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7』
不當得利
👉【問】
小新至銀行匯款2千元,確打錯帳號把錢匯給了又又,該如何請又又返還?
👉【不當得利要件】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包括自始無法律上原因如無債清償,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例如契約解除。
👉【不當得利效力】
★獲有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例外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民法§180】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給付子女扶養費。
★清償到期前之債務。
★明知無給付義務時仍清償債務:例如50年前的借款,因時隔過久逾請求時效,債務人可以不必清償;但債務人良心發現而清償後,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給付時:例如包養小三或賭債。
👉【答】
又又帳戶無故多了2千元,此種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因此造成小新的損失,已構成民法的不當得利,依法又又必須負返還責任。小新可先請銀行代為通知對方,請求又又返還款項,如果又又已收到通知,仍拒絕返還款項,小新可透過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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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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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不法原因損益在雙方時不返還,單方損害在給付者不返還,在利益受領者一方則可以請求返還,請問利益的一方是說遭受脅迫嗎?還是有甚麼別的例子?實在想不通才來問板上各位,請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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