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談談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
先說結論
1.警察審查民眾陳情檢舉"汽車"(依法包涵機車)違規案件沒有法源依據。
對於民眾向警察機關舉發"汽車"違規案件,請依行政程序法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2.按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民眾檢舉陳情汽車違規請找公路主管機關。
警察回歸正業嚴加管理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
3.警察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9條
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行政協助費用。(開放民眾檢舉"汽車"違規系統這段期間)
------雜七雜八理由的分隔線------
大家俗稱的警察"紅單"正式名稱是:
xx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一式3聯
警察用黃色單將看見的"汽車"違規通知給監理站、交通裁決所(處)。
留一張紅色的單告知汽車違規人:"警察有通知監理站"。
剩下的白色單存查。
監理站接到警察舉發後再依通知的事實開罰。
因此對於"汽車"的違規
警察檢舉和民眾陳情舉發都一樣是提供違規事實給監理站做裁罰
警察跟民眾的區別只在於
1.同樣單純證言違規事件無任何佐證資料時,法官比較有可能信任警察證言……
2.警察檢舉案件的時間限制(原則3個月內,新修法改2個月)較民眾檢舉時間限制(7天內)寬。
3.警察有7-2條原則攔停製單舉發的限制和85-1的連續舉發限制;民眾沒有。
只有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的違規人是警察管理取締,警察機關裁罰。
回來檢視現行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的處理方式
若民眾向警察單位陳情檢舉
按道交條例第8條,"汽車"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裁罰,所以警察機關應依行政處理程序法第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但目前處理方式卻沒有依法告知民眾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檢舉,也沒"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而是警察收件並實質審核內容(警察認為檢舉資料不足還會要求補件跟退件……)後,才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裁罰。
這審核行為並沒有法源!
退一步而言,
若此審核行為是公路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19條請求警察行政協助。
但依同條第四項規定
實質審核民眾陳情檢舉汽車違規非警察權限
此行為不僅侵害公路主管機關權限
更造成基層警員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心力來協助公路主管機關業務,已嚴重妨害排擠警察主要業務的人力運用(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取締)。
依法警察機關"應"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的協助要求。
另外警察機關還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這段時間來行政協助的費用,以慰勞這些日子遭受檢舉人催促送件的基層警員。
時間已晚
抱歉內容雜亂未詳加理順
還有許多細節想法待下次再補充
感謝您耐心看完這些生硬的內容
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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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72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108年薦任升等行政法申論,均為歷年考古試題:
一、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之劃分與變更
(一)管轄權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一項),依行政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規定之,即管轄權法定原則。(課本3-15頁)
(二)權限委任外另有「權限委託」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行使公權力(課本2-23頁)
二、行政裁量出於無關的動機或因素,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國家賠償
(一)主管機關之裁處300萬元罰鍰,乃出於不相關的因素或動機(向媒體發表不滿言論),其所作成之裁處,乃「裁量濫用」之瑕疵處分(課本1-172頁)
(二)主管機關之裁量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的瑕疵,該當國賠法第2條規定之國賠構成要件(課本5-160頁)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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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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