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補充8張截圖回覆,最後最終重申:
買家Mei Mei(T小姐)持續不斷的繞著幾個所謂犀利問題、封鎖、還有承諾問題打轉,以下新增圖片我直接回應了買家您還有您朋友們的問題。
基於前述,我認為再溝通下去已經沒有交集,您堅持您的退貨退款,您所謂的答應承諾都是朋友A、男友C轉達,面交檢查又是朋友B同學。整段交易過程最關鍵的您本人缺席了,甚至最基本的盡快親自驗機也拖了五天。過程中最應該「親自本人」您 Mei Mei 對 我HimeChar 的溝通卻也交給不同代表。
您提出的所有 「她答應的」 、「她說的」、「她如何如何」 都是朋友們轉述給您的。基本上在全面缺席的狀態下連自己的證詞都沒有說服力。
光是封鎖您電話號碼這件事,從您自己所謂「無剪接無斷章取義」的截圖中也完全沒提供給我 「您本人」的電話號碼。試問,我要怎麼過濾陌生來電接起您來電?或者親自跟您對話?
總結:
1. 我並沒有逃避跟您對話,忙完後的隔天聯繫您反倒是您不願與我對話。
2. 我並沒有透過公眾粉專貼文斷章取義帶風向,是您先在爆料貼文導致我的社媒洗板造成困擾後才必須有所動作。
3. 我從來沒有在朋友A先生第一通電話時答應退貨退款,畢竟他既不是買家也不是面交者,我只說會與您本人聯繫交談。
4. 最後跟您男友C提議朝維修路線進行,是我非必要釋出的善意希望能幫助您們,最後也是您片面指定「只有退貨退款」一途。所以基於這原因,我們已無溝通共識。
5. 您所謂的好聲好氣好好溝通形容,請重複閱覽所有蝦皮訊息截圖,您我在這的留言,您在爆料的文章,看看想想,真正的溝通態度哪裡出問題。
6. 事情已又過三天,如果Mei Mei小姐您與您的朋友們還是不願撤下言論,我將追加騷擾與妨害名譽一併委託律師處理,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9 凌晨補充:
Mei Mei 買家T小姐您好,我已經很清楚的表達我的立場,而你們不論任何一位代表說法都不一致,最後結論只要求完全退貨。
你們說要提告走法律途徑部分如截圖是聲稱您男友的人簡訊,收到是11/6週三,早上電話A先生也有提及。
手機封鎖您則是完全沒有的事情,不明白什麼原因您一直重複這個重點?我從頭到尾根本不知道您的手機號碼,您也沒有跟我通過話,沒接到電話並不是刻意封鎖,而且我認為再溝通下去也不會有共識。
如我文章所述,一開始不是我不願意溝通,而是每次電話都是不同人,要求數次與您本人對話都無法直接聯繫,昨晚男友也說訊息都是他打的。經過多次溝通後我認為已經沒有意義。
我想表達的聲明已經透過文字很清楚的表達完整,如果你們再不斷透過電話或訊息一直騷擾的話,我也會全部截圖存檔後委託律師一併處理,很遺憾我們只能走法律途徑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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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原始貼文:
最近發生一些事情,我必須公開解釋一下。原本是很單純的交易,沒想到讓大家看了個鬧劇。事情是這樣:我在10/22的時候fb貼了文「賣我的金色腎」原本要將手機便宜賣給粉絲,張貼在拍賣上,意外一堆訊息要買我就關掉一直跳的通知。10/25買家T小姐訊息聯絡我說要私下面交購買,我原本用拍賣是希望透過有保障用寄匯有紀錄,不太願意,但對方有意馬上約我方便的地方,就想說好吧。結果原本說10/28 A先生,又改約11/1 B先生,面交的時候手機先交給他請他檢查,確認無誤,他將現金交給我。我想說就這麼簡單結束了,回覆已售出,關掉拍賣。
NO⋯⋯⋯
11/6早上在捷運上接到A先生的電話,我以為我在跟面交的B先生對談,結果我也不知道我在跟誰通話,指控說手機的Face ID是壞掉的,說我詐欺拍賣資訊寫功能正常,我說我使用重置都沒問題才這麼寫。對方執意要退貨我說有困難,賣出五天後壞掉我也不希望遇見,我賣之前測試明明都OK,面交的人又轉交幾手,我也不相信手機現在狀態,對方不接受說要全退不然要提告。我當時不方便通話,告知對方好等我忙完釐清再跟買家T小姐聯繫。我做完兩小時的根管治療、手機直播三小時戶外、接了小孩跟人碰面談事一下午、帶小孩放電、餵晚餐、兩隻手機快沒電、坐順風車被拖到很晚回到家,梳洗完貼完日記我就累倒了,看到一堆未接來電,想說隔天再處理。
