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分析]
一、本案事實
九歲童拿紅包錢一萬元至超商買遊戲點數,母親事後至超商理論,認為超商店員不應販賣點數予小童。
二、法律爭點分析
(一)本案買賣契約成立在遊戲公司與九歲童之間,而超商店員僅為遊戲公司及超商之履行輔助人,故母親找超商店員理論沒用。
(二)母親(法定代理人)事後顯然不同意契約之訂立,故依民法79條該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三)依民法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該一萬元係九歲童之紅包錢,理論上應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不過有學說認為,若該財產之處分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身份顯不相符時,仍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本案而言,一萬元對九歲童而言算是天文數字,明顯與該童身份顯不相符,故仍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該買賣契約不生效力,母親得向遊戲公司請求一萬元之返回,不過遊戲公司也可以向該童主張不當得利(例如收回點數購買的虛擬裝備等)。
#子雲老師 #新聞案例分析 #民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620的網紅葛昌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此「有我在TM:NEW 2020 生命延展,到府登場」」計畫,為「有我在TM」之後續延伸,由創作團體《遠房親戚實驗室》發想執行。以物種論,非曰萬物皆有靈,而是萬物皆為遠房親戚;以法律論,民法第983條有令,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以人類趨避行為慣性而言,七等親成為遠房親戚定義的起點。六度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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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我在TM:NEW 2020 生命延展,到府登場」」計畫,為「有我在TM」之後續延伸,由創作團體《遠房親戚實驗室》發想執行。以物種論,非曰萬物皆有靈,而是萬物皆為遠房親戚;以法律論,民法第983條有令,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以人類趨避行為慣性而言,七等親成為遠房親戚定義的起點。六度分隔理論見證了社群時代的收斂,七等親以外的廣大田野是遠房親戚的發散磁場。實驗室,先講究效果,再研究不傷身體,並永遠準備成立一間對照室,繁殖永恆的思想發(渙)散。
〈有我在TM:NEW 2020〉
2020
錄像(22分54秒)
錄像導演:葛昌惠
〈有我在TM:NEW 2020〉成員:張棘米、曹存慧、葛昌惠
志願參與者:黃大旺、黃筱威、黃鼎云、酸六
贊助|台北市文化局
HEREiAMTM: NEW 2020
2020
video (22’54”)
Director: Chang-Huei Ge (Zin Ge)
Members of HEREiAMTM: NEW 2020: Jimi Zhang、 Theresa Tsun-Hui Tsao、Chang-Huei Ge (Zin Ge)
Participants: Huang Da-Wang、Shaowei Huang、Huang Ding-Yun、Suan 6
Sponsor | Department of Culture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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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我想問的是,79條的契約中的意思表示,
如果適用到96條的話,
那個契約本身不就不能成立嗎?(因為意思表示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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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為意思表示,求購其名下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此時效力未定。
2.乙向甲為意思表示,求購其名下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此時契約不成立。
這個例子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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