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
#法客話題 EP72
📣 綠色和平:推動再生能源,經濟部竟表示用電大戶負責1%就好
🗣 來賓:綠色和平
本集精彩重點:
☑️ 05:35「用電大戶條款」是什麼?誰是用電大戶?
☑️ 16:00 限制用電大戶的法條,不是很好嗎?
☑️ 36:50 綠色和平將提出臺灣第一場「氣候訴訟」!國際上有氣候訴訟成功過的案例嗎?
☑️ 46:00 再生能源可靠嗎?會不會很貴?經濟會崩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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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電大戶條款」是什麼?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3 條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換言之,本條強制高用電企業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
❐ 限制用電大戶的法條,不是很好嗎?
該條規定看似要求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但是卻留下空間給予經濟部去規範,法條子法規定一定容量或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但是實際上多少比例則由經濟部訂定。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提到,由於再生能源是先有需求才有發展,因此綠能產業也認為如果經濟部沒有長期的產業規劃,例如每年應達到多少比例的再生能源,就會如同一灘死水。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宗旨是在於改善能源結構,多用清潔能源少用高污染能源,並且降低溫室氣體排量,與《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共通點都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爭議,應對全球氣候變遷,於環團來說這點是最重要的。
就台灣用電結構觀察,用電大戶就佔了 50%,製造業、工業用戶以及少部分服務業,因此臺灣能源結構真正能夠改善的關鍵在於這些用電大戶。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提到,若用電佔據 50%,理論上也要有一半的再生能源,例如經濟部訂定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需達到 20% 的政策目標。
但是經濟部訂定契約容量的 10%,為再生能源的 1/6,白話說,用電大戶條款讓用電大戶承擔不到 1% 再生能源,剩下的部分都是由公眾資源來承擔,由台電去開發、收購再生能源。
❐ 將有臺灣第一場「氣候訴訟」!
綠色和平也曾對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參與公聽會也召開記者會嘗試過私下拜會經濟部,以及做過兩場非暴力直接行動,其中一次經濟部回應,經濟部在再生能源已經有完整的規劃,不需要單靠用電大戶條款來達到 2025 年的目標。
因此,綠色和平也將對經濟部提出氣候訴訟,是台灣第一場氣候訴訟。
全球氣候訴訟有 2000 例,氣候訴訟是指以氣候變遷的損害要求政府或企業擔負阻止氣候變遷的責任。
2019 年菲律賓就曾有氣候訴訟成功案例,當時海燕颱風造成當地嚴重損害,當地十幾個團體向全球 47 家企業提起氣候訴訟,後來由菲律賓人權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這些企業需向因氣候變遷遭到人權損害的菲律賓人承擔法律及道德責任。
雖然由於菲律賓沒有管轄權,無法得到實際的賠償,不過本次氣候訴訟案例於法律上仍有其意義。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說,這次氣候訴訟是以用電大戶條款並未針對用電大戶產生管制作用,不利溫室氣體減量以達到碳中和目標。
但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有公民訴訟條款,以損害賠償提起氣候訴訟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也就是沒有權利受損者),最後是以一般給付之訴提起,要求政府提出一個更好的子法。也因為法官對於該訴訟有一定裁量空間,綠色和平也期望民眾的關注能夠讓法官暸解此議題的重要性。
另外在 2015 年,荷蘭也是全球第一個使政府去改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氣候訴訟成功案例。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也提到,再生能源在歐洲反而是便宜的能源,由於再生能源的發展需要足夠的市場讓成本下降。
再者歐洲電費本身也較高,例如德國一度電換算成台幣約 8 至 10 元,而電費便宜本身也不利於節電措施,臺灣使用的電費計算是採累進費率,用比較少電一度電比較便宜,超過七百度的電每度約為 6 塊,太陽能成本則是 4、5 塊,風力發電則是台灣最便宜的能源之一約 2 塊多,天然氣、燃煤發電都是 3 塊多。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也提出再生能源已經朝向便宜的能源在發展,這也是一般人對於再生能源都很貴必須破解的迷思。
「希望藉由氣候訴訟帶給全世界看到,台灣在氣候、法治方面是進步的地方,臺灣是願意開放討論並辯證對於民眾和社會公益有幫助的法律及訴訟,全球會睜大眼睛看到臺灣」
氣候訴訟連署頁連結供參考: https://act.gp/3pewf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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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綠色和平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台灣網站) #蔡篤慰
能源管理法第16條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協和電廠第2場二階段環評公聽會|毫無誠意的台電公聽會】
基隆協和電廠要將重油機組除役改建為燃氣機組。因要接收天然氣,台電要在協和電廠旁「 #填海造陸」約18.6公頃來興建接氣碼頭和綿延好幾百公尺且高12-14公尺的堤防,將造成基隆外木山海洋生態、漁業、海岸景觀巨大衝擊。
許多參與者質疑第1場二階環評公聽會未談填海造陸替代方案,這次,台電將替代方案說明放入公聽會ppt內容,但仍然沒有放入 #環境影響評估書 中——等於這些替代方案只是公聽會上說說、無法進入環評程序,更無法提供給環評委員做環境影響評估的重點審查。
毫無誠意如同過水的公聽會後,真正能為基隆美麗的海岸、沒有辦法講話的自然環境、生態和生物發聲的,只有每一個關心海洋的公民。我們需要每一個愛護海洋的公民一起來連署,不要讓美麗的外木山海岸被粗糙的開發手段破壞,拒絕零替代方案的填海造陸政策,要台灣電力公司把替代方案完整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供環評委員嚴格審查!
