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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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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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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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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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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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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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TV焦點】收入不穩缺錢買奶粉 男鋌而走險行竊被逮
#薇琪在這編:誰不是被生活所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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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男子,因為工作收入不穩,生活困苦,缺錢幫小孩買奶粉,鋌而走險下手到旗山行竊,隨後被逮,但警方表示願意原諒嫌犯並給予他一次機會,但竊盜係屬非告訴乃論罪,訊後仍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竊盜 #收入不穩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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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要符合法定事由才能停止刑事訴訟程序,就算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同意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但法院會因雙方已達成和解,考量被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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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的詞,只有「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自訴」「公訴」。 還有另一個「保留法律追訴權」,現在是法律中沒有追訴期限的規定了嗎. ... <看更多>
竊盜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Re: [新聞] 沒錢付?開特斯拉2男拔走隔壁槍充電車-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rcross (阿插)》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187754
: 原文內容:
: 自從節能減碳的觀念興起後,不少人會以電動車代步,而充電設備近來也越來越發達,不過
: 最近卻有一位特斯拉車主發現,有人把自己付費的充電槍拔走,逕自偷電,讓這名車主氣憤
: 地PO出影片。
: 昨(23)日有名車主,在臉書社團「TESLA Taiwan Model3/Y特斯拉台灣車主群」發文,自
: 己在台中某停車場時,停在付費充電格充電「還可以被拔充電槍,我也是服了」,詢問網友
: 這樣算竊盜的行為嗎?
: 貼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支持提告,有錢買車,沒錢停車也太暖心」、「報警處理比較
: 好,不然以後又拔別人的」、「直接檢舉了啦,都收費了還有人拔槍,誇張耶」、「建議你
: 直接報警處理,這應該算竊盜了」、「如果連充電的錢都捨不得建議不要換電車」。
: 該名車主稍早也在貼文底下補充留言表示,7/1之前這樣的事件很常見,「但是7/1過後,只
: 要停在充電格上就是會被收充電費」,他強調使用者付費很合理,並解釋電動車的電費已經
: 比油費來得便宜,不應當出現偷電的行為「明明一台車都是百萬起跳,使用者付費我覺得也
: 沒有很難」。
https://www.taichung.gov.tw/2407865/post
台中市政府對拔槍竊電的電動車主祭出霹靂手段!一名停放於一般車格的電動車主,疑將另一輛停放充電專用車格充電中的充電槍拔除,並插入至自己的車輛規避充電專用車格付費措施,影響公眾利益及充電安全,交通局獲報調查後,針對該名拔槍車主向警察局第四分局告發涉嫌刑法竊盜罪、詐欺得利罪及損毀罪等罪嫌,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如遇有拔槍行為請踴躍提供相關影片檢舉,以遏止不良行為。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為增加充電車格周轉服務效率及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自7月1日實施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確實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違規佔用問題,但也接獲百餘件有關電動車主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的檢舉資料,並已陸續錄案彙整中,後續將移送警察單位協助偵辦。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近日有民眾在社群媒體貼文指稱有電動車主涉及拔槍竊電,交通局獲報後立即積極處理,這起引發電動車主鳴不平的「我付錢、你充電」違規行為,經調查為一名投機電動車主任意拔除正在使用的充電槍,還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規避充電車格停車費,不只易使電動車充電設備及公共充電樁因不正常拔除造成損壞,也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交通局強調,交通部已於7月3日發函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有關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構成刑法第320條及第32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也要向轄管的停車場業者加強宣導,提醒車主勿規避相關收費,若因一時為貪圖小利,竊電觸法得不償失。
葉局長說,公共停車場的充電樁是「專供」停放在「充電車格」的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如果將充電槍或使用延長纜線拉到非充電車格使用,不符合充電專用車格及充電樁設置使用原則,為避免部份車主違法佔用及竊電,交通局將於拔槍行為重點熱區派員加強巡邏,也請停車場業者加強充電車格周邊監視錄影,做為日後拔槍糾紛的佐證資料。
停管處強調,為推動民眾使用低碳交通運具,在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方便有需要充電的民眾使用台中市電動車充電設施,僅限停放在充電車格的車輛充電使用,車主勿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或擅自以延長線私接公有停車場內設置的充電樁充電,應遵守公共資源的使用秩序,營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充電環境。
台中市政府今天發新聞稿了
原車主沒去提告,倒是市府主動告發了
竊電仔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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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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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上化學課,老師讓我去拿一瓶20%的酒精。
我沒找到,就拿了兩瓶10%的。
老師很生氣,說:你要一個20歲的老婆,我給你兩個10歲的可以嗎?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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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77.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90356561.A.8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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