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普】
誰人來擔任管理負責人?
阿奇為了孝敬父母,好不容易存了錢,買了一間二十多年屋齡、6層樓有24戶住家附有電梯没有附停車位的「非常吉」大樓5樓之4,讓家人一同居住;一開始由隔壁鄰居告知,因為大樓並没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没有規約,大樓管理費都是交由6樓住戶阿丙統收管理,維護大廈設備環境,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幾年。
但依照經驗法則,人生向來不是風平浪靜的,老天總會抛下一些難題,讓你學習並成長。
前些日子,阿丙告訴阿奇,因為他經營事業順遂,想給家人換間新房,打算出售6樓房地,搬離原址。阿奇擔心之後大樓環境設備没人管理維護,便私下向其他住戶探詢,大多數的住戶希望沿用以前的方式來管理...熱心的阿奇該怎麼做?
Q:「阿奇所住的『非常吉』大樓是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A:
是的!「非常吉」大樓雖然没有附停車位,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有區分為24戶,各有其專有部分,並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間、樓梯間、共同出入口等等),建物又座落於同一土地基地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Q:「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阿丙擔任的管理工作,法律地位為何?」
A:
阿丙為「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非常吉」大樓未成立管委會、未訂定規約,長久以來由住戶推選一人(即阿丙)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及設備維護工作。那阿丙就是「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Q:「如何選任管理責負人?任期多長?」
A:
選任:
管理負責人之推選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2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以上,而期間無區分所有權人另推選他人或提出異議,因而生效成為管理負責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任期:
原則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依本案情形,「非常吉」大樓没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決議,也没有規約規定的情形下,管理負責人的任期為一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
Q:「承上題,之後阿奇經住戶2人以上書面推選,在10日公告期間,另有住戶推選大王擔任管理負責人時,該怎麼辦?」
A:
那就只能來比Power了!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看誰能夠凍蒜!以本案為例:
推選阿奇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10戶,而推選大王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9戶,則由阿奇擔任管理負責人。咦....如果推選人數相同呢?那就看兩方相同票數的住戶們,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一方所推選之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老舊國宅修繕,在補助、認定方面建議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把關機制為何? 20190401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 一、今天質詢都發局,針對老舊國宅修繕...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又是茂德的希望城市,現在改名城中心,你看看你看看,不只是之前慘漏水(新聞恐被下架光了),現又跟管委會交惡,我說破了嘴你還是敢買這種咖建商的建案?那你就有做不完的惡夢。
捷運局也太爛,蓋後不理!未盡屋主責任,一整個擺爛!這個社區已經堪憂了!
爛建商的招數,就是新房子美的讓你想買,或是讓你感覺有賺錢。
等你簽了約,就會變臉:
1. 房子還沒蓋好就要撥款,常常房子還是廢墟中庭的時候,你已經要繳房貸。
2. 房子還沒驗收完還在漏水,就要撥款,此時你怎麼抗議,合約書就會藏一個條款:「通知起七日後撥款」,也就是你家縱使漏成壁癌屋,你也得馬上繳房貸。
3. 房子才住一年過一天,就馬上漏水,櫃子也可能會壞掉一個門,此時問建商,他會翻個白眼說「保固過期了」!
4. 預售賣太好,建商就會沒收廣告中的健身房、花園、電影院等等要花錢的設備,如果購屋人想要,你得上法院提告。(在新店茂德就有一個案子如此)
5. 上了社會新聞不要緊,過幾天通通會被下架,以後你就找不到。
6. 工人死了!怕啥,把新聞買下來就好,過幾天你又通通看不到。
7. 爐渣屋!黑心施工!茂德在五股就有社區用了爐渣,然後咧?新聞又是被下架了。
這樣的建商,你還是願意捧場購買,我只能說你甘願受害,他就繼續黑心下去。
以下是複製貼上,存檔,因為此則新聞可能也會被下架
【綜合報導】百萬YouTuber聖結石向台北市捷運局承租的捷運共構公宅,昨突然發生火警,他懷疑是屋內的Dyson吸塵器在未使用狀況下自燃,但更令他不滿的是,「整棟大樓沒有滅火器」,之後發現滅火器竟全放在地下1樓。昨北市捷運局回應,該公宅的管委會與建商交惡,未點交包含滅火器等公共設施,北市消防局已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昨午北市議員汪志冰前往會勘,一度遭管委會阻擋,進入後發現消防缺失,痛批「房東」捷運局管理鬆散。
聖結石在臉書貼文指,這間公宅是位於捷運蘆洲站的聯合開發住宅,租下20樓的1戶給丈母娘住,每月連管理費約5萬元,昨剛好夫妻倆都在此處,事發當時吸塵器自燃、爆炸,「火勢順著紗窗延燒了起來,火勢幾乎快要控制不住了」。
住戶怒控社區問題多 管委會沒有會計帳本
聖結石這才發現原本該分裝在各樓層的滅火器,竟集中放在地下1樓,還好管理員協助滅火,警消也及時趕到處理,「如果發生在睡覺時、如果我們不是剛好來嘟媽家,可能是人命的問題了」。聖結石向《蘋果》表示,丈母娘等人受到嗆傷,現已返家休息,他也撥打1999向北市府投訴並與Dyson聯繫。Dyson總公司回應,目前還在釐清吸塵器自燃原因。
對於捷運聯開宅竟無滅火器一事,北市捷運局資材室課長林萬融回應,該宅於2017年開始交屋,同時成立管委會,但因管委會與建商交惡,至今未完成滅火器等公共設施點交,上月消防局也曾前往稽查,要求管委會須在下月9日前改善。