💪一起來連署關心(同步協助傳遞公聽會補充意見):https://forms.gle/gBCmfvm55irpomQ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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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此次公聽會,我針對 #生態保育與漁業資源、 #海岸管理法與漁業法規、 #替代方案納入環評程序、以及 #能源轉型目標 四個面向對此次填海造陸案提出嚴正質疑。
➡生態保育與漁業資源🐠
在環說書階段與環評書階段總共2+4次的調查,這麼有限的次數就發現保育類海龜綠蠵龜、玳瑁龜,保育類海龜的除了族群稀少需要保護外,更彰顯孕育其生長處的自然生態豐富。由於綠蠵龜等保育類海龜幼龜時期需要依賴馬尾海藻,其主食是海藻與海藻,因此珊瑚礁與藻類共生之處是海龜重要的覓食場域。每次台電都基於「文獻回顧」說填海造陸處不是海龜「棲地」、「海龜會離開、影響不大」到底是基於甚麼研究基礎?破壞保育類海龜的生存場域對其族群是否會掠奪食物資源造成嚴重影響、相關評估在哪裡?
而此處生態豐富,填海造陸的衝擊除了海洋生態和破壞所有基隆人的自然資產外,更會破壞此處漁民賴以為生的漁業資源。而台電一直說會做生態補償,請問填海造陸後,台電可以把這些在不同水深、海洋生物重要覓食場域、超過16%覆蓋率的珊瑚與藻類補償回來嗎?又要如何執行?
➡海岸管理法與漁業法規🌊
此次填海造陸及建造防波堤堤的區域為環境敏感區域及水產動植物保育區,除了對生態、海洋環境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外,也會影響基隆市的漁業和漁民生計。除了罔顧漁民權益,台電的環評書中提到,此次填海造陸區域位於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因此也是一級海岸保育區,但台電認為《漁業法》並未對圍堤造地有相關規定,因此引用了《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二項作為開發依據,然而,填海造陸是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嗎?可能造成環境和產業嚴重危害,甚至造成整體海岸線、港灣安全危害的填海造陸,是國家安全所需嗎?
➡替代方案納入環評程序📋
前任環評學者提過從台電自己的林口電廠碼頭和台北港空間接收天然氣,並以海底管線方式運送至協和。對此,台電一直說海底管線方案不可行,因「工程期程會太晚」、「北部海底地形複雜」,沒關係,很困難,但好好把「工程技術可行性」、「工程經費」做完整的評估、納入環境影響評估,這件事還要再講幾次?
最重要的是,五位前任環評學者都曾經提過永久「浮動式接氣碼頭」(FSRU)作為替代方案,直接在協和利用客製化的船舶接收、儲存天然氣,不會大幅影響海洋生態與生物生存。2019年,全世界有這麼29個已建造完成、6個興建中與30個預期完工的FSRU接收站,且都是「永久」的接收方案。協和電廠在正式商轉之前,也得暫時性使用FSRU來供應一號機組的燃氣發電。為什麼不能納入協和周遭海域的氣海象及港灣條件、遮蔽規劃完整調查,評估永久式「浮動式接氣碼頭」的替代方案?這些,台電是否有準備要納入環評程序?
