷,也能提出請求刪除個資」之類的內容。
後面這類能終結行銷信件或電話的重要內容,往往很少被大家知道。
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其中一段)有提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下次大家若不想再接到這類擾人行銷電話,
可以試著告訴對方根據個資保護法,
你不同意個資被用於行銷。
還給自己一個乾淨的電話空間☎️
#下方是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連結,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在 Pinky Don't Stop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親愛的大家
其實我之前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拍這一支片(抓頭)因為我之前情緒一直不穩定加上有的事情真的非常PERSONAL,但就在達到一萬訂閱的那天早上我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拍這部片,大家對我毫無保留的支持讓我非常感動😭所以我也希望也能用自己的方式回報大家!如果這部片能給大家一點勇氣或是感觸、感動也好🙏謝謝大家的直持和關愛我愛您們!!!!!2020年也要繼續相親相愛呦😘
中華民國癌病腫瘤患者扶助協會官網
https://ctpaa2015.weebly.com
以下資訊轉貼自官網頁面
最近協會向永豐銀行爭取了合作
我們即將開始提供刷卡捐款的服務囉!
想要和我們一起
陪伴病友、支持病友、鼓勵病友
又不知道怎麼幫忙嗎?
您可以
方法一 捐贈髮束
剪下您美麗的秀髮
讓我們製作成假髮
贈送給掉落頭髮的病友們
再次提醒大家~
15公分指的是《成人》所需長度
小朋友需""20公分""以上
因髮質的關係(細軟)
小朋友低於20公分是不適合使用的喔!!
相關問題請參考:
小髮的困擾
https://www.facebook.com/ctpaa2015/posts/646555448825427
捐髮小秘笈Q&A
https://www.facebook.com/ctpaa2015/posts/505357816278525
方法二 幫自己添購一頂美麗的毛帽
以義賣的方式幫助我們
也讓自己在暖暖的冬天裡
有美美的溫暖喔!
相關問題請參考:
愛心無價,編織溫暖
https://www.facebook.com/ctpaa2015/photos/560079567473016/
方法三 捐贈電子發票
跟我們一起響應環保,
同時還可以做公益,
跟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說:「我要捐發票!」
店員就會問你編號
這個時候只要跟小編一樣唸出「6088!」
就可以捐給我們囉!
相關問題請參考: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4%B8%AD%E8%8F%AF%E6%B0%91%E5%9C%8
B%E7%99%8C%E7%97%85%E8%85%AB%E7%98%A4%E6%82%A3%E8%80%85%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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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四 小額捐款
10元、50元、100元以結緣為主的小額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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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癌病腫瘤患者扶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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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費3000元造型費5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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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髮製作專款帳戶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代碼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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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來說,不管是行政用品,
還是能夠提供給我們義賣用以籌措經費的物資,
對我們來說都有很大的幫助,
歡迎有意願幫忙我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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