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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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恐龍法官之前,先用判決書查詢小技巧找出法官的判決理由】
當看完媒體報導恐龍法官的判決後,大家會不會想要自己判斷該判決是否真的這麼恐龍呢?我們以田徑教練權勢性交案為例,我們可以直接在判決書簡易查詢的欄位,打上「權勢性交 田徑教練」。
藉此,我們可以找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但萬一透過關鍵字仍找不到判決該怎麼辦呢?還有以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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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源 裁判書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利用警察權打擊的,是「假新聞」,還是「箝制言論自由」?】
「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到底該服膺法律,還是服膺政治?」
另一個嚴肅但卻總是被政治化的法律問題--近一兩年來警察機關「突然開始」大量以「社維法」來移送批判政治的言論,癱瘓了司法能量,但換來的是一堆「不罰」的裁定。
這個嚴重的問題,近來在司法圈與警察圈內引起內部普遍質疑與熱議,但卻礙於「政治現況」,沒有太多人願意在公眾場域對此議題提出批判性的檢討意見,難道是因為批判意見似乎不是「主流」意見?
在此我們分享 鳴人堂 另一位專欄作者的文章
〈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這篇文章「不」是本粉專作者與編輯寫的喔,各位效忠政治的網民要「出征」亂罵的話,不要再罵錯人了喔!)
該文作者分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的相關裁判,指出 #2019年起因政治類言論而遭移送的案件大幅增加(原文內容:「當年將近150件的此類案件中,將近三分之一的法院裁定與「蔡英文」有關,與「韓國瑜」相關的雖然比較少,但也有將近五分之一」),然而「占總移送案件數量近八成的政治類案件,移送後八成五的比例是不罰」。
接下來的問題是:
1. 在法院不支持這種箝制言論自由的移送下,為何警察機關還是前仆後繼的移送?
2.為什麼會有這麼高的不罰比例?真的都是「中共同路人」、「統戰」言論嗎?
希望警職人員可以告訴我們,這些濫行移送「背後真正的原因」。
也希望讀者們可以思考,是什麼樣的制度,讓這些員警前仆後繼地被法院打臉?真的是基層員警願意的嗎?
(圖片擷取自〈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黃色標記為本粉專編輯所繪,也是我們以上兩個提問的問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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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摘:
「以2019年因政治類謠言遭移送的案件中,批評現執政中央政府的數量是其他的5倍以上,然被指稱是謠言的對象,如前述私菸案者,有行為人似是發文影射總統府高層知情或是包庇私菸。而同婚或性平教育的部分,有些發言者更是陳前總統任內的政務官,要說是「中共同路人」、「五毛網軍」,恐怕可能性不高。」
「 就2012年到目前的統計,所有移送法院的社維法謠言案件,將近 #八成會做成不罰的裁定,只有二成多的案件會論罰,其中沒有一件被論以拘役,頂多就是罰鍰,與網路上所稱的「假新聞,關三天」的印象相距甚遠。若對照刑事案件、行政事件,檢察官或行政機關的高起訴科刑率、高處分維持率,警察機關移送案件,遭法院支持的比例可遠遠不及。
理論上,在法院多數案件不支持警察機關移送書所稱的理由的現實下,警察機關應該不會大量移送民眾,避免自討沒趣。然實際上卻非如此,即使在2019年,警察機關開始爆發性移送此類案件後,仍是將近八成案件遭法院認為不罰的情況下,#2020年移送的案件總數卻是有增無減。如前所述,今年還沒過完,就已經是2019年全年的兩倍了,遑論2019年當年案件總數本來就已經超過2012年到2017年總和了。#警察機關即使面對多數案件遭法院打臉,#仍能前仆後繼,#實在令人不解。
......在2019年開始大量移送政治類謠言案後,非政治類案件遭移送者,有五成多會處罰,高過不罰的比例。占總移送案件數量近八成的政治類案件,移送後八成五的比例是不罰,有處罰的僅一成五。這更是讓人質疑,此類案件究竟還有沒有要移送的必要?執法與其說是在維護秩序,恐怕已經到了會遭法院認為是在箝制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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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議題的其他報導與學者說法:
(蘋果)【法官逆時中】警揪假訊息竟過半不罰 法官:真假難辨:https://bit.ly/36dD9dQ
「根據《蘋果》調查,警政署至4月9日共依《社維法》移送37件假訊息案,但截至今(21日)目前全台法院審理後,有19案經法院審理完畢,結果僅7案裁罰共6萬9000元,另10案遭駁回,還有2案不受理,而法官裁定不罰的主因,大多認為民眾難以判斷訊息真偽,且發文用意只是提醒民眾小心。對此,有警員批評,查緝假訊息根本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江雅綺認為,打擊假訊息與箝制言論自由可能僅在一線之隔,因此在處理假訊息問題也要相當謹慎,現行狀況雖然警調單位一直抓散布假訊息者,將個案交給法官、檢察官決定是否處罰,也許不是最有效率和最好的方式,但在法治國家中,既想制止假訊息、同時維護言論自由,必須相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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