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天地之間,面對無法理解的彼此,應該做的不是對抗,而是更多的溝通。 遵守憲法,合乎公投結果的同婚專法實施五個月以來,太陽依然自東邊升起,民法父母子女關係仍然正常運作,國家依然繼續向前走。 而台灣只有因為更進步、更包容,成為更令我們驕傲的國家。 #繼續衝 #繼續拚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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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民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三個同志收養家庭,自4月開始訴訟
一個家庭:9月1日一審駁回(駁回讓我們生氣的理由在昨天的貼文)
一個家庭:4月聲請至今,音訊全無,哈囉,法院還在睡嗎?
我們家呢?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回覆意見狀
.
看到律師提供的意見狀
我的反應是,看了能量滿滿,好感動,覺得正義是有可能被實現的
超感謝律師及律師團的大家這麼用心地整理意見
.
本來想好好寫一下、解釋一下律師回覆意見的內容
但想到很多人看到法律條文就想打瞌睡,還是就算了.....
所以也沒有要放全文上來
我加上了我所知有限的法律,加上律師團的論點,匯整放在圖片
.
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再給予指教,一起來猜猜法院可能會如何攻防?
究竟下一步,會不會開庭呢?或直接給我們駁回呢?
送件已經過5個月,不知道這個聲請事件會跑多久?
最近耐性比較差一點....跟疫情或是開學了有關嗎?
.
願你們與同志收養家庭同在
.
立法院嗎?法案仍繼續躺在那
行政院可能在忙振興,不知道有沒有空理我們?
法務部嗎?醒醒吧....
唯一有主動權的只有訴訟了....
by圍爸
--只放我匯整的結論:「歸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748施行法,未規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 依民法應依習慣及法理,養子女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一樣,收養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 依憲法「性傾向平等」、「收養自由」的規定與解釋:應保障同性配偶平等的「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給予同志家庭養子女差別待遇,這是歧視!
! 兒童不應因兒童家長性別遭受歧視!
! 行政、立法、司法都不應允許「交叉形式的歧視」!
! 法院為保護子女最佳利益,有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時間記錄--
2021年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親權成雙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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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路迢迢】法理何在?法院無理?
最近法院駁回了好友家「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
真是令人難過又生氣,雖然是意料中的事,法院竟然用「就算沒讓你收養,你也會視如己出」來當駁回的理由?!
法院認為當事人知道目前748施行法只規定收養親生子女,所以認為不合法~
問題是:748施行法第20條也沒有規定「不能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呀!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既不合過去的「習慣」,也有違「法理」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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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
違反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但是,「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哪裡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違法,也沒禁止呀?
是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吧?真的覺得這個司法事務官的腦袋不好使.....
回到「收養」這件事,規範「收養」的是「民法」
-----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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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直接說了,民事事件,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依「習慣」,或是「法理」
好呀,我就來談過去的習慣/規定是什麼?
夫妻/異性配偶收養,應該要共同收養!這是長久以來的規定,那也該讓我們同志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呀!
為什麼一般大眾會以為:我們同志可以結婚了,也就可以共同收養了?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文化、習慣就是如此
夫妻一方要收養另一方的子女,是可以的!也沒有區分子女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
為什麼要差別對待?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子女時,就還要特別區分是「親生的」可以收養,「無血緣子女」就不能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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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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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不用管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都可以收養!
同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親生的才可以收養,無血緣的不可以收養?
我只要爸媽是異性戀,我可以單親,也可以有雙親
我只要家長是同性配偶,如果我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可以單親或是雙親,但我不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就只能單親?!不能有雙親?!
高雄少家法院根本就是帶頭歧視「同志收養家庭」!枉顧兒童最要利益!
這是什麼道理?
既不合習慣,也不講法理!
