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奧運緊張刺激的同時,我們也不忘提供大家最新的實務見解!
#今天比賽真的是場場刺激看到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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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台上2431號判決
📍買賣雙方如已事先約定賣方不負責的話,如解約後,有遲延給付等情況,買方得請求遲延利息嗎?
#大家注意
#不要看到有事先約定就慌了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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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一)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兩造之事由而解約,為原審所認定。而兩造於增訂第6項第3款約定於不可歸責雙方原因解約時,賣方應無息退還買方已付價款,且互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似因解除事由既不可歸責賣方,故約定其毋庸負償還解約前所受領買賣款項時起之利息及違約責任。
(二) 惟解約後,#賣方即應負返還買賣款項之義務,如經催告仍不履行,自屬遲延,依上開規定,買方自得請求其給付遲延利息。
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2431%2c20210505%2c1
給付遲延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房東收不到租金?房客拿不回押金?」
問題百出的包租代管,要人怎麼對居住正義有信心?
你知道什麼是 #包租代管 嗎?
之所以會有包租代管,原先是希望能夠活化利用現有的空屋,來辦理民間租屋媒合,以 #低於市場租金 的方式,讓所得較低的家庭、就業、就學、弱勢等有居住需求的族群,能得到 #租屋協助。
蔡總統在 5 年前競選總統時,向民眾承諾會蓋 20 萬戶的社會住宅,而在 2017 年時,行政院也正式通過 12 萬戶社會住宅,以及 8 萬戶的包租代管。由此可見,包租代管對於政府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政策。
目前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分為 #包租 及 #代管 兩種方案。
🔺包租:政府 #獎勵補助業者 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 #二房東 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且付管理責任。
🔺代管:業者 #協助房東 出租住宅給房客,並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
我們相信,這樣的政策原先都是一番好意,希望能讓租屋市場更加友善。然而,在包租代管政策上路後,卻遇到了許多問題。
去年 9 月,台中市政府與信基不動產,因為對包租代管履約過程產生爭議,讓許多房東根本沒收到租金補貼,而房客方也因為業者並未返還押金,以至於現在只能自力更生、尋求法律途徑。
不管是對於房客或房東來說,原先以為包租代管會讓自己更加省事、便利;沒想到,如今卻淪為包租代管政策下的犧牲品。
今天上午,我和 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呂秉怡,以及受害的房東及房客,一起召開記者會,揭露目前包租代管政策的種種問題。
現行的包租代管政策,分為 #縣市版 及 #公會版。
在縣市版中,租金繳納的支付方式,是由政府及房客,分別繳納補助及租金給業者,再由業者一次轉交給房東。若一旦政府或房客給付遲延,業者便須自行代墊租金給房東,這也導致業者不願意在政府未給付租金補貼時,將房租先給房東。
而公會版補貼的支付方式也大有問題,須由房客先 #全額支付租金 ,並將付款憑證交給業者,再由公會審核呈交給住都中心通過後,才會將補助金額匯入房客帳戶。然而,對於弱勢戶來說,要全額支付租金本身就有困難,政府補貼租金的美意,也將形同具文、失去意義。
但是,除了政策上的問題之外,日前也發生了 #業者扣留房客押金不歸還 的現象。
我們將此問題詢問內政部營建署,沒想到得到的回應,竟然是會在第三期計畫裡,動用住宅基金,以透過訴訟補助金給予與房東及房客,讓他們自行向業者提吿。
另外,針對包租代管的績效部分,內政部不斷強調至今已媒合 1 萬 3 千多戶,但是在前兩期的計畫書中,預期規劃為 3 萬戶,實際落差其實非常大。
包租代管的績效,內政部不斷強調包租代管媒合數量的 KPI ,但是這樣的宣傳其實毫無意義,更重要的,應該是公開許多潛在、被隱藏的爭議案件。社宅包租代管從開辦至今,發生了多少爭議事件?政府在其中的角色究竟為何?又解決了多少?政府應該將爭端解決的統計數字,列為績效評比,這才是人民想知道的!
上述的問題若沒有盡快解決,民眾恐怕會逐漸對包租代管失去信賴;反過來說,只要政府願意努力將各種績效公開透明,政府所推出的政策才有公信力。
因此,我們在今天的記者會中,提出四大呼籲:
1️⃣ 重拾國人對政策信心、嚴謹推動扶植代管產業
2️⃣ 政策重量也要重質,相關數據應該盤整公開
3️⃣ 政府有責進場協助房東房客,建立代償機制
4️⃣ 針對現行公會版及縣市版的問題,應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就像崔媽媽基金會呂秉怡執行長說的,民眾之所以選擇包租代管,就是因為信任政府的品牌以及公信力,當發生爭議時,政府不應該置身事外,請主動出面解決,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房東與房客受害的詳細內容,以及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對於包租代管的種種建議,點開圖片可以看更多👀)
給付遲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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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教授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9號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之合憲性解釋中,「實質關聯」能否作為「比例原則」之論證內容及其妥當性,進行深入評析。柯格鐘教授則賜稿評析最高行政法院有關賭博等不法行為之所得應否課稅的實務重要難題。
民法欄位部分,游進發 教授撰文印證最高法院在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類型上有關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之舉證責任分配上,其見解宣示正是符合德國規範說之典型。
刑法欄位部分,王士帆教授則賜稿評析判決,討論上有關刑事訴訟法上「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禁止中有關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內涵及其關聯性等理論與實務問題。楊智守 法官則綜整分析最新法院判決類型中有關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
智匯觀點上,許士宦教授則繼續針對2020甫制定之商業事件法,詳細闡釋重要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內涵,值得完讀。
在其他欄位,吳佳樺法官「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張永健教授有關法律大數據上「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677
《裁判時報》
ℹ「比例原則」下「實質關聯」的論證──釋字第749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論不法行為所得之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評釋/#柯格鐘 教授
ℹ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教授
ℹ證據禁止內涵――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王士帆 教授
ℹ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商業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許士宦 教授
【司律評台】
✒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吳佳樺 法官
【法律大數據】
✒拆,還是不拆?──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張永健 教授
【會議綜述】
科技偵查立法藍圖──刑事訴訟目的之試金石(上)/#劉靜怡 教授、#王士帆 教授、#林鈺雄 教授、#溫祖德 教授、#施育傑 法官、#李濠松 副司長
【實務法學】
銀行法發還潛在被害人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108台上172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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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給付遲延的這兩個條文 民法232 255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這兩個條文 很像 都是逾期給付後,對自己已沒有利益。
那這兩個條文 可否合併請求? 也就是
比方 店家遲送了我的生日蛋糕, 我可否主張 232替代損賠+255解除契約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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