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違法護航中火 越級作主犧牲中部人健康
瓊瓔呼籲行政院加強管束 監察院彈劾不當作為
別拿”許可量”欺騙市府與市民,台中市政府管控的是中火生煤”實際使用量”
▪️事實一:生煤計算基準是使用量不是許可量
生煤自治條例上所載明的文字為減少生煤「使用量」,而非「許可量」,因此減少基準應以「實際使用量」作判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以近年來,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計算中火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應屬有據。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今(27)日開會審議,市府開罰並無不當,最終決議「訴願駁回」。
▪️事實二:環保署越權越級挑戰行政程序與地方自治權力
對於環保署近日函文撤銷市府對台電所作出的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環保署組織條例規定,環保署若認直轄市政府行政處分違法,應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因此環保署2月25日發函撤銷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
▪️事實三:台電行為惡意無視法規事實
環保局於106年11月核發給中火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也均有記載「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電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異議,其內容有構成要件效力,可見台電對於許可證上的管制規定知之甚詳,並受其拘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行政 程序法 166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外軌的警察法規的範圍應該至少要有
警察法包含警察法施行細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服制條例 內政部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國家賠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以及相關大法官釋字(287、313、491、503、523、559、575、603、626、636)等
警察職權行使法包含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警察遴選第3人蒐集資料辦法 釋字第535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辦法 莫入物品處分規則 居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釋字:166、251、666、689等
行政執行法包含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函示 釋字588等
集會遊行法包含釋字445與718號(含李震山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警械使條例包含醫療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警械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察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包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與法務部Q&A
行政程序法共有175之1條以及相關行政法理
上述只是最基本的
還有諸多警察法學理論
所以選教科書自行閱讀者要自己清楚判斷喔
行政 程序法 166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