➡能源轉型目標🌎
為什麼我要一直談填海造陸案的替代方案?能源轉型目標下,2025年的能源占比──天然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其中天然氣占比高是要去支持再生能源發展,讓2050年再生能源的占比提升。再過10年、20年,天然氣占所有發電的占比也許會降到35%,也就是,2050年,協和電廠改建計畫中的填海造陸所興建之儲氣槽使用量到那時也許只用不到一半。
我再次強調,這次協和電廠轉天然氣發電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手段、是來要支持未來再生能源發電。現在為了一個 #過渡性的發電,卻要花這麼多成本去填海造陸、對基隆海岸造成 #永久性破壞,到現在台電還不能將其他衝擊性較小的方案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以符合能源轉型的永續、再生的目標?還說填海造陸零替代方案,連帶的海洋與景觀的永遠破壞,就要這麼逼基隆人吞下去?
我支持能源轉型,但能源轉型是不斷調整與反思的過程,更重要的是,能源轉型是因其訴求著永續、循環與再生,因此更應該回歸其本質──重視自然生態與環境永續性,不應以暫時性的目的,將手段放在永久性的破壞上。
➡開發單位回應
規劃公司回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評估能夠設置最大的FSRU是六萬公秉,這個量只有一半,使得未來基隆港FSRU進出的頻率會非常高,為避免對基隆港造成大的影響,因此作為臨時的供氣方案。另外,此次會影響的珊瑚數量推估出來是會有七萬四千多株,至於海龜則重複強調協和海域是海龜的覓食區,不是產卵棲地,主要的洄游路徑都沒有在協和電廠附近,只有少數的海龜會遷遷徙終點是在東北角海域。
其餘關於覓食地破壞對海龜族群影響、是否有辦法將破壞的珊瑚、藻類做完整生態補償?這些都沒有回應。
接著,台電副總只一直強調可行性研究階段有評估過這些替代方案,並且拿出可供「學習」的國外「填海造陸」案例,沒有談到海岸管理法的議題,以及任何能源轉型的目標和手段,就是做完全模糊焦點、毫無就事論事的歌功頌德,例如提台積電要用台電的電,所以大家要支持台電(不知道廠區位於新竹的台積電到底用了協和電廠多少電)或是副總來基隆很多次溝通很辛苦云云。
整個公聽會中開發單位的回應,沒有談到任何替代方案是否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替代方案是否會完整呈現給環評委員審查。在我不斷大聲呼籲之後,經濟部與台電才在最後說會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
在這場毫無誠意的公聽會後,我希望關心海洋的大家跟我一起連署,不要讓美麗的外木山海岸被粗糙的開發手段破壞,拒絕零替代方案的填海造陸政策,要台灣電力公司把替代方案完整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供環評委員嚴格審查!
💪一起來連署關心:https://forms.gle/gBCmfvm55irpomQo9
能源管理法第16條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摘:
聯合國原子能總署和輻射防護委員會在1980年代末期開始公布了輻射防護的五大原則(依序為其優先順序):全文請參考ICRP Publication 103, The 200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內附簡體中文版(http://www.icrp.org/publication.asp…)
1. 正當性(Justification)
2. 最優化(Optimization)
3. 劑量限值(Dose limits)
4. 遏制干預(Constraint)
5. 參考等級(Referenc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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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和平利用的恐怖陰謀
「核能啦啦隊」原能會真正的身分
如果核能沒有輻射的問題,如果輻射沒有最低安全限值(再低仍有風險),核能將會是完美的能源選擇,可惜也可怕的是:核能會產生百萬年都可以危害人類與環境的輻射問題,隨著人類對輻射的危害的認知與時俱進,讓人類社會無法接接受核能的輻射危害,早已是普世價值。
