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超過兩個月
#強迫教師簽約減薪不簽就欠薪沒課
#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權益
#教育部應依法嚴懲
下午我出席聲援聖約翰科技大學教師與高教工會的記者會,抗議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薪資腰斬,呼籲教育部盡速依法嚴懲!
➡聖約翰科大做了什麼?
今年8月初,聖約翰科大在年度續聘時,片面要求全校多數老師簽下 #減薪條款,每位教師的減薪幅度近半,高達35000元至50000元以上。最後有約60位教師簽下減薪條款。
這是直接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為了逼迫教師接受減薪方案,聖約翰科大甚至威脅教師們 #不同意減薪就不排課。造成聖約翰在新學期開始前課表大亂,學生選課遭遇困難。
針對還有一半不願屈服、要求校方應該依法先協議的教師,聖約翰科大更自8月以來,#直接欠薪兩個月,至今未發薪!
➡教育部做了什麼?
教育部8月初就收到本案陳情,但卻到9月8日才行文校方,指出以下問題,不過卻 #沒給改善期限,也 #未依法開罰:
1、未經協議與同意,校方仍應按原聘約發薪。
2、未經教育部依法核准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雙方聘約就仍持續存在,校方就應依聘約關係排課。
3、欠薪減薪均違反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校方應儘速改善。
9月16日, 黃國書委員辦公室和我辦公室一起找教育部召開協調會。
教育部終於在9月17日發文給聖約翰科大,表明若是10月5日前不改善,將會依法開罰。
➡老師們做了什麼?
在校方的威脅下,老師們雖然被減薪或完全沒領到薪水,仍然為了維護學生選課權益,爭取校方排課。
目前校方雖已讓老師們排課,但仍持續欠薪或減薪發給。新學期已開始,教師們等於是在 #缺薪 的狀況下,堅守教學研究崗位。
聖約翰科大校方的違法行徑,不僅 #傷害教師勞動權,也嚴重 #影響學生受教權!
因此,幾位教師代表今天才不得已在教師節前夕,到教育部門口開記者會和靜坐。
我要求教育部必須快速明確的依法嚴懲聖約翰科大,避免開創惡例,讓其他經營不善的私立大學,以為違法積欠了教師薪水還能逍遙法外。
聖約翰科大並不是個案,在少子化浪潮下,私立大學的許多經營困境和違法傷害師生權益作為,需要我們關切!
私校的退場和轉型,是台灣高教制度的重要課題,需要審慎處理。教育部和我的辦公室已經提出相關草案,希望能從制度上良性解決,最終朝向高教公共化的目標邁進!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解聘停聘不續聘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師法有職業保障條款,不會修惡!
今天將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中逐條修訂的教師法修正案,將會放入第13條的這個條文。
換句話說,除了列舉的各條款中,有不適任事項的教師,會有進入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的可能之外,所有辛苦、勞苦功高的老師們,都受到職業保障。
從這個條款的恢復,修訂後的教師法,可以排除權力被濫用來排除異己、惡意解聘等等疑慮,而對不適任教師,建立一個合理的退場機制,教師法在幾經激盪後,調整到教師與家長團體,歧見最小的地帶了。
請全國教師們放心,教師法仍然維持教師的職業保障,教師法不會修惡!
解聘停聘不續聘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師法有職業保障條款,不會修惡!
今天將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中逐條修訂的教師法修正案,將會放入第13條的這個條文。
換句話說,除了列舉的各條款中,有不適任事項的教師,會有進入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的可能之外,所有辛苦、勞苦功高的老師們,都受到職業保障。
從這個條款的恢復,修訂後的教師法,可以排除權力被濫用來排除異己、惡意解聘等等疑慮,而對不適任教師,建立一個合理的退場機制,教師法在幾經激盪後,調整到教師與家長團體,歧見最小的地帶了。
請全國教師們放心,教師法仍然維持教師的職業保障,教師法不會修惡!
解聘停聘不續聘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