(累,明天再來聊,我們家的法院新進度)
#同志收養家庭 #親權成雙
#兒童最佳利益 #生養平權
#性傾向平權 #收養自由
#實質雙親 #被迫單親 #正義何在
願 #同志家庭 都能早日 #生養平權 #婚生推定 不用再跑法院收養配偶子女~
748施行法民法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天地之間,面對無法理解的彼此,應該做的不是對抗,而是更多的溝通。
遵守憲法,合乎公投結果的同婚專法實施五個月以來,太陽依然自東邊升起,民法父母子女關係仍然正常運作,國家依然繼續向前走。
而台灣只有因為更進步、更包容,成為更令我們驕傲的國家。
#繼續衝 #繼續拚
#國家繼續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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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
748施行法民法 在 Susan S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什麼是748釋憲與施行法:https://bit.ly/2JtsWPd
看到Line的一段訊息說,執政黨要強推同婚、然後封鎖立法院外抗議的消息,台灣進入獨裁國家,我想要說以我所知道的訊息,這段文字描述是跟事實不太相符的喔!
首先,在兩年前通過了748字號釋憲,~那748字號釋憲是在講麼呢?就是在表達,因為憲法保障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而每一個人都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所以無論是兩位同性別的人,或是不同性別的人,,都應該要有「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只是法律要怎麼修改達成這養的保障,就在立法院時再做討論。
去年底選舉時有公投,當時第10、12案的題目分別是
「第10號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號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這兩個公投都是投贊成的比較多,
因為這兩案公投的結果,所以政府有收到兩個人民的訊息,一是不修改民法、二是用用民法以外的形式,例如專法保障同性兩人共同生活的權利。
也因為聽到的民意,政府才推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用專法的形式保障同志公同永久生活的權利,並沒有改變到民法裡關於婚姻的定義、也是以專法形式,跟一般異性戀是用不一樣的特殊法律去保障。
由上面的敘述,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政府已經做到了保障同志的權利、同時又不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設定專法不用同套法律,我覺得,這些因應公投後的調整,並不是強推要來保障同志呀,事實上,是非常遵守公投的結果呢!
而且,政府並沒有封鎖立法院修法討論時,外面群眾抗議的新聞,都是網路上找得到的喔喔!台灣是有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地方,是無法封鎖消息的!
我在讀藝術大學以及在影視媒體圈就業時,也遇到非常多同志的同學、朋友、同事,他們都給我非常多的幫忙,跟我一樣也是善良的人,現在政治府透過專法的方式保障他們的生活,可以讓我的同志朋友們安心一點,我覺得這樣很好啊!同志有了專法保障以後,一點都不會影響到我能不能結婚、也不會影響我能不能建立家庭呀,我的小家庭、家族,也不會因為他們有法律的保障而有改變,希望大家能一起支持給所有人有保障的生活,或是至少能多一點理解唷!
748施行法民法 在 龍龍LungL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專法吵來吵去,本龍花七分鐘給你一個美好未來✨✨✨
🌟本集重點
📌 專法為什麼名字那麼難唸?大家一起來玩文字遊戲!📝
📌 748法又稱超連結法案?民法分靈體?🤔
📌 同志一小步,愛情產業鍊一大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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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龍龍說說話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婚姻平權
#一起當叛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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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事務所看到的
覺得還蠻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https://reurl.cc/qVDaR
今天最重大的新聞就是賴士葆委員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了,要
與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併案審理。
因為第12案施行法還沒上傳到立法院網站,我們就先回顧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內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異同吧!
1.當事人年齡限制(女同志18歲才能結婚)
748施行法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也就是說在同性關係中,女同志伴侶必須得在18歲才能締結婚姻唷,異性配偶的女性則是
16歲就可以結婚!
2.禁婚親限制的放寬(同性配偶4親等以外就可以結婚)
748施行法第5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寬了親等的限制,從六親等放鬆為四親等,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
有「優生學」的考量,不會有生育問題。
3.「不能人道」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甚麼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為性行為】,但在748施行法裡面並沒有準用
民法本條規定,似乎也是考慮到同性婚姻無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僅能收養對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條文解釋,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而無法和異性配
偶一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5.沒有準用姻親的規定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準用姻親的規定,這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說公法上的
利益迴避(假如被告的話,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親,可以不用迴避)、保險法的保險利
益(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能無法填對方父母),以及民法上關於配偶父母的扶養
規定等,都是遺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國家無法締結跨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沒有提到跨國婚姻,也就是說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國婚姻中的一方
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那麼台灣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就無法締結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個國家的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
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條文可以發現,其實裡面大量準用了民法異
性配偶的條文,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只能期待未來政府能夠更加完善這些規定!
#同婚專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好饒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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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57.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52654254.A.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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