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在大的災變或是疫情發生的時候,人類顯得非常渺小,因此借重他人的智慧,用人類的集體經驗對抗天災地變就變得很重要了!今天開放CALL IN,LINE帳號是luciferlive 在大的災變或是疫情發生的時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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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疫情下的「謠言」?】
日前有民眾於PTT上表示「在臉書看到東吳似乎有學生確診」,後被調查局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認為該民眾確實有於臉書看到該消息,也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且民眾發文的時候也真的有東吳學生確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下稱東吳案)。另外一個類似的案件是(下稱摸頭案),有一民眾在PTT撰文寫到「去年有症狀的根本不給驗,驗了也是摸頭陰性」,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違法)」第63條送辦,最終法官則是認為該名民眾是依據自己的就診經驗提出質疑、且言論自由應值得保護,並裁定不罰。
🎸【類似的兩案件,為什麼程序不同?】
原因就在於一開始的調查案件的主體並不相同。關於摸頭案中的社維法,我們可以把這部法理解成警察機關專用的行政法,社違法當中可大略分成兩種案件處理方式,一種是警察直接開罰(這就是為什麼惡鄰居深夜還在吵時,警察會對惡鄰居直接依照社維法開罰),一種是警察會送地方法院由法官裁定。摸頭案當中,依照社違法第63條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又依照社違法第43條以及辦理社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罰則當中有拘留的處罰時必須要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交由法官裁定,因此摸頭案當中,警察才會將案件送至法院,法官最後裁定不罰。
而東吳案的調查主體是調查局,調查局的主要工作是犯罪偵查,同時也是我國的情報機構,近年來也處理假消息的問題,與檢察署皆隸屬於法務部底下。因此當調查局針對案件進行偵查後,會交由檢察官去決定是否予以起訴。 如東吳案,調查局就以違反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這兩名民眾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呢?】
社違法第63條以及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主要都是在處理「謠言」的問題,這兩名民眾沒有被處罰主要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並不認為他們所說的是「謠言」。「謠言」是什麼?依照部分法院判決的定義:「『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為」,也就是畫唬爛的東西就是謠言。在東吳案中,該民眾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事後也證明真的有同學確診;在摸頭案中,民眾是因為自己真實的就診經驗才提出質疑,故這兩案的民眾都沒有空穴來風般的畫唬爛、「製造謠言」。
而一般人又該怎麼避免自己因為製造「謠言」而被偵查機關調查呢?可以做的做法有:確認消息來源可靠、進行查證,或者是根據自己真實經驗所發言也不會被認為是「謠言」。一個謠言可能會影響我們、也有可能讓大眾陷入莫名的恐慌(如之前的衛生紙搶購潮),分享資訊是很重要的,但也要小心不要發出誤導的訊息喔!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75458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MxENzj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6期)
發行日期: 2021.09.22
法規期間: 2021.09.01~2021.09.15
主編: 羅祖芳律師
釋字808
一、 釋字第808號
司法院於110年09月10日公布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38條規定,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該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規定處罰係屬違憲。蓋於此情形,社維法與刑法就同一違法行為之處罰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不同,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惟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王奕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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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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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的災變或是疫情發生的時候,人類顯得非常渺小,因此借重他人的智慧,用人類的集體經驗對抗天災地變就變得很重要了!今天開放CALL IN,LINE帳號是luciferlive
在大的災變或是疫情發生的時候,人類顯得非常渺小,因此借重他人的智慧,用人類的集體經驗對抗天災地變就變得很重要了!你可以說這是抄作業,也可以說是見賢思齊,但總之就是集思廣益有甚麼不好啦!今天開放CALL IN,LINE帳號是luciferlive。
新的病毒已經出現,舊有的規範和常識不再管用,那怎麼還在用舊的規範沾沾自喜呢?
好啦,之後我們開call in會是SKYPE帳號跟line輪流用!讓大家可以分享你們遇到的狀況難題,或者是你們之前遇到同樣狀況的解決之道,政府北七或是寧可堅持智障立場也不要低頭認錯,民眾只好自救了!