然而台灣在冷戰威權時代訂定的《原子能法》,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包裝核武的野心,以「促進原子能和平利用和研究」為名,把輻射防護、核能管制視為保障「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工具,長期以來洗腦人民,讓人民無條件接受不必要的輻射。依《原子能法》而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長期以來被譏為「球員兼裁判」,其實原能會的法定角色既不是球員,更不是裁判,而是「核電的啦啦隊」,或是實質上的「台電包商」。
能源轉型的重要案例
2018年9月6日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據訴,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健康減鈉鹽」,非衛生福利部核准在案之「健康食品」,其高鉀含量對腎病變者可能造成健康風險、具有偏高的輻射值(輻射食品標準為100貝克/公斤),且並非對所有消費者皆有益,因此需加警語等情乙案調查報告。(https://www.cy.gov.tw/sp.asp…)可以下載調查報告,一覽全文。
這項調查報告過了9個月後在2019年5月28日才公布,本案對於台灣人民健康、食品安全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為台灣過去半世紀以來,「促進原子能和平利用」洗腦成功的一斑,台灣的輻射防護全部成為擁核者的玩物,不斷用「低輻射無礙健康」,甚至還有「低輻射有益健康」,最近更有鄉林建設用「天然鐳」輻射作為「健康宅」的訴求,當然國營事業台鹽,在衛福部與原能會的保護下,用「健康」標榜高輻射的加鉀鹽也是「天經地義」。
衛福部在7月16日公告「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8月20日在立法院陳曼麗委員主辦公聽會中,來了一群業者、學者,紛紛陳述鉀的好處,甚至連香蕉蕉農理事長都出席關切。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在於人工合成的氯化鉀中含有放射性鉀-40問題,台鹽的「健康減鈉鹽」系列輻射量高達8860貝克/公斤,過去10年間,販售7000多噸,總輻射量可達520億貝克,福島核災過後,3座爐心爐毀的核電反應爐持續每小時排放1000萬貝克,換句話說,就是5200小時的排放。所謂「健康減鈉鹽」的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在這場公聽會中,我們看與會的包括台大教授、中研院的研究員都不了解NORM,和TENORM的差別,NORM是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的縮寫,TENORM是Technologically Enhanced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的縮寫。美國EPA有清楚的定義與管制要求可以參考。(https://www.epa.gov/…/technologically-enhanced-naturally-oc…)
像香蕉內的鉀-40的是NORM,天然的植物生理吸收的,含量極為有限,且鉀是人體必要元素,並無健康疑慮。而台鹽健康減鈉鹽是TENORM,自然界中沒有純度99%的氯化鉀,是經過人工濃縮提煉出或電解來的(Technologically Enhanced),這輻射劑量是額外的,且依包裝指示食用每天10克,等於每年額外增加了3至9張的X光的劑量。
一般市場宣傳「天然的最好」,在輻射方面,就沒有這種「偏見」,不論天然,還是人工的放射線,α(alpha),β(beta),γ(gamma)都是子彈,不論是警察,還是土匪,打出去的子彈是一樣的。
在國際輻射安全標準中,已經認定了輻射傷害(對人體致癌)是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因為低劑量輻射對人類DNA傷害是「隨機性」的,也就是不會因放射性粒子或波的數量多寡而增加或減少DNA突變,導致癌症的機率。在以下這段NHK介紹的影片中,有清楚的動畫描述。
在這裡舉個例子,當年連勝文在永和為候選人站台,被黑道份子近距離行刑式槍擊,連勝文被子彈貫穿口腔,子彈擊中現場數十公尺外的一位身障者的頭部,結果連勝文復原了,而身障者當場死亡。這正可以說明低劑量(一顆子彈)的隨機性(想打的人沒死,不想打到的人卻死了)。
