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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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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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公司給付3成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下的重災戶 百貨公司櫃位業者已四面楚歌‼️
繼上週召開「疫情下的甘苦人-幼教產業篇」座談會後,虹安今再偕同台灣民眾黨台中市黨部 張仲翹 主委、三位百貨公司櫃位業者,邀請到經濟部、勞動部代表,召開「 #疫情下的甘苦人-百貨公司櫃位業者篇」座談會,希望中央部會能苦民所苦、聽取第一線業者的建言與心聲。
雖然行政院已實施紓困4.0,但是百貨公司櫃位業者所適用的紓困方案與他們實際的損失不成比例。根據經濟部的「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方案,其中員工人數之認定是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也就是 #只有正職人員才能算進補助人數 ,但許多百貨櫃位業者聘請的大量部分工時員工,根本就是 #看得見、吃不到 。❌
且百貨公司與櫃位業者慣行的設櫃制度 #包底抽成制,更是雪上加霜,舉例來說:抽成25%包底100萬,也就是不管當月的業績營收多少,每月要給百貨公司至少25萬。雖然百貨公司也是疫情下的重災戶之一,但相形之下,櫃位業者被 #兩面夾擊、四面楚歌 ,上要繳抽成、租金、水電等費用,下要支付員工薪水,維持專櫃運作,實在苦不堪言。以業者提供的上半年業績報表為例,在A百貨的櫃位業績最好是四月的14萬元,而到六月只剩下不到3萬元的營收,衰退 #約八成!在B百貨的櫃位從業績最好的三月28萬元,到六月只剩下4萬元,衰退約 #八成五!
📍餐飲業負責人表示,在全國三級警戒的影響下,餐廳不能內用,百貨公司卻正常營業,但幾乎沒有人敢來;櫃位業者也不能自行停業或休息,因為沒有營業的話還要付違約金給百貨公司。在幾乎沒有業績收入,但租金、水電費、員工薪資等還是要照付的情況下,專櫃撐不下去,根本 #蠟燭多頭燒!
📍女裝服飾業負責人指出,百貨公司營業時間長,因此聘用部分工時人員輪班相對彈性,但商業服務業的紓困方案卻將部分工時人員排除在外,況且請工讀生輪班的平均給付薪資還超過正職人員。該負責人也提出建議,希望改以 #營運資金總額計算 ,及時調整紓困條件。
📍流行飾品業者經理則表示,除了包底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費用,像是收銀機租用、水電、檔期贊助、裝潢補貼,林林總總加起來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另外,針對目前各家百貨公司的減免方案,也希望政府能提供一個協調的平台來幫助業者。
🔎 #經濟部商業司莊文玲專委回應 ,所有公司行號,不只商業服務業,包括製造業、觀光旅遊業等都是一致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勞動法規有規定公司應幫員工投保,針對工讀生的補助,則有勞動部相關的方案。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耀滄科長則回應 ,勞動部也有提出相關的紓困方案,關於部分工時人員,只要是四月為受雇勞工,都有提供方案。而關於雇主的部分,則是提供訓練員工的相關費用,沒有分正職或部分工時人員。
👀但是虹安質疑:將商業服務業完全比擬製造業,是否不太合適⁉️目前經濟部的方案想要雨露均霑,但顯然百貨公司櫃位業者就是沒有被「霑」到的一群人。經濟部自疫情爆發以來,有 #一年多的時間可以盤點各行各業受到疫情衝擊的影響 ,應該要了解不能用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齊頭式標準來執行紓困方案。
#疫情下的甘苦人
#百貨公司櫃位業者
#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
#雨露均霑根本沒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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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媒體報導🙏🏼
經濟日報 - 紓困補助 百貨公司設櫃業者嘆幫助很少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5587050
公視新聞 - 疫苗覆蓋率未達標人潮難回流 百貨業者對「微解封」難樂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43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Xn2xvv-gwE
中時新聞 - 百貨沒停業 業者哀嚎:紓困補貼補不到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708002775-260407
聯合新聞 - 紓困不該綁正職 百貨專櫃籲調整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74/5586728
eTV行動傳媒 -【LIVE搶鮮看】「疫情下的甘苦人生-百貨公司櫃位業者」座談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lI8dnQwJJg
聯合新聞 - 百貨不停業櫃位業者苦撐 怒轟政府:紓困圖利大財團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74/5587519
TVBS新聞 - 疫情下的甘苦 百貨公司設櫃業者嘆紓困補助幫助少
https://news.tvbs.com.tw/life/15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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