11/7早上起來看手機たいへん⋯ 對方貼爆料一口咬定我賣壞手機跑錢人間蒸發,一堆人一股腦不分青紅皂白來我的社媒攻擊。我第一時間沒有回應,畢竟這是我跟買家的事,我請我的粉絲頁管理者協助開啟隱藏自動過濾還有暫時關閉,還是過我的育兒平常出門,也開啟拍賣訊息告知T小姐下午三點或晚上八點聯繫,小孩睡覺的時間不然在旁邊我沒有辦法好好講話。
好不容易晚上9點撂倒孩子,用訊息找T小姐,她叫我打給A先生,我說我跟他一點交易關係都沒有要談什麼,我只好打給面交的B先生,他說他跟T小姐不熟不關他的事等他給我T的電話,等了約莫半小時,給了我一通沒看過的電話,一位男生接的自稱是T小姐男友,我心想怎麼又是不同人我到底手機賣給了誰使用出問題?他說是他看到的拍賣,然後原本女友傳訊息,現在換他,貼爆料也是他。好⋯ 溝通半小時,兩邊立場不同,沒有證明也沒有信任,也都不滿對方處理事情的方式與態度。他說那就沒什麼好談不退算了就這樣互不干涉。我還是為了我無法即時回應而道歉,我主動提議互退一步,你拿去修看報價我補貼部分,他說他考慮再跟我說。然後11/8 早上起來看訊息他們討論完又是回到不修要我全退或拿去賣要我貼錢,我好意協助貼了遇到Face ID不能用這個狀況的網路文章,尋問對方有照著重設定嗎,對方只有表達生氣情緒用字的意思⋯
整件事我覺得很多疑點也氣:
1. 人一直換叫我跟別人講是怎樣?到底誰碰過手機?買家T小姐到底一直躲著??
2. 面交B先生已經檢查過,結果過五天後A先生出現問題是我的錯?依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下明明雙方同意。
3. 我接到A先生電話第一直覺懷疑我是不是遇到敲詐集團,口氣非常的兇⋯
4. 對方無意好好等跟我對談過,看我是公眾人物好針對,蓄意斷章取義利用網路霸凌毀謗恐嚇?試問我為什麼要用公眾拍賣帳號騙你錢??
5. 原本急著要卻又說五天後才拿到?手機好好的為什麼說壞掉?對方要我付他所謂的維修費幾乎是賣價?然後又說不要修??我不太相信他們目的單純,手機有無動手腳?是要錢?要群眾?
備註:
我也頭一遭遇到這種詭異狀況,直覺一定要冷靜多方詢問再應對,以免落入圈套。我平時手機就是整天關靜音的人,沒看過的電話不接,訊息已讀想想晚點回,有3萬多未讀email的怪人,個人頁面全關,唯獨實況互動與粉絲回文,我很認真一個個回應。希望大家也吸取到一次經驗,網路買賣容易出現的糾紛,文很長過幾天自爆,這不屬於我平時貼文內容,只是覺得還是要為自己立場發聲,我的文辭不流暢,請見諒。
注意:
網路發言請謹慎,以上發生經過皆有截圖錄音存證。面交買賣糾紛屬民法354條。網路霸凌可能觸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刑法310條的<誹謗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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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會獲得具體回應:
一、在汪志冰議員的要求之下,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已函請SONY公司今日前來向 消保官說明。
二、台北市消保官於記者會上明確表示買到瑕疵手機的民眾可以向台北市消保官室提出申訴,消保官將會統整消費者的申訴內容,以專案方式調解及協商,向SONY要求負起產品瑕疵責任。
三、消費者申訴管道如下:
1、電話申訴:台北市民請撥打1999市政專線,轉法務局消保官室。
2、網路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我是分隔線 以下為記者會新聞稿 >-----
SONY Xperia M5「死機」故障頻傳,SONY對品管瑕疵「射後不理」!!
