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罷工中!再度設置罷工糾察線,請大家多多聲援!】
南山工會今(11)日早上11時在行天宮旁、中山民權大樓,重新拉罷工糾察線,並以做好日夜駐守的排班輪值準備。南山資方違法不願意替近三萬名業務人員投保勞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的行為,完全不顧勞動權利。工會幹部也說明了在上次第一次罷工行動之後,資方以一紙函文繼續意圖打壓工會行動,今早的拉起糾察線的行動一開始也受到資方派出的保全與警方的干擾,後經一番協調才順利搭起鐵架。
時代力量全力支持南山工會的訴求,今早也到現場支持工會的行動,時代力量除了譴責眼裡沒有勞工、一味和資方唱和的勞動部,也呼籲南山人壽資方應依實際的互動來判定雇傭關係,負起勞保、健保、勞退金等義務,而非用欺騙的合約來迴避。
南山工會加油!勞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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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勞動政策〕
※ 勞動好生活:廢除公部門派遣、所有勞工均享有勞動法及社會保障
/訴求/
1.制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基本生存所需
2.修正勞動基準法與勞動三法
3.制訂「勞動派遣專法」,廢除公部門派遣
4.約聘人員享有完整勞動權及社會保障
5.創造公共就業,增加青年就業
/法案/主張/
● 制定「最低工資法」
1.制訂最低工資來保障基本生存所需,並逐年檢討。
2. 經由透明公開的專家審議機制訂定生活薪資標準。
● 修正勞動基準法與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1.修法明訂貫徹周休二日,全面降低勞工實際工作時間。
2.強化工會財務與組織,明定雇主就所有工會組織會員之當然會費扣繳義務、輔導扶助工會會務推展。
3.鼓勵團體協約簽訂,建立不同形式之企業優惠獎勵措施。
4.強化團體協約效力。
5.工會設立改採報備制,一經報備即受法律保障。
6.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包括暫時權利保護在內之裁決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強化裁決決定效力,檢討對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以利於受侵害勞工暨工會之權利保障。
7.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8.修訂「勞基法」第28條,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債權應優於銀行債權,成為絕對第一順位受償。同時檢討工資墊償基金之繳納額度與墊償範圍。
● 修正「政府採購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1.公部門禁止使用派遣勞工。
2.公部門約聘僱人員應享有完整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包括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包括罷工在內之爭議權、其他工會行動權。
3.公部門約聘僱人員考取正式銓敘文官後,年資可銜接。
● 制訂「勞動派遣專法」
1.勞動派遣之行業與工作別,以正面表列。
2.派遣業採特許制。
3.要派單位要使用派遣人力,需經與要派單位勞工共同決定。
4.要派單位使用派遣人力限於短期及臨時性需求,且需制訂最高人數比例限制。
5.派遣勞工應享有完整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不得與其他要派單位勞工相較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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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扣繳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試用期】
如果你在一般的企業工作過, 一定聽過這三個字. 但是很有趣, 你大概也聽說過, 在政府的眼中 (或者說在勞基法的規定裡) 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只要你被公司聘僱, 從第一天開始你就是公司的正職員工.
這中間到底誰說的對?
其實可能都對, 因為雙方講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確實, 在那個勞工權益比較不彰的年代裡, 是有所謂的"試用期"的. 也就是你去找工作, 雇主並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份工作, 所以給你一段時間試試看你能否上手, 如果可以, 才正式聘任你為公司的正職員工; 萬一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公司就請你離開, 而且不付任何代價.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 現在的勞基法可不是這樣寫的. 從勞基法的角度出發, 只要公司聘任你為員工, 從報到的第一天, 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員工, 不管是一周後, 一個月後, 一年後, 還是十年後, 公司想要請你離開公司, 都只有一條路: 那就是依法資遣你 (而且有條件限制, 不是想資遣就可以資遣).
但大部分的公司還是保留了一個"試用期"的說法, 讓員工知道"我們現在還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所以試用你一段時間, 看看你是否符合我們的期望..." 而且實務上往往會採取一些配套措施, 比方說試用期滿以後會調薪 (白話文應該是"先給你一個低於市場行情的薪水, 等確定你通過試用期以後再調回到市場行情", 這從勞動經濟學的角度有其優點), 比方說還在試用期的員工不可以參加尾牙抽獎, 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予以縮減, 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式員工.
公司這樣做可不可以? 可以, 前提是這些福利不是法律規定的. 比方說前面提到的, 試用期間的員工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這項補助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公司可以另外訂定工作規則去決定誰可以得到誰不能得到, 這就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但如果公司規定辭退試用期間的員工不給資遣費, 只有辭退正式員工才有資遣費, 因為資遣費的規定是勞基法白紙黑字明定的, 企業就無權做這樣的規定.
PS. 這當中還會有一個灰色地帶, 有一些公司規定試用期間的員工不能享有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 偏偏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的發放單位是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 這時問題就來了. 因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是獨立的法人組織, 會從員工薪資中扣繳福利金, 如果某一位員工加入公司的前幾個月正好遇到生日, 福委會規定試用期間員工不得領取生日禮金...我在部落格裡遇過二次有網友問這個問題, 我都會問, 那請問公司有沒有從試用期間的員工身上扣福利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我從加入公司的第一個月就開始繳交福利金, 卻必須等到試用期滿以後才享有和一般員工同等的福利, 這當中有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也許有識之士可以告訴我答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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