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傳出將作為中天換照法令依據之一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修改,大幅提高自律機制的占分比,引發爭議。NCC法制作業,想要先上車後補票,是NCC超前尚未立法的草案偷跑,更別說當做不換照的依據極有疑慮。
自103年換照以來,中天身上現在掛了獨立審查人以及倫理委員會兩項要求,然查法規104年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獨立受理觀眾申訴的自律機制,108年「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18條才規定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放進營運計畫。從時序來看,外界所說的六年未履行附款,更可能是六年NCC都沒有找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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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衛廣法要求自律機制應該只有觀眾申訴,至於獨立編審的機制,草案尚未通過。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要求附款要有「#正當合理關聯」,用一般人聽得懂的話,#法律要先規定必須考慮某種要求,#才能拿到一份執照、許可,NCC方可把這個要求當成附款,相當於「留校察看」。今天法律根本沒有這個要求,NCC把其當作附款已經是可議、選擇性附加中天獨立審查人,其他業者沒有,更是可議、今天要以這個理由換照的話,等於在數學課上考英文,而且還是英文課沒教過的東西,沒考好,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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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時序來看,主管機關的權責就很清楚了,但NCC一直故意裝糊塗,以媒體專業、自主之名出手,倒也能博得一些支持。前委員翁曉玲講得含蓄,說是「#莫把家規當法規」,認為過去NCC一直用附款要求自律內控,但行政處分上短短的一句話,業者難以遵循,應該做成書面行政指導的準則明確要求。翁前委員是媒體學者出身,對於媒體專業多了一份堅持,然而從法治主義的角度出發,自律和內控機制是業者的組織自主權,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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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91號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要求人民,應該意義好理解、受規範者能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現NCC以審查評分表加重自律、內控的比重,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光憑處分上簡單的文字,連翁前委員都覺得有所疑慮,要拿來當不換照的依據,還能說中華民國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嗎?NCC的獨立前提是依法,遲到六年都沒有完備的法制依據,用來當作扼殺言論自由的令箭,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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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應該要有法治國家的底線
#我這個當老師的最恨沒有公平的評量標準#還量身打造咧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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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教授
✒從跨巨庫觀點論刑事訴訟法新設「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定性與規制──以「GPS科技之利用」為檢討中心/劉芳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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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時代的偵查干預處分──兼論我國法方向/施育傑 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刑事被告就審能力規定之修正芻議/林慈偉
✒公司高管信義義務的適用、強化及矯正/鄭佳寧 教授
【#時事法論】
🔹行政程序法2018年修正草案評析──以法務部第一階段修正草案為中心/林明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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