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日期:係1983年文章,只係寫去報紙的讀者來信,時編輯應係林行止本人,當年的民主派一如2014年,切割低調不理,營劉會只係他朋友,甘浩望神父同托派,我並不是,睇唔過眼寫文撐,當時係房署主任公務員,公然寫政治文章係我先敢。文章剪報我已遣失,再讀況如隔世。
簽署協議後,請釋放劉山青
黄覺岸 信報 1983年12月23日
近日番閱一些舊書籍雜誌及剪報,無意間重温了劉山青事件,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似乎港人已經將這件事淡忘,無人願意提起。可憐的劉山青, 尚有八年靜默的時間等待着他,他有口難言,人生最光輝的青年時間,就此虛渡,雖與他素昧平,亦難免為他難過,更對中國新近建立起來的法治,感到失望。在這香港面臨大變動的時刻,不少年青才俊正積極準備投身在香港這一塊可能是中國的民主綠洲的地方,作出貢獻,一方面固然佩服,另一方面亦難免為他們担心。
最害怕的是反革命罪
於中國刑法,筆者最不明白,最害怕,亦是最不滿意的,就是七九年通過的刑法第九十條到一百零四條的反革命罪,所謂反革命的行為,包括有策動叛亂、叛變,聚聚劫獄、越獄、間諜活動、組織或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這些行為當然都是嚴重的,但這些行為都應有一個目的,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所犯的,相信是第一百零二條,就是「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這一條最高的刑期只是五年,但劉山青是被判十年,那是被當作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來處理了。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劉案有兩點是特別令人失望的。第一是劉山青的行為是否真正符合所觸犯的法例,這一點我們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不應用西方的司法標準去衡量中國的所謂反革命罪是不合理。但是單就刑法的字面定義上看,筆者實無法相信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有胆量及能力去推翻中國政府。或許劉君的某些行為,可以解釋為煽動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但由於本案的審訊沒有公開,筆者不應作沒有根據的猜度。不過,假如事實正是如大多數人所講的一樣,劉君的行為只是探望和同情一些爭取自由民主的人士,而其行為却可以作為上述刑事條例的司法解釋的話,這將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一件案例。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監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辯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劉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帶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還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下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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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根據律師解釋,以華為為例:中國企業例如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根據美國要求不向華為供應芯片,給華為造成損失的,華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政府給予支持。
美國企業既想賺中國的錢在中國設立外一企業,還想遵守美國法律限制中國企業,已經過去了,中國給予必要反制。
以下是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1年1月9日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第三條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 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撤銷禁令。
第八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範圍等內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當事人遵守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當事人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 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法第九條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8歲 到底 行不行?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刑事責任。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行政罰責任。
滿18歲可以參加 國家考試擔任公務人員。
滿18歲可以考 駕照。
………
但是,現行民法規定滿20歲才算成人,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日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也把男女可以結婚的年齡拉平為18歲,與負刑事完全責任及行政罰完全責任的年齡相同,更與得應考服公職年齡相符,都歸於18歲 。
過往,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狀況,以年齡來”限制”或”保護”他們。但不同法律間年齡限制的差別,造成適用上很大的矛盾,例如年滿18歲的大學生,甚至已出社會打拼事業的年輕人,卻不能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豈不怪哉?
當我們把民事、刑事、行政等”責任”的年齡拉平後,應該認真思考將行使”權利”的年齡限制也拉平,才權責相符。
#公民投票法 在志揚擔任第九屆立委,民國107年時,修正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有超過60萬的18-20歲未滿的年輕人得以參與當年舉辦的全國性公投,但同時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卻仍然需要年滿20歲才能投票,令人費解。
已經可以擔任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可以開車滿街跑,可以開店做生意自負完全民事責任,又能參與公投對法律或政策表示意見,卻不能 #投票 ,針對可能影響他未來生活的公職人員選舉,表達意見,絕對說不過去!
當然,要修正選舉年齡門檻,必須啟動修憲工程,影響層面大,而這正是各政黨猶豫算計遲遲不敢出手的緣由。各政黨應擱下有歧見的敏感議題,針對 #選舉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攜手合作修憲。
#修憲 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應該啟動了!
#刑法第18條
#行政罰法第9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民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