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
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
「旅客 #登機前 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 #不明行政行為 無違憲。
-The End-
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
不過 #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
(註: 我國正牌的大法官解釋到第797號。此圖為娛樂效果,請勿當真,我們的大法官應該沒有廢到這種程度。)
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
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
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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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追伸: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文化部長龍應台,林佳龍表示,文化部這次所提出的專案報告「影音產業未來5年計畫」,就是空洞化、口號化!整本報告看不到文化部的願景跟視野,也沒有未來預算的目標,以及國外成功的案例,是在虛應故事,應付立法院;另外,針對藝術銀行所編列之7000萬預算僅有5成用於購買藝術...
行政程序法163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撤銷 vs. 廢止
作者:戴士捷 律師
行政法上之撤銷與廢止,雖然本意均有停止行政處分法律效力之意思,但在法律概念上仍有區別,不可不辨。
質言之,行政處分之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之規定,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而言,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除非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始得另定失效之日)。
又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第125條之規定,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除非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始得例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行政處分之廢止或撤銷,甚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除須有信賴之基礎事實外,尚須對於構成信賴基礎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事者始有適用(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25號解釋)。對此,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及第125條分別規定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後,行政機關即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至於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程序法163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了「行政程序法如何推動影響評估、落實行政聽證及保障民眾參與」公聽會;很謝謝與會的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意見,讓我們釐清之後修正《行政程序法》時落實法規命令及行政計畫之民眾參與及影響評估的方式。
儘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早已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另行政院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近來我們仍然看到無論是服貿、自經區、桃園航空城等引起重大社會爭議的案件,行政部門往往沒有確實做到。當我提出質詢時,行政部門便解釋他們有做;不過仔細檢視其評估報告的內容,常常看不到其撰寫報告的根據為何,或像作文比賽式地,不斷以「利大於弊」結論來搪塞各種質疑。
所以,我在第四會期時提出了《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希望訂定法規命令時,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今天我也要求國發會,既然他們已經在今年四月完成了「建構我國人權指標及調查之研究」委託報告,就應該將這些指標用在評估法案及法規命令上。
此外,我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增訂了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依職權舉行聽證;希望藉此法規命令的制定能納入民眾意見,而不是像現在,行政部門常以公聽會的形式,卻不採納民眾意見。
另一方面,昨天公聽會中,有專家學者提出了現行《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計畫」制定的程序僅第163條、第164條有所規定,確實不夠;而「行政計畫」(如都市計畫的上位計劃)應朝向兼顧「民主正當性」及「權利保障」。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實現昨天在公聽會上所做的承諾,於明年中以前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以利於我們在立法院審查。
行政程序法163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文化部長龍應台,林佳龍表示,文化部這次所提出的專案報告「影音產業未來5年計畫」,就是空洞化、口號化!整本報告看不到文化部的願景跟視野,也沒有未來預算的目標,以及國外成功的案例,是在虛應故事,應付立法院;另外,針對藝術銀行所編列之7000萬預算僅有5成用於購買藝術品,行政管銷費用過高,林佳龍也在委員會提案通過,藝術銀行預算至少要有六成用在購買藝術品,落實藝術銀行的成立宗旨!
林佳龍詢問龍應台,這一年多來的部長任期做了什麼最引以為傲的事情,龍應台回說是組織改造,林佳龍當場痛批文化部,並表示應多做真正「文化」的事!
林佳龍提出具體預算檢驗文化部,他表示,102年度文化部預算編列163.4億元,此為新聞局及研考會併入之後的預算總額,若以同樣基礎比較,比101年度增加7.7億元,成長了4.97%,事實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2年度的預算,與101年度相同基礎下的預算明顯減少,101年度編列15億7,733萬8千元,102年度僅編列14億4,112萬4千元,減少了1億3,621萬4千元。再觀察各項工作計畫,幾項大的旗艦計畫均遭大幅刪減,如「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從101年度的8億9,585萬元,驟減至102年度僅剩7,884萬元,減少了8億元之多(91%),幾乎整個計畫都不用做了;「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也從上年度4.4億降為3.6億,減少8,357萬元(18%);「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從4.6億減為3.7億、也少了9,446萬元(19.5%)。
林佳龍強調,影視音樂業務從新聞局移撥到文化部後,遭到嚴重預算排擠效應,就連培育影視及流行音樂創作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獎勵廣電產業海外行銷文創產品、推動全國景點協拍、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輔助民間參與國際影展、協助國片海內外發行、辦理流行音樂人才培訓、鼓勵及培植創作型樂團、扶植表演空間發展及輔助音樂跨產業界合作等等各項計畫,都被大幅縮減經費,他指出,今天的專案報告是講未來五年的願景,國片復甦的跡象是民間的努力,我們看不到文化部的願景跟資源投入,這一切都只是空談!
另外,針對國內重要表演場地「新舞台」傳出可能因為被迫「熄燈」關門,引起表演藝術界高度關注,林佳龍說,連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都說,希望文化部可以想想辦法,因為去年整修時,文化部也補助了2000萬,要求文化部盡力協助,不要讓國內重要的表演場地消失。
林佳龍表示,明天將與陳學聖委員共同舉辦藝術銀行公聽會,由於去年立法院一毛錢未刪,讓文化部通過7000萬的預算辦理藝術銀行,但當他看到3月25日文化部發的新聞稿後嚇了一跳,只有50%的預算實際花在購買藝術品,藝文界的人士都知道,公共藝術的行政管銷費用,都會控制在總經費的15%以內,他質疑文化部要花這麼多錢,而在4月2日行文給文化部,索取文化部所謂3500萬用在庫房硬體設施、網站架設與人力經費等細項,等了近兩個禮拜,居然收到一個跟新聞稿幾乎一模一樣的東西,林佳龍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行政機關的資訊若未涉及國家機密,應依法主動公開,更何況是這種有爭議的預算,他隨後在4月16日重新發文索取,至今未獲得任何回應,文化部根本是迴避立法院監督,傲慢的文化部在藐視國會!
會議結束前,林佳龍提出臨時提案,內容為「鑒於文化部辦理藝術銀行之年度預算7000萬,僅有50%確實用在購買藝術品,文化部應嚴格控管藝術銀行之行政管銷費用,提高購買藝術品的費用,至少達八成,以落實藝術銀行支成立宗旨」,經與文化部協商,文化部同意提高購買藝術品的預算至六成,林佳龍表示,雖然離期望的八成仍有落差,但至少有往這個方向努力,能夠幫助更多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