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34531
這一則新聞,某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與「小三」伍姓女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傳「晚上要檢查有沒有小狼的味道」、「我也要檢查你身體豆漿的存貨量」,「那我要舒服一下了哦」,還有伍女洗澡後圍浴巾的自拍照,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上述對話及照片明顯「 #違反男女交往分際 」,伍女需賠償林女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近來,有許多類似這則新聞,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都存有不少疑問吧!
謝憲愷律師表示,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民法184 185 在 艾琪別害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同性外遇可以告通姦嗎?
剛好網友在討論相關議題,所以就查閱了一些資料
這邊也跟大家分享,當然法規仍不是我的強項
如果有理解錯誤的,希望專業人士可以提出修正QwQ
.
首先,如果要告刑法239條,就是俗成的通姦罪,必須是「男女的生殖器接合」才算,所以拿不出沾有雙方液體的保險套、擦拭的衛生紙團、性器交合的圖片或影音,就無法告成,就算抓到雙方全裸在床上也不算,那口交、指交、拿玩具或其他物品插入算嗎?答案:還是不算
.
另外,以懷疑配偶外遇抓裝設竊聽、針孔攝影機等等,是會先觸犯「妨害秘密」,所以可能還沒抓到就先被反告喔
.
但是告不成239還是可以訴請民事賠償,根據(裁判字號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婚姻的誠信是夫妻之間共同維護家庭的必要條件,一方的不誠實導致另一方的權益受損,則可以依照民法184、185、195來提出賠償,因此這可以廣到精神出軌而不一定要肉體接觸(明知對方已婚還要跟對方戀愛)。
.
因此,同性伴侶雖然無法有「姦」的行為,但只要抓到戀愛、性交證據就能請求民事賠償,就算有天通姦除罪,民事賠償還是不會有所改變
其性交在法規上的定義包括了性器交合、口交、肛交,或者身體以外的東西插入生殖器或肛交(刑法第10條)
.
這邊補充,如果是要訴請離婚的話,只要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就可以提出申請了,這部分法規可參閱
同性: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第二項
異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民法184 185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此外,今日在新聞哇哇挖解說義務律師團隊對於本案法律責任的說明,因擔心自己沒說清楚(很抱歉,最近有些過累),所以把義務律師團提供法律資訊給節目,將張貼於節目粉絲頁供參考,大致內容如後:
1.八仙應與瑞博、玩色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參消基法第9條、民法184、185、192至195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1號判決等)
2.行為人涉及失火之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過失致傷害及致重傷為告訴乃論的案件,宜注意六個月告訴期。
3.受害者為上班族者,依勞保條例33條,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有商業保險之受害者,將投保之意外險及失能險、醫療險等,盡速聯繫保險公司。
4.政府應注意假志工、真工讀的普遍現象。
5.呼籲盡速建立大型活動相關管理辦法,規範活動場地安全、消防安全及救護動線規畫、救護設備、緊急應變措施等機制。
此外今天鄭大哥詢問我,對於新北市政府假扣押及副市長侯友宜的說法有何看法,我個人認為,那是被害者才能表達的意見,目前雖暫無足夠資訊釐清政府應負的行政責任,但也沒有就此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