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今天星期一,是不是很想哭
小編也是( ´༎ຶㅂ༎ຶ`)
今天來跟大家講講很常忘記的冷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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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知道交通法規違規,不是繳完罰單就沒事了嗎?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規定,某些違規行為除了要被開罰單繳錢,還要被記(違規)點!
▼那記點要幹嘛呢?
在一定時間內累積到一定的點數,可以兌換的不是贈品,而是 #吊扣駕照,嚴重的話還會被 #吊銷駕照 喔!
像是紅燈右轉就會被扣三點,所以如果你半年內紅燈右轉被抓到2次,你就要被吊扣駕照一個月,如果你沒有在30天內去監理所繳交你的駕照+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就會變成 #吊扣駕照2個月,如果還是沒去,就可能會被 #吊銷駕照喔~
詳細的規定就請大家往下滑法條,或是滑一下圖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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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三款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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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記點 #罰單 #紅單 #駕照 #吊扣 #吊銷 #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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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一 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 在 我是貓奴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月】動保法不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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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律師事務所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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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10月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簽約律師事務所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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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員於下班時間自己牽狗出去玩,結果咬傷民眾,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未盡監督管理責任,造成所飼養的動物咬傷別人,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及民法賠償責任。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寵物美容業者不慎讓動物跑出去遭到車禍撞死,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寵物美容業者應依據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無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毒狗案因涉及黑金,104年7月犯案後一直對受害家屬與警政機關、農政機關、司法機關施壓,導致最後獲判無罪,受害家屬都沒有收到,請問能於法提出何種自救?
答:上訴期間的計算,是以收受判決書開始起算,所以不會有未收到判決書卻逾越上訴期間的問題。至於施壓的部分,建議可以向政風單位申訴或是監察院舉發。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4. 棄養動物的飼主假借動物咬人通報公部門捕捉,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目前恐無法可罰;棄養的部分可處罰3~15萬元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5. 動物被捕捉至公立收容機關後咬傷人,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無。至多寵物遭沒收。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6. 一位餵養流浪動物的愛媽被鄰居據證檢舉疏縱動物,當地農政機關前往開勸導單,但流浪動物並非愛媽所有,僅為愛媽定期除蚤、餵食、結紮,於法愛媽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遭認定是飼主,卻未妥適照料,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7. 郵差、送瓦斯、送貨的人員若常遭固定幾戶人家所飼養的動物攻擊,於法將如何自保? 將向哪個機關檢舉?
答:倘若遭到攻擊,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依法可沒收。倘若雇主未盡管理監督責任,可能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賠償責任。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8.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飼養任何動物”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倘若有處罰規定,必須有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如果未經授權,或是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違反平等權、侵害財產權等,主要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9.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餵食任何流浪動物之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同前。
10. 遺棄自家剛出生的動物是否違法? 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11. 若違反交通規則致撞死動物後逃逸,是否涉及肇事逃逸? 例如: 超速、闖紅燈、逆向、蛇行、超越雙黃線、未禮讓行人等導致發生意外,撞死動物後加速逃逸是否違法?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若無違法可否民事求償?
答:
1. 無人受傷或死亡之車禍事故肇事逃逸,依法可處罰新台幣1,000~3,000罰鍰,並吊扣駕照,可報警處理。
2. 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若自家有晶片動物走失,被路人拾獲後通報動物救援隊前來捕捉,但因動物緊張在點交時脫逃,而又逃脫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禍,車損將由誰負責?飼主該向誰求償? 事故車該向誰求償?
答:車禍事故責任必須依據該車禍事故個別判斷,不過因為飼主未盡管理監督寵物致走失,難以脫責。
13. 若動物侵入地下停車場啃咬踩踏多輛車輛造成車損,但因捕捉不到而又脫逃,請問車主依法向誰求償?
答:倘若有飼主,由飼主負責,如無,則主要是管理委員會、保全公司,不過必須依據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保全合約判斷是否有管理維護責任。
14. 嚴重精神官能症患者長期以貓勒索網友,支付飼料費、就醫費等,期間長達一年半,最後以網球拍打死貓,並上網直播過程,再將貓丟到垃圾車載走,如此虐殺動物將如何法辦? 由打個機關來承辦? 向誰報案?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15.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遭輾斃、向誰求償?
答:由受託人負責,此部分主要依契約責任處理。
16.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從此消失、向誰求償?
答:同上。
17. 若家暴同時對家庭動物下手,以動物死活來控制被害人是否違法? 如何舉報?
答:
1、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2、另外可能涉嫌家庭暴力行為,可申請保護令。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18. 將狗送到公立收容所之後被安樂死,請問是否違法? 哪個單位違法? 如何舉發?
答:還是有部分情形可以給予安樂死,如果有違法,可向縣市政府陳情。
19. 若將狗或貓的四肢用繩綁住、拋入河溝或馬路上致死意圖明顯,是否違法? 將向誰舉報?
答: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如因此使動物死亡,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1. 以十字弓射死有腳環的金剛鸚鵡是否違法? 違法那些法令? 若知道是誰所為該向誰檢舉?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案件,可以報警處理。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以上 ,看完10月號律師的解答後,#您是不是對於動物保護法相關衍生的法規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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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一 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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