汪志冰議員研究室近來接獲多起投訴,陳情人皆表示購買SONY Xperia M5手機不久後,開始發生每天多次無預警「死機」的情況,且無法重新開機,送修也修不好,又已過了7天鑑賞期來不及退換,只能再送修。汪志冰議員研究室初步瞭解,SONY Xperia M5才上市兩個月,新機一支要價12500元,屬中高價位機種,進一步上網查詢該款手機的消費者評價,發現已有一個名叫「SONY M5問題」的粉絲頁,眾多購買到該款瑕疵手機的消費者在此分享其故障及送修的不快經驗。研究室決定在粉絲頁進行問卷調查,短短一日即回收122筆死機問卷,發現其中56筆,佔46% 同時發生螢幕或照相功能等其他故障問題,合理懷疑該款機型有嚴重品管瑕疵 。汪志冰議員研究室向SONY公司查證並尋求解決方案,但該公司客服主管否認發生大規模品管瑕疵,且稱手機皆已賣斷給中華電信等經銷商,有問題應由經銷商與消費者依既定處理程序處理,SONY公司在台並無官方原廠維修服務,僅委外由「授權維修中心」負責維修,無法針對此次大量故障事件專案處理。堂堂國際大廠面對故障手機品質瑕疵損及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竟如此推諉卸責,令人不敢置信!
汪志冰議員說,根據消費者陳情,該款故障手機發生「死機」狀況時,按開機鍵無法重開,必須連上電源線才行(陳情人戲稱手機陷入昏迷,要「電擊」才會醒。),122件故障案例之中,一天「死機」3次以上者,高達53%。如果外出未攜電源線,一遇「死機」就無計可施,只能乾瞪眼,造成工作聯繫上嚴重困擾,甚至導致家庭糾紛,已屬民法354條所指之「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從問卷回覆內容來看,消費者向經銷商或向SONY客服反應時,得到的診斷竟然五花八門,莫衷一是。有的說APP衝突,有的說太久沒關機,有的說軟體問題,有的直接承認原因不明,建議客戶修修看。相同的是,送修已經取回的40件當中,沒有一件修好 ! 若就SONY公司的處理態度來看,買到故障機的消費者根本就是白老鼠加冤大頭 !
汪志冰議員痛批,SONY公司根本就是吃定消費者,只管出貨收錢,對於手機品管瑕疵竟「射後不理」! 認為手機賣斷給經銷商之後,自己就沒有責任。據瞭解該款手機是SONY委由鴻海代工,同步全球上市,是否在其他市場亦有相同的故障情形,值得懷疑。而如果沒有,則令人疑惑為何故障機都銷到台灣來? 莫非台灣消費者人少易欺 ? 經詢問北市消保官,消保官表示消費者是與經銷商簽定買賣契約,經銷商有根據契約維修保固的責任,但不表示品牌商(SONY)就因此不必負責,畢竟品牌商對於產品品質有絕對的責任。此外,7天鑑賞期只適用於「產品無瑕疵」的情況。在產品有瑕疵的情形下,業者仍應負民法354、355條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屢修不復,消費者尚可依民法365條於半年內要求解約。根據問卷統計,買到故障機的消費者有7成表示希望退貨還款。
汪志冰議員要求SONY公司負起善後責任,切勿再以官方說法來面對SONY在台灣市場史上最嚴重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的狀況,更不應再把問題全推給經銷商,應盡速出面說明並全面回收故障手機,退還消費者貨款。也請消保官積極介入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汪議員同時呼籲消費者,在SONY公司提出令消費者滿意的合理解決方案前,應避免購買該品牌手機,以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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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形可以用民法上的瑕疵擔保並非以瑕疵給付觀念來看,並
不需要引用特別法
民法第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一.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
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二.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
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一.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二.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三五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六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六四條(瑕疵擔保效力)
一.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配合消保法第19條的概念
其實消費在實體商店購物本來就沒有七天鑑賞期
但是民法中本來就對這部分給消費者很大的空間~
如果消保法沒規定到,拿民法來用還比較有利~
353條之後的規定條條關鍵且環環相扣
但是爭點關鍵是在於「瑕疵的認定」~以及出買人是否「故意不告知」
購買人是否自己有「重大過失」以致於沒發現瑕疵
還有是否「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在此案例中,我覺得爭點在於「瑕疵的認定」,以及「是否返還全額價金」
如果在購買單(視同合約書)已經載明退貨所需收取的手續費~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對這部分如另行簽訂契約可排除法律責任,消費者應付!
但是如果消費者不是以退貨的處理方式,不但可以要求換到好為止,
還可以要求減少價金。
其實個人也提供一個比較折衷的方法,換不同機型,
補差額或退差價(當然盡量要挑比原物品價高)~這在實際實行上
許多店家也願意接受的~對消費者與商家之間也都比較好處理
另外附上R兄的爭點...
R兄的爭點在於消保法第19條
R兄大概忘了..19條的先決條件是要符合「特種買賣」
必須要是 郵購 或是 訪問買賣 (網路買賣屬於郵購)
到店取貨...千萬別跟我說你是派你得靈魂去拿的~你自己沒有去挑選
還好民法學的沒有還給老師~~
搞法律真他媽的麻煩~還好我不是法律系所出身的
整天搞法條我會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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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豬~~我是豪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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