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試用期 資 遣 費怎麼算」的推薦目錄:
試用期 資 遣 費怎麼算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試用期 資 遣 費怎麼算 在 Belle 莊蕙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會吵的才有糖吃
最近忽然讓我想起.....
高中剛畢業那一年我準備升學,那段期間我曾到家裡附近的藥妝店上班,是一份離家近又能打發空白過渡期的工作,只是剛上班還未滿三個月試用期,某天忽然收到不用再來上班的通知,這可讓我一頭霧水,詢問每個同事後才知道大家都收到無故解雇的通知,因為總公司自行調動其他職員任職,於是把我們一批職員收到電話通知解僱。
這批被解僱的員工有正職,也有工讀生,大夥都在嚷嚷抱怨公司怎麼這樣忽然解僱員工,有人說要去勞工局檢舉,但卻沒人敢真的去投訴。
當下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對,我們都沒做錯事,為什麼要無故被解僱?!
於是,我先致電勞工局詢問,再寫申訴書至勞工局投訴,很快的公司收到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通知,會議當天勞方、資方一起開會,勞工局將投訴書訴訟一遍,資方一開始還咬著有些是工讀生,有些未過試用等理由拒絕提供資遣費,然而勞工局表示無論是否過試用期,無論是正職或工讀生,都不可無故解雇員工,都必需要提供資遣費。
因此公司才甘願提供被解僱的員工資遣費。
那年我剛滿18歲,也因此上了一課,有些是非對錯,不是摸摸鼻子就算了,而是據理力爭。
但當我真正出社會後,跟朋友同事閒聊到此事,大家都是跟我說不要讓公司知道這些事,不然公司會覺得你是難搞的員工。
🤔咦~
這件事的對錯不在於我,為什麼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事成了不能說的秘密?!
有些事不是悶不吭聲,就表示認同,就表示應該承受
自身權益要靠自我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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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的司法系統大多數都是認同 試用期 是不用付 資遣 費的! 試用期 職員 ... 每個月再給你1500元的「 試用期 滿獎金」 沒有通過 試用期 的話就會付你 資遣 費!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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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一間派遣公司做遠端,但去年前客戶端突然停掉外包業務
公司緊急轉介到另一家客戶,但新客戶不能遠端,上班時間又要求AM 8:00 要到
對我這跨縣市通勤的人來說有點煎熬,於是就打算找離家近一點的
4月中找到一家離家較近的,但薪資較少,原本想說少了一點通勤支出換時間還能接受
一拿到Offer...
薪資結構:
n:原本跟我談好的金額
n = 本薪 +
伙食津貼 2000 +
全勤獎金 2000 (只要一請假就沒了) +
績效獎金 2000 (忘刷卡補卡一次扣 100 元)
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其實看到這裡我叫應該要覺得怪怪的了,但因為每天得一大早起床的痛苦讓我有點
無法思考,就這樣決定去報到
一開始跟正常的軟體公司差不多:建環境、說明開發流程、丟個簡單的case叫我做
然後我才發現RD部門跟PM常態性都比表定下班時間晚1~2小時才走,而且沒人報加班
RD資歷只有一個3年的,其餘都1年左右,甚至有請工讀實習生
前一個月都只有丟客製版的專案改需求,等我待超過一個月之後
PM就丟給我一個產品模組開發的case,包含基本資料設定介面+主功能+報表
我自己估了一個工時,但PM跟老闆回報後時程被砍了一週左右
在這種情況下,我還要兼顧客製版本的修改Case
就這樣我也跟其他人一樣每天都超過下班時間1~2小時才離開
到後期每天晚上都睡到一半驚醒,醒了後又怕睡回籠覺起來會來不及遲到
就這樣每天都在只睡3小時左右的情況下去上班
到後期開發現進度遲緩才終於臨時找人分擔我的Case,期間還有改規格浪費更多時間
就這樣撐到7月中,剛好滿三個月前一週的週五告知我試用期未過資遣
一開始人資還想叫我簽自願離職,說是如果有非自願離職紀錄再求職會不好看
還加碼如果簽自願離職資遣費會多一點
腦袋正常的我當然是堅決只簽非自願離職,但沒想到我居然無法當天拿到證明
他們在我離職後一週才用限時掛號寄出,而且因為沒有簽收拖了一週才拿到
以上這些經歷讓我發現原來有公司的營利方式是RD只請一個Senior
剩下用便宜的Junior來壓低成本
因為我Pay開比較高就利用我開完文件後開發到90%就把人踢走
而且產品可以只用WebForm架構搭一些美工作個好看的介面就能賣了
最後最重要的公司名稱:
大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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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因為這樣才放心讓我碰吧?
起來自行開發dll檔可能是產品核心Domain吧?
剩下比較用心做的就是要用在觸控螢幕上的獨立頁面UI
※ 編輯: chenjoe (116.241.211.52 臺灣), 08/03/2023 18:52:39
老闆親自來公司跟PM三個人一起看我做的成品(看的時間已經超過正常下班時間了)
看完之後講了一句"你要加油,新來的實習生只花了三天就做出ChatGPT的語言模型了"
我寫完SA文件之後開始刻基本資料設定的UI,因為有牽扯到關聯性跟單頭單身的
關係,一些UI設計會花比較多時間,我日報報上去,結果老闆直接回:
"畫面看起來都差不多,為什麼需要這麼多時間?"...
結果某天業務就來催進度,說是答應客戶多久可以給他們試用,已經超過答應的時程
但明明開發就需要多長時間,也不跟我商量就隨意答應一個不可能的時程
事後再來怪我進度落後?
※ 編輯: chenjoe (116.241.211.52 臺灣), 08/24/2023 0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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