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借家人 法律問題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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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借給家人親戚規避債務,可以嗎?
我們曾經談過,將金融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可能會使自己淪為詐欺共犯👮🏽,法律實務上無法主張不知情而排除責任(參 https://cutt.ly/Ingay210323 )。那麼,如果是家人親戚為了要規避債務,而借用自己沒有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呢🧐?
雖然親戚不是用於詐騙用途,但是,如果親戚因為使用該帳戶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面臨訴訟,因為金錢從你的帳戶出入,你也必須共同面對訴訟,無法迴避。
甚至,如果親戚面臨逃漏稅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爭議,你很難舉證自己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與行為🙅🏽。
‼️即使是家人親戚之間,借用銀行帳戶也務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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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意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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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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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意思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兩天,網路商城販售的商品券,因為標錯價而被網友狂掃八萬份,如果照價出售,差價可能高達上千萬,那到底網路商城有沒有義務照標錯的價錢出貨呢?
這個問題有許多律師都介紹過法院的判決,所以這次我想介紹行政機關的看法,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可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所以如果業者如果說標錯價,需要照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 主管機關見解
1.作法: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基本上這種錯誤,很難說業者有做到專業人士的注意標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出貨。
2.理由: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其次,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 民法第 91 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業者要證明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 20 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 91 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 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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