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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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印象]
今日是反修例運動爆發的兩周年。兩年前的今天,百萬人上街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政府依然繼續推動修例,引致三日後的包圍立法會警民衝突事件,就此展開了逾年的連串示威浪潮。香港傳媒《明報》統計了至今,反修例事件引致逾萬人被捕,法院處理近2千宗案件,而因為逼爆法院,某些案件需要拖延至2023甚至2024年才開審。
而其中一個最「塞車」的法院要數區域法院。這級法院不是最高,也不是最低,可以判處的刑期最高達7年。然而,700多名被控告暴動罪的被告,刑期最高為判囚十年,卻大部份安排在區域法院,而不是高等法院審理。
兩層法院最大的分別,就是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而高等法院必須安排陪審團。所以,把暴動案放在區域法院,乃是可以判處高刑期而不用設陪審團的做法。
今日區域法院審理一宗頗簡單的案件。兩名青年被懷疑破壞了一間售賣雜貨,被指與中國內地有關的商店進行破壞。控方以「入屋犯法罪」,亦即俗稱「爆竊罪」控告二人。
坐在犯人欄的被告,分別為同齡的一男一女。他們的打扮相似,都穿着白色恤衫,卡奇色吊腳褲,男的配以Vans黑白板仔鞋,女的配以Converse布鞋。男的職業為髮型師,他的「蛋撻頭」光亮油滑,女的職業為咖啡師,一頭文青及肩短髮,兩人同為22歲。
法庭上播放了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當晚11時,防暴警衝進香港仔中心的露天廣場,制服了男被告。拘捕時有人說了一句「X你老母」的粗口,束了淺色及肩長髮的男被告被制服在地上,混亂中,他向鏡頭說了一句:「我隻眼好痛。」未幾,樓上有人扔雜物,警員向樓上發射了催淚彈,把被捕者拖到一旁繼續處理。
直播中,香港仔中心室外廣場,設有涼亭假石噴水池,漆黑的庭園回蕩着咒罵聲,有警員跟市民對罵,並用強光照射記者鏡頭,不斷叫記者退後。有趣的是,控方播放這片段時,把片段聲量壓到很低。辯方律師特意走到控方大狀旁邊說,明天播放片段時,「唔該校番大聲啲。」
代表男孩的辯方大狀身裁高挑,為了令自己可以輕易看到電腦的資料,他放棄用傳統大狀的木座架,而是從枱底把自己的私伙銀色小拖喼拉出來,再打橫讓它平躺在桌子上,再於上面擱上打開了的手提電腦,這樣他眼神垂下,視線剛好落在電腦屏幕上。每個大狀發言都有自己的習慣。
辯方大狀一只手拿着翻開的筆記簿,另一隻手作解說的動作,他手指修長,當作供的警務人員答完問題,他會伸一伸右手食指向天,說一句「好」,然後繼續提問。
今天共有三名警務人員作供。第一名男警語調輕鬆,第二名新紥師妹,第三名則是衝鋒隊員,當晚衝進廣場拘捕男孩。
這名叫姜立庭的衝鋒隊員,身型高瘦,衣着低調,他打了圓點領呔,手戴黑色蘋果電腦錶,說話起伏不大,語調平靜。「那時是踏浪者行動,一天當更十二小時,有時沒有收工時間。」他解說。
姜立庭表示,當晚收到指令到香港仔中心廣場,看到一班數十名的黑衣人逃跑。姜又表示,下警車後把被告追截。「被告有特別特徵,黑衣黑褲黑口罩,但有一把金色長髮。」他用左手向自己頭上向後掃,並點點自己的肩:「金色(頭髮)向上Gel,長到及肩。」今天坐在犯人欄的男孩,髮色已是全黑。控辯雙方並沒有爭議,被捕的是男被告。
辯方律師追問,為何這個金髮特徵,卻從來沒有白紙黑字被記下來,無論是記事簿還是口供裡。姜立庭表示要翻查自己的記事簿,他從黑西裝的右胸口內袋裡,翻出一本手掌大,粉紅皮的警察專用本子,裡面有中文手寫字跡,他翻開看了幾頁,回應說:「我寫漏咗,我自己寫漏咗。」
姜立庭警員不只一次表示要看記事簿。當被主控官問及拘捕及警誡後,男孩有否回應,姜亦兩次表示要求翻查記事簿,辯方表示同意讓主控官以提示方式發問,姜才記得男孩說過:「我過來湊熱鬧架咋」「我路過」。
辯方律師繼續提問:「如果我問你,你到場的時候,看不到他之前做了甚麼?」姜同意。
辯方律師再問:「拘捕時現場有人講粗口你當時聽到?」姜警員表示:「不清楚」。
「制服被告時你或你的同事有向他噴射胡椒噴霧?」姜表示:「我沒有(噴胡椒),至於同事有沒有我不清楚。」
「現場被告被制服後曾說過『我隻眼好痛呀!』『可唔可以畀我抹吓眼先?』」姜再表示:「我無印象。」
「你當時見到被告的神情是痛苦的?」姜警員答:「無印象,佢當時戴着口罩。」
辯方律師不忘提示,「我向你指出,當時你或你的同事已經扯走咗被告的口罩。」姜又補充說:「我記得(口罩)是半吊着,甩咗。」
辯方律師追問,「咁有冇印象被告神情痛苦?」姜再次表示:「無印象。」
辯方律師指,姜立庭警員在法庭上披露被告「有點掙扎」所以下了手扣,卻在供詞寫被告「緊張四處張望,才戴手扣。」辯方律師追問,「被告緊張是因為中了胡椒噴霧。」姜再說他不清楚。
姜立庭曾在作供提到,當晚因為樓上民居有人扔雜物,他們要把被告移師到別處繼續處理拘捕程序。「樓上既住宅居民,扔雜物,好像雞蛋和硬物。」
這並非是普通的「爆竊案」。爆開了的雜貨店Miniso「名創優品」經點算貨品後,表示損失了約5千港元貨物。然而樓上的居民卻從高處扔物,引致警方在拘捕後,要向樓上民居射了一發催淚彈。
那個晚上,也不是一個普通的晚上,那是科大學生周梓樂於停車場墮樓身亡後的「頭七」,2019年11月14日。中文大學衝突稍緩,理工大學佔領亦風風火火。
全香港多處發生示威集會、堵路或衝突。蘋果日報當天的直播馬拉松式進行了7小時,從日到夜,遍及港九到新界。直播的地點有紅磡理大、有港島灣仔大球場、港島中環遮打花園、新界東將軍澳、新界西天水圍、和九龍旺角。
那一陣子,香港各處也像在火燒,民情怨氣爆煲。防暴警拘捕了年輕人,居民憤怒得從高處向警務人員扔雜物,是一年半前香港的日常。
然而時間洗滌了一切,今日香港的日常是,案件繼續排期審理,但街道回復平靜,不少人已經移民或被逼離港。當日全副武裝的警務人員卸下制服,穿了西裝,在法庭裡斯斯文文地作供。被告的年輕人面對不明朗的將來,警務人員則淡然回應:「我沒有印象。」
《明報》今日的報導指,警方雖然收到近2千宗關於反修例示威被疑濫用暴力的投訴, 至今卻沒有警員因執行職務而被捕、被停職或起訴,只有廿多宗訓斥及五宗紀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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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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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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