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221東森 打炒房新招!房屋稅免稅排除法人、自然人限3戶 東森原影→https://youtu.be/dgpbgH8Ssaw 回應外界打炒房聲浪,財政部祭出了短期措施,公告修正房屋稅條例,未來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的低價屋免課房屋稅門檻將會排除法人適用,個人全國也僅限3戶免稅,預計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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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協力調查義務?🧐】
#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目的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當國稅局對你 #發動調查權 的魔法卡,你就有配合調查說明的義務 ❗️
(ℹ️ #白話翻譯 就是...你負責舉證給我看:你沒有,是我錯怪你了)
所以,資產傳承規劃可謂是項耗腦、耗時、心思縝密又須對稅務了解的任務,每個決定都得慎重 (不然沒有避稅意思,卻不幸誤觸避稅行為,會真的欲哭無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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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30條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發布日期:110-08-24 更新日期:110-08-24 點閱次數:5969
稅捐稽徵法30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10221東森 打炒房新招!房屋稅免稅排除法人、自然人限3戶
東森原影→https://youtu.be/dgpbgH8Ssaw
回應外界打炒房聲浪,財政部祭出了短期措施,公告修正房屋稅條例,未來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的低價屋免課房屋稅門檻將會排除法人適用,個人全國也僅限3戶免稅,預計今年7月正式上路。
記者/黃圓媛、陳震隆 採訪報導……↓
這對現行將出租房屋切割的包租公、包租婆衝擊恐怕不小。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尤其是中南部一些大學周遭的屋齡四五十年的老舊公寓,一次就持有個好幾間的包租公、包租婆,靠收租來維生的,對他們影響就會很大。」
為了照顧農民、低收入戶或居住簡陋房屋者,現行房屋稅條例有規定,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課房屋稅,但不少企業法人會將出租不動產分割為小坪數藉此來避稅,修法後,包租公、包租婆或法人即使持有房屋現值低於門檻,都不再具有免稅資格。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他比較鎖定的房地產是偏屋齡可能四五十年的老舊公寓,既然未來要繳稅了,可能會促使屋主願意加入市府的都市更新。」
房仲業者分析,除了防堵炒房,政府這一招有望也能刺激都更效率,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停車位也有稅籍甚至還是共同持有,就怕會有誤傷。
房仲專家/徐佳馨:「就是一些停車位他是另外稅籍的持有人,那他很容易會因此符合到3戶以上的標準,如果是以這樣的個案,可能必須靠財政部去做一些稽查,或者是由民眾直接做一些舉證。」
財政部強調法規實施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發輔導函協助屋主們選擇適用申報,這一次修法會影響到多少人?仍在統計中,不過全國擁有房屋者的自住者9成以上皆擁有3戶以下,自住者的部分預計衝擊不會太大。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ygwV-lstso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2/210221-3.html
稅捐稽徵法30條 在 原因是帳號借人使用。國稅局有權利查個人銀行戶頭資料? (第3頁) 的推薦與評價
稅捐稽徵法 第30 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 ... <看更多>
稅捐稽徵法30條 在 稅捐稽徵法28條『五年』變『十年』,真的變好了嗎? 的推薦與評價
稅捐稽徵法 28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 ... ... <看更多>
稅捐稽徵法30條 在 [問題] 公司被查稅的權利義務- 看板tax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稅務版的大大們大家好,
小弟的公司最近遇到國稅局查稅,
今天早上接到國稅局的電話說要我們提供特定往來客戶的聯絡地址,
但也只有來電沒有任何正式的公文或通知
目前不知道如何處置所以來問大家:
1. 國稅局跟我們索取這些資料是有正當性的嗎?
2. 提供這些資料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3. 公司有義務配合這個要求嗎? 是否有權利可以拒絕?
4. 一般公司被查稅的基本權利跟義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感謝大家耐心看完,
還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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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69.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26734504.A.920.html
公司有會計部門,法務是委外顧問。
剛剛問了法律顧問,他的說法是目前國稅局用電話講的話還比較好溝通,
現在配合的話可能會比較好處理完畢。
如果屆時寄公文出來的話,可能就會呼風喚雨,要提供非常多的資料。
所以目前會先配合處理,如果有其他發展的話再跟各位討論,非常感謝!
※ 編輯: YOMao (220.135.69.102), 03/19/2015 1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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