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1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bA-dciPW8EQ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違反個資法 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冒名加Line刺探隱私 小心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林男懷疑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但又苦於找不到證據,靈機一動申請line帳號,並將帳號以A女的名字命名,偽裝成A女加張男為好友,從聊天中得知張男女兒患有糖尿病、張男的性生活與家庭等個人資料,並以取得的部分資料對張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不料被張男與其女兒告訴違反個資法,林男的行為是不是有違反個資法呢?
🎸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符合特定目的與相關要件
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了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外,應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更是除了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特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第6條參照)
🎸林男解釋自己在行駛不貞蒐證權,也沒有損害張男權益
林男以妻子A女的名字加張男line,使張男相信正在和他聊天的是A女,所以在聊天中透露了許多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他與A女的互動、性生活、家庭、職業、聯絡方式、醫療、社會活動等,甚至在林男的追問之下,透露女兒患有糖尿病等醫療資料。
林男解釋自己蒐集資料的目的只是行使「不貞蒐證權」,想要證明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沒有造成張男損害,也沒有惡意損害張男與其女非財產上之利益。
🎸法院認為張男取得個人資料為違法蒐集,違反個資法
法院認為妻子有沒有通姦,林男可以從日常生活人際互動間觀察,而不是違法使用難以被認為是誠實信用的方法來蒐集張男的個人資料。林男一再主動詢問張男相關個人資料,不符合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且林男以收集來的資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其目的不僅是為獲取個人財產利益,更為損及張男利益,不符合19條第1項第8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所以認為張男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這樣合理嗎?個資法的適用範圍應限縮於「作假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個資」
依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也就是說個資範圍包山包海,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會蒐集到他人的個資。
但是違反個資法是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限縮為假扮身分與蒐集資料間有因果關聯才會違反個資法,也就是說「作假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相關個資」才會是個資法要處罰的範圍。
以本案來說,林男假扮成A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A女與張男通姦的證據,那蒐集到兩人間互動的資料就是個資法所保護的範圍,但是張男女兒的病情與假扮的目的無關,所以就這方面,不應以個資法處罰,以避免民眾動輒得咎,時時害怕自己違反個資法,而不敢敞開心胸和朋友暢聊了。
違反個資法 賠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規定,更是義務】
上個月12日,中正大學發生了一場資安事故。有一份包括8,495位、橫跨五個學年度學生的身分證字號、手機、本地僑外生、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註記等資料的檔案,被寄給220位學生。
這是一次個人資料大量外洩的事故。
依據中正大學的說明,事件的原因,是因為中正大學通識中心一位還在試用期的承辦人員,「不慎」在信件中,「夾帶」了「用於查詢作業」的學生個資檔案。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學生個資通通放在單一未加密的文件裡面,除了難以避免未授權的存取,更不會有使用紀錄、軌跡資料,無從掌握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利用情況。而且,這位新進職員取得資料目的只在於「取得e-mail通知講座訊息」,檔案卻包括身分證字號、手機、身心障礙等資訊,範圍顯然遠遠超過業務所需。
顯然的,整件事情不是單純個人疏失,更是制度性的問題。
在星期一的質詢中,中正大學馮展華校長,也證實該份個人資料檔案,是通識中心違規保存的歷年新生入學檔案彙整而成,並給未受學校個資保護相關訓練的試用期間人員使用。事後,學校也進行了懲處與通盤檢討。
我也在質詢中點出,事實上教育部早在2007年就定有「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2019年和今年8月也有修正。然而,中正大學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最後一次更新在2018年,從檢討看來,案發前也沒有落實相關的保護規範。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紙上的規定,學校更有積極作為的義務。
質詢的最後,則是一個濫用知識和地位不對等,不願意承擔責任的故事。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而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就要負包括非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在實際損害不易或不能證明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情節決定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然而,中正大學法學院卻在10月19日的臉書貼文,特別tag #基於有損害始有賠償之法理、#防止有心人士興訟。也有同學和我反應,有校方人員和他們說這次的個人資料外洩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無需賠償。
學校外洩學生的個人基本資料、聯絡資訊甚至入學身分等,顯已侵害學生的資訊自主權,也造成學生擔心害怕的精神損失。但竟然有人向想主張權利的學生表示,學生不能求償?!這難道是面對過錯應該有的態度嗎!
