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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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觀念提示:
1、行政處分的附款(保留廢止權)
2、相對人不服附款的行政訴訟類型,不具有獨立性之附款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授益處分的廢止得否保留廢止權的廢止,請求信賴保護之財產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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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4號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新聞稿
1、 裁判主文
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先位聲明)駁回。
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2、 事實概要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在民國104年12月 30日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案經通傳會以105年6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下稱原處分)許可換發廣播執照,並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於說明八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以:基於廣播電視法第8條有關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之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下稱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中廣公司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所使用之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頻率(下稱系爭頻率),通傳會通知中廣公司繳回頻率時,中廣公司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不得請求補償;通傳會保留得廢止本許可換發事業執照所同意核配供中廣公司使用之系爭頻率部分等語(下稱系爭附款)。中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先位聲明:原處分之附款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備位聲明: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通傳會就中廣公司換照申請案,應作成無附款之准予換照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就備位聲明部分: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系爭頻率及系爭附款部分;命通傳會就中廣公司換照申請案,應依原審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並駁回中廣公司先位聲明及其餘備位聲明之訴。兩造各對其不利部分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事業的經營,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執照;廣播執照有效期間9年屆滿前,應為換照的申請,其許可是給予申請人特別的利益(特許),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含立法目的)予以裁量決定是否許可申請。是以,通傳會依廣播電視法規定,於裁量決定作成許可中廣公司換發廣播執照之原處分時,即有決定是否在原處分添加附款的裁量權限,惟通傳會添加的附款,應符合行政處分的目的,不得有不當聯結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二、中廣公司係認為通傳會在原處分附加系爭附款內容違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判決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以通傳會係基於日後收回系爭頻率之目的而添加系爭附款,認該附款與原處分有關核配系爭頻率部分,具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已不具有獨立性,且通傳會於原審亦表明若系爭附款因違法而應單獨撤銷時,將影響其原裁量結果而另作其他之決定,因此,中廣公司對原處分添加系爭附款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通傳會作成無附款的行政處分,方為適法,因認中廣公司先位聲明採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之系爭附款,有選擇訴訟類型錯誤的不合法,而駁回中廣公司先位之訴,並無不合。
三、行政法院進行職權調查事實關係時,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陳述及辯論,避免對於當事人產生突襲性之裁判,並有助於發現真實。而所謂「負擔」附款,係指作成授益處分同時,另課予相對人特定作為、容忍或不作為義務而言;若只是在行政處分中附帶為法律規定的指示,縱然名稱使用「負擔」,亦非為附款。依上所述,通傳會在原處分內既已添加保留廢止權的附款,對中廣公司表明將來有廢止許可使用系爭頻率的可能性,因而不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第126條第1項規定,通傳會嗣後依職權廢止許可中廣公司使用系爭頻率時,無須對中廣公司為財產損失的補償;亦即中廣公司不得請求通傳會給予補償,故而,通傳會於原處分再為指示中廣公司繳回系爭頻率時,「不得請求補償」,無非只是附帶說明上開保留廢止權附款的法律效果,自非原處分另添加的「負擔」附款,原審認為系爭附款包含有「保留廢止權」及「負擔」兩種,而謂此部分「不得請求補償」的負擔,係剝奪中廣公司的補償請求權,已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自屬裁量濫用一節,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又,通傳會作成原處分時,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有關收回系爭頻率部分,是否尚未獲得行政院審查同意一節,兩造在原審從未為任何主張或抗辯,原審就依職權調查此攸關判決結果的事實關係,未行使闡明權,令兩造充分陳述意見、聲明證據及為適當完全的辯論,遽認行政院103年核定函未對於是否以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收回系爭頻率部分作成最終決定,迄105年8月16日始明確以105年之核定函表示原則同意,而謂通傳會以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作為原處分添加系爭附款的依據,有裁量基礎事實錯誤的裁量瑕疵,亦有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及第133條規定的違法。
四、此外,人民依行政訴訟政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其訴訟目的在於取得其依法申請的行政處分,故其訴之聲明另請求將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聲明。是而,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審究者,係原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本案聲明有無理由,不得僅因否准處分違法,未經審理原告提起課予義訴訟的本案聲明有無理由,逕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中廣公司於原審已主張國內尚有閒置頻道足供規劃給客家、原民電臺使用,無須收回系爭頻率,系爭附款欠缺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且通傳會僅對系爭頻率作成保留廢止權的附款,其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等語,並提出相關官方網站資料,通傳會亦有提出相對的答辯及證據,原審對兩造上開攸關本案聲明有無理由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的證據,未依調查證據的辯論結果,說明得心證的取捨理由,逕以原處分雖有前揭裁量濫用及裁量基礎事實錯誤的裁量瑕疵,惟尚難認通傳會的裁量權已限縮至零,本件仍待其為合義務性裁量,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同意核配系爭頻率及系爭附款部分,命通傳會依原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並駁回中廣公司其餘備位聲明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許可換照處分之訴,即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中廣公司先位聲明的撤銷訴訟,核無違誤,中廣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中廣公司備位聲明之課予義務訴訟,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之違背法令事由,兩造上訴就其不利部分請求廢棄,即有理由,惟因本件事證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備位聲明之訴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肆、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行政程序法133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初自稱律師來嗆「拔管案沒有違背大學法」的小朋友都躲哪去啦?
這群咖可以無視當年大學法修法重要理由與目的就是欲將校長任命權移轉至大學自身以保障宣稱的學術自由。
不過這群人始終是鬧劇配角小丑,沒多久前才跟著慶祝公投門檻降低;結果投票輸人又要翻臉說其他人不配民主。哈!
Quote:”監察院指出,教育部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權的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的思維。且教育部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逕行自行擴張解釋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示,又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案任令相同的事實,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核有違失,通過糾正教育部。”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5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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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5 - 行政程序法. P. 25 ... 第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第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 ...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133 在 [請益]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之問題- 看板LAW - PTT網頁版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小弟想請問“不得訴請撤銷之意思”是指?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133 在 [課業] 行政程序法第132、133、134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前輩好
請問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什麼會加上「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呢?
以第133條來看
我可以理解不得訴請撤銷後就重行起算,但為何失效後仍能從新起算呢?
為什麼不是像第132條所說的「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兩個是否有矛盾呢?
而不得訴請撤銷代表此行政處分已成立,而失其效力不就代表無效?
這兩個相反的又怎麼會放在一起呢?
而第134條
請問為何中斷而重行起算後的時效會比原來的時效長呢?
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關於時效的這幾條有點看不懂
因此來請教各位前輩
感謝大家的解答~~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第134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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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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