你看看今天有一則指揮中心超氣的澄清文:【有關今日網路流傳「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呼籲出門在外要戴口罩請街友盡量回家用餐」等圖文,為不實訊息,請民眾勿再轉傳與散布,以免觸法遭罰。陳副指揮官於今日記者會中回應記者提問有關民眾在戶外用餐配戴口罩情形,係告知大家盡量回家用餐,減少遭受感染的可能性,本案不肖人士刻意扭曲副指揮官語意,要求街友回家用餐,誤導民眾,已由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偵辦中,提醒民眾切勿輕信網路流傳之不實訊息,若隨意散播、轉傳,可能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最高可罰300萬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結果我想說是甚麼嚴重的中共認知作戰造謠,結果內文一看,的確就是教民眾盡量回家用餐,但沒有考慮到街友怎麼辦啊?不然難道他講話有說大家盡量回家用餐,但街友不含嗎?啊那不然原回答不就是整個規劃不夠周延沒想過街友,或者只能蹲在露天工地吃飯的工人怎麼辦的一個結果嗎?結果指揮中心的反應跟澄清就是不然罰三百萬,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防疫反應是不是太直接粗陋了,不是超前部署了一年多嗎?【抓頭】
這是目前人在瑞士的網友CHAN分享給我的資訊:【朱大您好!我簡短來分享一下瑞士情況好了
瑞士在歐洲國家一直是以佛係防疫著稱,2020-2021年的雪季全歐洲的雪場都關了,只有瑞士照開短暫關閉一陣子而已。 去年應英國變種病毒剛出現的時候,有很多人英國人來瑞士滑雪,瑞士政府後來發現這樣不對,要他們在飯店隔離,結果一堆人收到消息,連夜逃往其他國家,連飯店都沒有checkout ,直到發現為什麼敲房門都沒人回應才發現他們逃走了。
去年3月中開始封城,也沒有強制限制居民的移動,關閉所以有娛樂場所/餐廳/酒吧,超市非民生必需品的區域也都被圍起來,還有公共場所和大眾運輸需要戴口罩,另外建議企業在家辦公。
比較重要的是紓困部分,以沃州為例,因為封城造成損失薪水發不出來,只要企業提出申請,政府會負擔80% 員工原本的薪水。如果是員工可以工作,但因為疫情而縮短工時,政府會給付50%的薪水。 如果是失業的人或需要急難救助的人,瑞士原本就有完整的社福救助中心可以去諮詢,但基本上有工作的外國人不會去,因為那會留下紀錄,對以後辦簽證或換城市註冊的時候會有問題。
目前在瑞士政府出錢讓瑞士的居民,只要有保險晶片卡(有點像台灣的健保卡,有工作的居民就需要強制保健康險),可以到藥局每個月可以免費領五次的快篩試劑,甚至有藥局推出半年內每個月自動寄到家的服務。學生健康保險沒有此晶片卡無法領快篩,但可以到篩檢站做篩檢。 PCR的部分只要有症狀,網路上預約就可以優先篩檢,最快四小時可以收到簡訊和電子報告。有症狀的和要旅行的檢測站是分開的,我去過的檢測站就是在一個不起眼的角落的貨櫃屋,兩個工作人員就可以採檢。目前也開放疫苗開放免費施打,大部分的人打Moderna 居多,因為瑞士有取得授權自行生產。
最後只想講,台灣政府到底在幹嘛? 真的有很多人沒工作沒做生意就沒飯吃,這種事情在去年就可以沙盤推演想好要怎麼做,到現在才在立法院要緊急通過紓困預算,好一個超前部署啊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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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台北市議員侯漢廷親自至信義分局做筆錄,指控桃園市王姓議員涉及毀謗台北市政府,要求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但中壢分局卻待忽職守,超過兩個月才處理此案,遭到地方法院駁回!
究竟是蓄意還是無意?為何會發生如此離譜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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