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位聽眾遇到一件法律問題:
有一天帳戶裡突然多出了8000元的新臺幣款項,後來經銀行通知才發現,原來是別人匯錯帳戶,這位民眾好奇這個時候能不能不返還這筆款項,或是像撿到錢一樣行使民法805條1/10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民國101年報酬請求權已經修法,將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從原先的3/10下修為1/10,以避免造成受領權人過度負擔,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沾染過多功利主義的色彩。
另外,為了避免部份情形准許拾得人向受領權人請求報酬或有失衡的情形,立法者也於民法805-1條明訂3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拾得人為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人7日內未通知或報告、受領權人為中低收入戶等。
若不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受領權人無故拒絕支付1/10的報酬,依民法805條拾得人得行使留置權,換句話說,可以不返還拾得的遺失物,用來擔保法律規定的報酬。
但在這位聽眾的情形中,可能無法適用上面所說有關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規定,因為別人匯錯帳戶畢竟有別於撿到遺失物,不能適用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此時如果拒絕返還8000元,可能會有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的疑慮,因為該筆款項畢竟不是自己所有之財產,拒絕返還自然屬於侵占自己所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最後,或許有人有疑問,如果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匯錯帳戶,後來發現後,財產已經不足8000而無法歸還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依照民法182條,只需要返還發現時剩餘的數額就好了,這個短少的數額當然是由不小心匯錯帳戶的人自行負責啦。
總之,在多數情形,匯錯帳戶的情形都是必須扣除必要手續費後全額歸還的,並沒有辦法行使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為避免爭議及觸法嫌疑,還是盡快歸還8000元給著急的失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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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別怕來拿】
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來拿?
小編知道很久沒開的杯子真的可怕,
但我們已經把裡面的水倒掉囉~~~
/
請讓您心愛的物品回到您的身邊,即日起開始認領。
今日起六個月後再不來拿就要二手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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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條規定 #要二手拍我也不會買哈哈哈
#快來認領辣巴托巴托 #練健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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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聽民總的函授光碟時
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我耳包
老師在唸完951時 又說了除非掉得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 否則就不能再反還...
這樣不是跟951衝突嗎@@" 所以我解釋成是老師口誤
但是問題來了~以下:
民法951條內容是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後來似乎有修法)
第805條的內容是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Q:第951條不是說了 只要佔有人是善意取得的話就不用返還不是嗎?
那為何依照805卻要返還 而且僅得三成報酬?
這兩條沒有矛盾嗎? 還是我走火入魔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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