在醫學、生理學、分子生物學、公共衛生學、地質學、輻射醫學等跨領域科學上,以及經濟、社會、產業的論證妥協下,聯合國原子能總署和輻射防護委員會在1980年代末期開始公布了輻射防護的五大原則(依序為其優先順序):全文請參考ICRP Publication 103, The 200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內附簡體中文版(http://www.icrp.org/publication.asp…)
1. 正當性(Justification)
2. 最優化(Optimization)
3. 劑量限值(Dose limits)
4. 遏制干預(Constraint)
5. 參考等級(Reference Level)
這也被視為國際輻射防護的標準,國際原子能委員會的輻射防護標準引用,希望各國將其立法做為國內法的依據。
一、正當性
要輻射安全,就是盡可能的避免,所以國際輻射安全的第一條原則「正當性(Justification)」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正當性,就不應該曝露於輻射中,除非是「利大於弊」。
二、最優化
如果在「正當性」完備的條件下,就要採取最優的「利大於弊」,也就是在最小傷害下,獲得最大的利益。
三、劑量限值
就「最優化」的依據,訂定出劑量的限值,在計劃性曝露時,不應超過這最大的劑量。
以上三項原則是在「計劃性曝露」所實施的,就是在控制的條件下,確定「利大於弊」的正當性,非曝露不可,在一定的劑量範圍內,可以接受「計劃性曝露」。
但是如果發生核災(核電廠無法控制排放輻射),特定的地質條件產生大量的輻射,或是核子試曝(現在國際社會已不允許),這些是「非計劃性曝露」,就要採取第四、第五項原則措施。
四、遏制干預
當非計劃性的事件發生,產生超過平時或計劃性的曝露量,行政機關、管制機關就要介入,採取遏止和干預手段。
五、參考等級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即使在積極的介入干預,也不能降低輻射,就會訂定出「參考等級」的標準,以降低輻射危害。
如此看這五個原則,其實非常「空洞」,國際標準內容十分冷僻,文字非常艱澀,一般人根本看不懂,也難以理解。台灣當局也落得輕鬆,雖然《輻射防護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國內輻射防護必須依照最新國際標準制定法規,但實際上,原能會的輻射防護還停留在50年前的概念,曾經大力鼓吹「低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
我們舉核電廠的例子,讓大家理解。
一、正當性
興建核電廠,可以產生電力,供應大眾、產業用電,有利於民生福祉,在計劃中核電廠會排放有限度的輻射,但經環境、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廠內外人員曝露劑量有限,利大於弊,所以興建核電廠。以德國為例,2011年福島核災後,德國政府評估,核電繼續運轉,核災與核廢的環境、經濟、社會成本過高,缺乏利大於弊的事實,就決定德國停止核能發電。
正當性的建立,除了健康效應外,還有經濟的補償,職業訓練,體檢等福利,讓受曝者接受輻射的「正當性」提高。像核電廠工人,都有「核能加給」,因為他們受到一定量的輻射曝露,也會因管制限內的輻射劑量增加而提高。奇怪的是原能會主委又不在核電廠上班,頂多偶爾視察,長年以來原能會主委、副主委都領「核能加給」,這種「過度正當」,讓原能會把「輻射」當成「福利」。
所以如果遇到核電幫再說「輻射無害論」,先要求他們撤銷原能會、核電廠、核研所的核能加給再說吧。
從正當性來看,廠外居民受到一定量計劃性曝露的輻射,當然要有補償,目前台電「電力開發協助金」依核電廠發電量補助,是不符合正當性的,應該以核電廠在地方存放的核燃料、核廢料以及輻射污染物的量來補償或賠償才對。
居民接受的劑量應遠低於廠內人員,因為居民並沒有領核電廠的薪水、退休金,以及各項福利保障。但政府常用廠內工人的管制限值來告訴人民一切沒有污染、安全,這就缺乏正當性,除非當局要發薪水、退休金給居民。
二、最優化
雖然核電廠有正當性,但是其輻射排放一定要越低越好,在核電廠的輻射防護最高原則是ALARA (As Low As Reasonabaly Achievable),在可行的合理條件下,能不排放就不排放,能減少多少,就減少多少,讓輻射的量降到最低,或是封閉在密閉空間內,不排放到廠外。
三、劑量限值
核電廠內的人員都配帶2個劑量佩章(輻射測量計),一個是短期的,每次進出輻射作業區的所受曝的輻射量,一個是每個月總共的劑量。如果一次或一個月,或數個月累積超過一定的數值,就會被限制不得再進入輻射管制區工作。即使這些工人已經收到核能加給、高輻射作業津貼等經濟補償,但是基於人道考量,必須予以管制。
此外,也有性別差異,因為女性的卵子細胞是終身的,而成年男性的精子細胞是不斷生成的,某些高輻射作業是禁止女性參加的,這並非歧視,而是人道的保護措施。
四、遏制干預
