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NPO命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作者:彭彥植律師
Norwich Pharmacal Order(NPO)是一種適用於英國及愛爾蘭的法院命令,另在曾受英國殖民的部分地區,如香港、新加坡,亦有其適用。該命令之聲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令涉入不法行為的第三人,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資訊,幫助聲請人對不法行為之行為人提起訴訟。NPO命令源自於英國1974年間 Norwich Pharmacal公司對於英國海關所提起的訴訟,該公司為某化學物專利之權利人,因為發現有相同的化學物輸入英國,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害。但因為該公司無從確認輸入者的身分,無法對輸入者提起侵權訴訟;於是對管轄貨品輸入之英國海關提起訴訟,要求其揭露化學物輸入者的身分。法院基於涉入侵權行為者雖因不知情而無須負侵權行為責任,但仍有協助受侵害者提供資訊及揭露侵權行為人身分之義務,而准予該公司的請求。
NPO命令發展迄今,除適用於民事侵權或契約案件之外,亦適用於刑事案件。命令的內容也不限於提供資訊或文件,尚包含發現與保全證據,及尋找與保全財產。且於訴訟過程前後,均可提出聲請。至於法院是否准許NPO命令,則會考量聲請人是否提出足以請求的證據、第三人是否涉入被訴行為、第三人是否為唯一可行的資訊來源、第三人因揭露所受損失可否補償以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6條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規定,但其訂於通常訴訟程序章,故受侵害者僅得於已起訴之訴訟程序中為聲請;且限於第344條所定的4種情形,亦即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閱覽、為當事人利益而作、商業帳簿、或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第三人始有提出的義務。另外,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以下則設有證據保全之相關規定,起訴前即可向法院聲請;但聲請的要件相當嚴格,必須是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經他造同意、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等情形。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可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資訊或證據之相關規定,但聲請之時間、要件有諸多限制,對於受不法行為侵害者之訴訟權保障與外國相較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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