劉姓住戶怒控,社區問題很多,向管委會反映時,竟都被回「跟你的捷運局房東反映」,去電1999或是捷運局反映時,捷運局都不處理,但管委會委員22席中,捷運局就佔了10席、建商7席,管委會至今連會計帳本都沒有,讓人質疑管理費去向。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孫繼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思故我在
#落葉歸根
視汐止為家,七星為園,安定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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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正並非汐止出生,但三十年來卻視汐止為家,
也許是巧合,卻也是上帝的安排。
繼正讓市長親簽建商執照核發公文!並不是因為繼正要選立委,而是多年前在繼正所住的社區發生的事。
社區管委會主委是個退休黑道,
跟廠商拿回扣,恐嚇住戶,無故提高管理費,
繼正公義之心覺醒,決定要抵抗不公不義,
黑道大哥氣繼正擋了自己的財路,
更是用盡手段,但繼正做事靠證據,
收集資料,告上法院,一切公平公開,
經過一年多的官司,最終黑道大哥貪污罪成立!
此時這位大哥對繼正說:
「孫先生,我在黑社會打打殺殺這麼多年,
我在你身上看到一股正義之氣,你的EQ我也是佩服。」
繼正願意為所住社區獻上心力,
也為所愛之地付出生命,因為孫繼正說過:
「當善人沈默之時,就是讓惡人囂張,
權益是要自己保護的。」
我要保護汐止我們的家,保護七星,我們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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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請唯一支持孫繼正:https://pse.is/H86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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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總統大選
#換總統比較快 #換立委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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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老舊國宅修繕,在補助、認定方面建議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把關機制為何?
20190401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
一、今天質詢都發局,針對老舊國宅修繕問題,呼籲市府給予關愛眼神。
老舊國宅,屋老、人老,尤其內壢三大眷村:自立、精忠、陸光三大國宅,許多狀況雷同,在補助、認定方面是否能夠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但社區管理所遇到的狀況千奇百怪,站在輔導管理機關的立場,有沒有什麼把關機制?避免管委會因為選舉恩怨或是私人因素,造成住戶權益受損。
有些社區更長期被固定把持,爭議較大的管委會,主管機關是否思考一下未來如何幫住戶的忙,而非月月繳管理費,但自己的權益卻無法自己維護。
二、桃園市目前拆除違建的作法,是分級處理還是即報即拆?有些老舊建物因為漏水修繕,若被挾怨檢舉,認定標準為何?有沒有通盤處理流程?
#都發局 #國宅 #眷村
#市民麥克風 #謝美英 #議會質詢
#國宅修繕 #漏水 #違建拆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對於新大樓管理費的一些疑問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3.在管委會成立迄今約2個月,也還沒點交公設,就不斷的向住戶說明管理費不足。 4.日前物業說明因每個月虧損所以建議開始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用(目前交屋約 ... ... <看更多>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靠北建商2.0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後來才知道,好多社區建案,根本不會預收6個月管理 費、或者這種額外、只有“買家”才交的“管理基金“…很 多都是管委會成立後,才開始收管理費的… ... <看更多>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在 [請益] 預收管理費的疑問- 看板home-sal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我家新大樓已經由建商交接給管委會了,
而管委會也開始向住戶收取管理費。
基本上所有住戶都繳了,但有一戶主張他已經預繳了六個月,拒絕再繳。
這裡我有個疑問:
建商交屋前預收的六個月管理費,註明用途是作為管委會成立初期的管理基金。
後來移交時也全數都匯給管委會了,這必須拿來支付前六個月費用嗎?
由於第一次區權會選舉管委會後,並沒有討論到有關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目前因為疫情,短期內也沒辦法再召開區權會,決議這些錢的用途。
所以管委會是依據原本建商合約標準 (xx元/坪) 來收管理費支付開支,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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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30.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25125089.A.4DE.html
※ 編輯: CGT (112.104.30.120 臺灣), 07/01/2021 18:39:07
我們家搬進來也已經超過一年了,而建商是兩個月前移交給管委會的。
移交之前建商為了賣房子,基本的門面管理、保養維修跟清潔打掃都是他們負責。
預收的管理費也有寫作為管理基金,只是後來的規約和區權會沒決議。
所以我才懷疑這位主張不繳的住戶有沒有道理?
※ 編輯: CGT (112.104.30.120 臺灣), 07/01/2021 2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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