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6條1項繼承回復請求權與767條物上請求權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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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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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7時效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司法正義,落實司法改革,提升人民信任感!
司法改革是蔡政府2016年就職演說時,受到掌聲最熱烈的改革承諾,並做出一系列的研究與方案草擬:
➡司法院花費3億5千萬的籌備及宣傳
➡歷經十個多月的「司改國是會議」
➡2017年8月提出12項總結建議
然而,司法改革的推動速度卻相當緩慢,因此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9年「對司法警政滿意度」調查報告中,有高達80.9%的人「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同時,司法弊端仍一一浮現,讓政府的私改及反貪腐決心,更受質疑:
❌遭判刑重犯未入監繼續逍遙法外,法務部卻渾然不知
❌背景雄厚的財經及貪污重犯入監,卻總被分配到最舒適的八德外役監
❌最離譜的是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不僅主責推動司改卻毫無建樹,在擔任國安諮詢委員期間更涉及司法關說,更讓社會質疑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
❌司改不斷拖延,影響司法形象,讓在第一線努力的基層司法官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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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認為,堅定推動司改,回應人民期待,才能真正改善司法效能,實現公平正義,以贏回人民信任。
📌重懲司法關說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我們認為應該:
➖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
➖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
➖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
➖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
➖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政府人員,包含利用行政、立法、監察及司法權內部,對司法人員施壓或關說,成為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的漏洞,我們認為也應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規範。
時代力量會秉持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的精神,積極推動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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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人民參與審判
➖建立陪審制,落實人民參審
➖建立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
「建立國民法官,實現人民參審」,是司法國是會議的首要共識。藉由跨領域代表之集體審議,促進國民參與,使國民正義意識及多元觀點融入司法審判,防止法官專制擅權。同時,將國民引進刑事案件審判,配合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僅有助於落實「無罪推定」,也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將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令人遺憾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兩年多後,無論是陪審或參審,法務部始終沒有提出法案版本,讓改革推動陷入空轉。時代力量會持續推動,落實人民參審願景;而人民檢審會同樣只聞樓梯響,歷任法務部長一再宣布推動,至今依舊毫無蹤影,時代力量也會加緊努力,強化人民參與司法,重建司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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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權貴司法
➖重大經濟及貪污犯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
➖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
➖假釋決定權改交法院,避免行政干預及黑箱審查
➖訂定棄保潛逃罪,遏止重犯逍遙法外
外役監早就成為權貴坐牢的渡假村,除了環境好、爽度高之外,還可以大幅「縮減刑期」,以第二級受刑人而言,每執行一個月,就縮短刑期十二日,幾乎等於坐半個月、算一個月。結果,魏應充、孫道存、胡景彬、葉世文等人都在外役監,根本已經成為貪官污吏與無良富賈的專屬渡假村,以八德外役監而言,「收容人數最多、比例最高者」的,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受刑人。
因此,我們主張這些重大經濟及貪污犯尚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服刑,更應提高貪汙犯的假釋門檻,避免權貴所承受的犯罪成本及懲罰,與鉅額的貪污所得遠遠不成比例。
我們也主張,應該由目前的法務部改為法院審查假釋申請,避免行政干預司法,同時省去當前審查過程不透明的黑箱疑慮。
此外,前央廣董事長朱婉清挪用公款,趁檢察官確定起訴前潛逃國外,直到通緝時效到期才回到台灣。這類任由貪污重犯逍遙法外的離譜行徑,除了補起防逃機制的破網,也應該強化通報機制,避免重犯一逃再逃。此外,司改國是會議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始終沒有排入議程,時代力量會回應民間社會的期待,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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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
➖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
➖持續強化修復式司法,減少更多悲劇發生
立法院日前總算三讀通過,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被害人訴訟參與」,強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地位與參與機會,而這一直是我們推動的方向。
在這次法案修正的過程當中,我們針對司法院版本的缺漏提出修正動議,擴大能參與訴訟的犯罪被害人類型與範圍,並得到司法院與其他黨團的認同,攜手努力讓犯罪被害人的參與更臻完善。
然而,還有許多重要的司法改革,需要我們的努力,包括實踐許多我們一直倡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行政院常設「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等事項。
針對修復式司法,日前也終於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被放入法律條文,但可惜目前還沒有相關細節規範,我們希望在司法過程中,能展開更多對話來修復傷痛,才能有助於避免更多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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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智匯學院: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slk
🗣主講人:吳從周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 綱】
◾情事變更原則之基礎理論
◾I情事變更原則之構成要件
◾情事變更原則之法律效果
◾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工程款之消滅時效
◾結論
【書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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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對應適用(一)--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七冊│吳從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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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理論與訴訟經濟——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五冊│吳從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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