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跨年了!!你不可不知的民法重要法律修正
最近立法院修了部分民法條文,告狀俠認為其中有兩個算是和民眾相關較高的法令修正。
一、成年年齡下修!
以往我國對於成年年齡之規定為20歲方為成年,而在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我國成年下修為18歲!並預計於2023年開始施行,而其相對應的結婚等身分法問題、家屬問題、稅法等也於29日有相關修正,有興趣的民眾可以上立法院之網站查詢。
成年年齡的下修,意味著未來國民只要滿18歲,對於訂定契約、結婚、訴訟等,不必再透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即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對於過往的18至20歲幾乎都已經是大學生或沒有繼續選擇升學在外工作的民眾來說,確實會有許多不便利的地方,如租屋、找工作時衍生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問題之爭議,此外此次修法後,未來18-20歲之人發生侵權行為(如車禍)的時候,法定代理人(童常為父母)也不會有原則上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至於許多民眾在關心的投票權,此次修法並非選舉罷免等相關法令之修正,所以在對於選舉的投票權上,目前18-20的年輕人,除相關規定具有投票權外,否則還是要等選舉罷免相關法規修正後,才有辦法投給尬意的候選人。
二、約定利息上限下修!
在我國民法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而本次修法將其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過往在205條之立法理由是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故設立最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求權。
然而本次修法除了將利率上限下修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未來是規定「無效」而非「無請求權」,兩者的差異非常大,在現行法無請求權的規定下,如果債務人就超過利息部分已為任意給付,原則上無法請求返還超過利息的部份。
而新法修正為無效,未來新法施行後,由於超過上限部分之約定為無效,就算債務人對於超過利息部分為任意給付,但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超過利息上限部分為無效,所以債務人仍可向債權人主張已經給付超過利息部分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這是告狀俠今年最後一篇文章了,2020或許是非常悲傷的一年,告狀俠希望病毒的影響可以快快退散,讓軌道回到正常,新的一年讓我們為世界祈福,並預祝大家新年快樂!!!
順道一提,天氣HEN冷,各位記得注意保暖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是什麼意思?但是原本約定的利率超過16%,超過16%部分不用還利息嗎?新修正後的民法怎麼說? #民法#民法205條修正#法律#視訊教學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高雄市議員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在這個頻道美雅會定期更新許多有趣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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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睡不著覺,回顧了一下今天(23號)的事情。有些題目非常重要,但是好像沒什麼受到注意,就像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因為國防委員會排了國防部長針對磐石艦的專案報告,導致許多人都去那邊質詢(好啦…我也有去…)。隔壁的司法委員會,同一時間正在審查民法205條利率上限的修法(希望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0%,以及法律效果改為無效)。這麼重要的規定,卻沒什麼受到關注,實在是很可惜。
【法定利率上限20%,竟然是民國18年用到現在的規定】
民法第205條是民國18年制定的法律(法定利率最高可達20%)。因為這條規定,導致我國過去信用卡遲延利息平均高達18-20%,更不要說民間利率。
後來,銀行的部分,另外在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特別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但15%的利息還是高到很沉重。此外,當舖業法也有特別規定,當鋪業的合法利率可以高到30%!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竟然還是可以保有利息?】
除了利率之外,法律效果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
依現行法,違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是「無請求權」。什麼是無請求權?就是債權人去法院告,法院不會判債權人贏,但是如果債務人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保有這些超額的利息。
那為什麼債務人要給?因為怕。
民間融資的債權人,常常用法律邊緣甚至法所不許的方式討債。有些不肖業者還會潑屎撒冥紙甚至更暴力的方式樣樣都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燒炭自殺。
如果要貫徹法定利率上限的規範目的,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應該要修正成「無效」。除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不讓債權人可以保有這些利益,在刑法上,財產犯罪「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也可以更容易地認定,而發生節制地下融資業者與討債業者以不法手段逼債的效果。
這個法條衍伸的問題那麼多,法務部的報告竟然還認為不用改,實在也是令人無言。
雖然法條的文字和結構可能需要再稍微調整,不過這樣的立法精神真的非常重要。希望這條修法可以早日通過,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最後,為了討論這題,與民法專家、政大法律的周伯峰老師討論了許久,很感謝很感謝很感謝周ㄟ❤️❤️❤️。
(明天早上還有質詢,5:40的鬧鐘已經設定好了。嗚嗚嗚嗚嗚……。)
民法205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果你平時在做生意、開公司,大概都有需要周轉的時候。
利率嘛,都是喬出來的,就看你與對方誰的胃口大、口袋深,更何況真的要用錢時,也沒辦法斤斤計較,還是得借。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吉律沒辦法幫你太多,但我可以提供一個「法律上」的利率底線當做參考:「年息20%」
為什麼說法律上呢?
依照民法205條,約定周年利率超過20%的部分,債權人 #沒有請求權 的。就算你們約定25%,最多債權人只能跟你收20%利息,超過的部分去告你,法院也不會准。
也就是說,目前的民法是認為再怎麼高,利息都不能超過20%,這是法律的底線。如果你在周轉的過程中聽到更高的數字,就直接掉頭走人吧!
你可能會想:「聽到25%這麼高的話,誰還會去借啊?!」
現在的貸款,利率10%以上的並不少見,15、17甚至19你都有可能碰到。這時候,如果對方比較奸巧,除了本金之外,另外又有很多手續費、人事費甚至擔保以及違約金,各種的費用加進去,你說,實際上的年息最終變成25%,是毫無可能的嗎?
高額手續費的部分,倒不是沒有解套的方法。
這種巧立名目的手續費,等於是變相給你額外收費,我看過有的判決會替債務人減去這一部分的金額,理由是民法206條「債權人不能用折扣或其他方法來巧取利益」。
假如貸款公司或銀行沒辦法舉證證明他收手續費的來由與支出,法院可能就比較有空間去替可憐的債務人縮減這部分的額外費用
違約金的問題就有點麻煩….不少貸款公司,在你遲延還款時還會要你付違約金,而且利率都相當高。這根本是要再扒你一層皮。
如果你碰到比較好的法官,會把違約金跟本金的利息一起看,如此一來利息就很容易超過20%,可以適用上面說的法條,來減少債務人的負擔。
至於比較保守的法官,就會認為利息歸利息,違約金歸違約金,只要各自的利率沒有超過20%,就是合法,債務人應該全額付清。
講到這裡,又覺得感嘆連連。有些時候,打訴訟真的也是需要碰運氣。碰到對你有利的法官,就像在搭高鐵,又順又舒服;碰到不利的法官,就像在徒步走天堂路,舉步維艱,還會打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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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是什麼意思?但是原本約定的利率超過16%,超過16%部分不用還利息嗎?新修正後的民法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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