當核電廠某個區域或整廠的輻射防放超過了原計劃,當局就要採取遏制措施,就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的,必須採取非常措施,減少輻射曝露的機率,包括廠內人員撤離,廠外疏散,管制進出,除污,復員等作業,甚至國家都要發布緊急命令,甚至戒嚴,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參考等級
當人民員與環境受到非計劃性的曝露(核災),所有的遏制干預措施也無法把輻射降低到計劃內的量,而人民不得不在輻射污染區內生活、工作,所以當局會依據廠內外實際的輻射劑量,制定廠內、廠外的參考等級,予以賠償、補贘或補貼。
就像車諾核災後,歐洲至今仍把一般食品的參考等級訂在每公斤1,000貝克,所以即使車諾比過了30多年,德國、法國出口到台灣的藍莓醬都會有超過500貝克的等級,高於台灣管制的100貝克限值,難道是注重食安的歐盟對輻射管制掉以輕心嗎?非也,這是因為歐盟受到車諾比核災後,土地、水域受到污染,視同核災區,不得不做的處置,否則歐盟都要進口其他的洲的農產品、水才能保證人民溫飽,這樣的成本變得無限大,又不符合第一原則「正當性」,所以把參考等級放寬,這是不得已的做法。
同樣的輻射安全原則,也適用於醫療、研究的輻射防護,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和成本效益分析,各國各人的情況不同,很難用單一數字的標準讓所有人都適用。
從輻射安全五項原則看鉀鹽(台鹽健康減鈉鹽)和日本福島污染區食品進口問題
日本核食問題爭議多年,糾纏不清,在我看來,是沒有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同樣的台鹽健康減鈉鹽也是如此。
因為台灣沒有發生核災,到非吃不可的地步,所以不適用第第四、第五原則,但是政府(原能會、衛福部)都是拿第四、第五原則下的管制原則來管制,這是不符合第一條「正當性」的。
我們應該先就「正當性」來審視減鈉鹽和日本核食問題。
某些人因心臟病、高血壓的家族病史,而且要攝取大量的鉀,非吃減鈉鹽不可,他們為了健康,甚至保命,在食用含鉀鹽的「正當性」是足夠的。(其實台灣的食安問題更嚴重,食品的添加劑調味劑,如味精,都是鈉離子,問題不在於鹽的鈉,而在於添加劑中的過量鈉。)
許多心血管疾病專家視食物中的鈉如寇讎,同樣的,也有腎臟權威視鉀鹽如寇讎,這些都還是化學性生效應,並無考慮到輻射的效應。
但是台鹽以「健康」為名,販售「健康減鈉鹽」近二十年,除了台鹽以14倍於一般精鹽價格販售,可獲取超額利益外,是無法找到「正當性」為每公斤8860貝克的鉀鹽自圓其說的,頂多是對少數有心血管疾病,沒有腎病變(台灣每年增加近萬名洗腎病患)的人有幫助。如果符合某些專家所述的對心血管病變的健康效應,就應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管理之,這也符合「正當性」
在日本核食面,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都在日本政府「文攻武嚇」下,自動主張要開放核食,儘管2018年公投以近779萬比223萬票大幅壓低性的反對核食輸入,但日本外相公然威脅台灣的國際空間地位,這符合「正當性」嗎?
台灣政府一直說日本管制ok的,台灣人就可以吃,就應該進口,而且所有的研究計劃都是用日本的檢測資料,而日本的檢測方法比台灣法定方法粗糙,精度不足,在法律與科學上是不應採用的。
此外日本所設管制規定,是以核災後的情況,也就是用輻射安全標準的第四、第五原則,並不符合台灣現況(未發生核災)。
如果用日本核食來說有些不清楚,用台灣的豬隻口蹄疫來對比,就清楚了。
台灣的豬口蹄疫到今年7月正式絕跡,不再是疫區,但自1997年口蹄疫爆發以來,台灣成為疫區,但是台灣人無日不吃豬肉,也沒有人因吃了豬肉而生病。但日本迄今22年來從未進口台灣豬肉。
日本不進口台豬,是為了保護日本豬農嗎?日本也是口蹄疫疫區,疫區到疫區都不可以,為什麼從日本核災區,到台灣非核災區就可以?
衛福部的食品輻射管制和原能會輻射管制與國際脫軌,這並非一朝一夕所成,而是兩蔣要「核子不要孩子」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魔咒跨越了半世紀後,仍然陰魂不散,還把21世界20年代的台灣人弄得頭昏腦脹,閉關自守,脫離國際輻射防護的管理軌道。
能源管理法第16條 在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意見徵詢會議_全程直播錄影檔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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