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有關鄭市長在市政會議上指示匿名檢舉案件、大量檢舉案件不必處理的報導,我也心有戚戚焉。
檢舉陳情案件種類繁多,其中不乏以私益或報復手段為名,行檢舉之實。
匿名固然是一種方式,但是在向行政機關或民代陳情時,我建議盡量還是以留下真實姓名以及聯繫方式比較好,這樣才能追蹤案件,且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受法令之約束,依法必須保護消息來源,否則除了違反個資法也有可能涉及瀆職等問題,所以,在檢舉或陳情時,可以放心將自己的資訊告訴政府部門,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表現。
我擔任議員將近四年,接受檢舉案件也不勝枚舉,但是每一個案件,我都會花心思試著去瞭解的動機以及原因,以及所衍伸之影響。
以新富五街交通檢舉案件為例子,我曾經在一天之內接到兩通電話:
第一通:議員,我被開罰單了!警察說是人家檢舉的,我也不願意違規停車,但是真的沒有辦法,我才停一下下耶,可不可以請警察大人放過小市民,我也是納稅的好公民啊!賺錢不容易啊!
第二通:議員,這邊違規停車問題太頻繁了,請議員敦促警察局加強取締!
這兩通電話的立場其實是互相衝突的,我不鼓勵違法,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可以,希望能在衡諸一切客觀情況之下求取一個比較持平的作法。
有人說;違規就是違規,接受處罰,天公地道。
有人說;誰不曾違規?不能通融嗎?
在很多時候,對與錯,恰如光與影,如太極相生相剋,並不是能夠一刀切的問題。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規的時候給了行政機關以及執法單位一個很特別的權利,這個權利叫做「行政裁量」。揆諸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我們都不難見到這個概念的融入。
我真的覺得應該頒個獎給發明這個概念的人。
但是一切社會行為的運行軌跡從此都解套了嗎?那倒不然。
濫用檢舉,對社會資源、行政資源,無形中都是損耗、浪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電影死亡筆記本裡面夜神月的父親在電影結尾時說:「法律並不完美,因為制定法律的人類本身就不完美」。當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相拉扯的時候,又回歸到究竟應該以多數人的福祉為考量,還是私人權益也應受保障,有時候,真的也是蠻無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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