只有面對問題、勇於承擔,才能真正建立防患於未然的處事文化。而除了學校,教育部也責無旁貸,應該以此為鑑,督促各級學校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防患於未然。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14Wl2m
違反個資法 賠償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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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推出環保新藍圖,訂下中長期減廢目標,自2012年起出任環境局長的黃錦星形容,除了垃圾徵費仍待立法會審議,過去7、8年當局提出的逾20項主要環保措施,要麼已經落實,要麼正在進行,「唔止做得七七八八,直情係加零一」;然而由人均廢物棄置量不跌反升,到固體廢物回收率長期偏低,各種各樣的數據,無不令人懷疑,香港環保減廢,這些年來究竟取得多少改善。環保減廢看成效,不能「有講當做了、有做當成功」,措施不到位,做到「加零一」也不過是門面工夫。政府上一份環保藍圖提出多項指標,迄今實現者寥寥,官員只叫公眾「向前看」,新藍圖勾勒的2035年綠色天地,外界哪有信心會成真。
蘋果頭條
作為控疫主要部門的衞生署事事慢半拍,近日疫情大幅放緩,才增聘人手處理各類流行病學追查等工作。但本報發現,其中7個合約期6個月至1年的調查員以至指揮官等職位,均只聘請退休警務人員,涵蓋職級下至警員上至高級警司,最高月薪達13.5萬元兼享15%約滿酬金。衞生署未有回覆各職位請人數目,但假設各職位只請一人,涉及薪酬開支已達4,275,880元。區議員質疑政府旨在逐步擴大警隊的公權力及影響力,若他日更多職位專請警察,抗疫就難有人權、自由可言。綜合警隊招聘網頁及消息人士提供資料,衞生署近日連開7個短期合約職位,招攬退休2年至5年的警務人員。
東方正論
司法保護傘庇漢奸,法治蒙污,好不容易等到年廿八,才來一次「洗邋遢」。黎智英保釋案,昨日終審法院判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的保釋撤銷, 繼續扣押牢房,農曆新年要在赤柱一個人孤單度過,妻女淚灑庭上,可說應有此報,但這名大漢奸最終下場,仍然是未知之數,因為現存的司法制度,實在存在太多難以常理推斷的變數。黎智英官司纏身,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罪行嚴重,有潛逃及再犯案風險,裁判法院兩度拒絕其保釋,但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23日竟然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條件獲得保釋,被指匪夷所思。
星島社論
萬眾期待港交所(388)行政總裁昨日終於揭開神秘面紗,歐冠昇(Nicolas Aguzin)最終脫穎而出,成為首位擔任該職位的外籍人士,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任期為三年。業界對外籍人士擔任行政總裁感到意外,擔心他不了解內地國情,與內地監管機構配合不佳,質疑較難與內地配合,無法真正做到背靠中國,面向世界。港中資證券業協會希望了解清楚選擇他的理據。惟行政總裁遴選委員會成員、主席史美倫解釋,歐冠昇任職摩通期間熟悉內地情況,集團亦將成立特別小組以應對內地監管。
經濟社評
澳門特首賀一誠昨天牽頭打新冠疫苗,當地接種計劃的進度和保障,均把香港完全比下去。澳門上月已表示承擔兩劑疫苗連保險費成本約500元,前日再公布最高賠償達100萬元,相反港府至今仍沒法提供任何保障細節。新冠疫苗全屬緊急上市,副作用補償充分與否,勢主導民眾是否安心接種,左右抗疫成效,港府要從速反思官方應築起多大的安全網,不要再歎慢板。澳門上周六接獲10萬劑中國國藥疫苗,前天即接受預約,昨起為優先群組注射,賀一誠率先跟同僚打針示範,行動迅速。按照澳門替市民所購保險,身故或完全及永久傷殘者,最高可賠100萬。
違反個資法 賠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卜蜂集團預計在花蓮設置六處養雞場,引發地方居民不滿,縣長徐榛蔚指卜蜂沒妥當解釋民眾疑慮,宣布撤銷卜蜂已取得的許可和執照。自救會表示肯定,但也提出六大疑問詢問縣府。而卜蜂則發表聲明表達抗議,將提出訴願和賠償。
💬印尼漁夫為了籌措生病兒子的醫藥費,經介紹來台灣漁船工作,沒想到工作期間遭船長關入冷凍庫,還在拖漁網時被電擊,而他的境遇其實並非個案。
💬端午連假塞車創新紀錄,交通部長林佳龍的「聰明用路人」一說引發議論,而林佳龍透過新聞稿回應,自己的說法並非要歸責任何人,若語意不精確願意修正。
💬勞動部為了鼓勵企業開出職缺聘僱年輕人,加碼補助「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但勞團質疑該計畫是變相的薪資補貼,且曾申請過的電信業者、知名嬰兒服飾品牌,也都在近年違反過勞基法,擔心淪為「大撒幣」的政策。
勘誤:
🔧 12'47" 將徐榛蔚縣長職稱口誤為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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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資法 賠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30日在內政部門質詢強調,指控前市府法制局長許銘春違反旋轉門條例、承攬氣爆 國家賠償官司,是有憑有據。同時要求紅毛港遷村能設紅毛港里,大林蒲遷村後也能保留原里名。
陳麗娜說,有議會同事指 其他人指控許銘春違法,都有向當事人道歉,她是躲在議會免責權保護傘下做指控。其實她的指控都是有憑有據。雖然許大部長很兇,很會告,但有些事,事實就是事實。
更何況 ,許銘春日前自己都承認有接國賠及律師親訪服務,這還要她道什麼歉?
許銘春說自己當年開律師事務所是因為「高雄氣爆對高雄人來說非常沉痛,這之間有許多法律賠償問
題,因兼具律師及公部門法制業務經驗,因此回任律師。」但她開律師事務所是102年8月5日,是高雄氣爆發生的前一年,她回任律師怎麼會和氣爆有關係呢?
在許銘春自己承認以前, 陳麗娜就查出許銘春103到105年間確實承接了11件高雄市政府委託的國家賠償官司,這都是任何人公開可以查到的資料。
紅毛港遷到鳳山溪畔的牛寮及中崙成了新的紅毛港,但並沒有成立劃屬小港區的紅毛港里,反而兩個里分屬前鎮、鳳山,這就讓很多紅毛港人心裡不舒服,覺得和過去斷了。陳麗娜要求
應新設紅毛港里。
大林蒲居民也怕這樣。屆時若遷村,居民希望能新設一個大林蒲里,而且還是屬於小港區,讓「小港區大林蒲」能成為大家共同的歷史記憶。 民政局長表示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