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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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並涉及2個刑事判例,易言之,該二判例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販賣」,解釋為「販入」或「賣出」,意即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惟有認為「販賣」應限於「賣出」,而認為該判例違憲之見解,故聲請釋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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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製造大麻尚未乾燥屬未遂階段」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
、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規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以防止其流用、濫用,因之於第2條明定該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含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非可供施用,因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言,即非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從而所製造之毒品,若因製造程序未完成,尚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參照)。由上可知,大麻植株之大麻葉僅須以風乾、曬乾、烘乾等乾燥
處理後,即可直接供吸毒者施用,亦無其他製程之要求,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曾施用過大麻(偵8414號卷第14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大麻吸食工具在卷可佐,堪認大麻植株之大麻葉對被告而言,應具有蒐集取得供己施用大麻毒品之用途,被告應有製造大麻毒品之意圖。又被告於栽種大麻成
株後,有自大麻植株剪下大麻葉分別存放在冰箱內及書本內等情,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明在卷(偵8414號卷第20頁),復觀之上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被告存放在冰箱中之大麻葉2包雖均處於潮溼狀態(偵16987號卷第107-108頁),及存放在書本內乾的大麻葉仍十分翠綠(偵16987號卷
第146-148頁),顯然尚未完全乾燥,則其以人工之方式所蒐集之大麻葉僅須自冰箱及書本中取出加以風乾、曬乾等乾燥處理,即可直接供己施用,惟於尚未完全乾燥達於可施用程度,即經警查獲,被告顯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之實行,其犯罪應屬未遂,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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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釋字第792號解釋-販賣毒品既遂案
作者:陳威達律師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中,有關「販賣」此一要件,依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或禁藥購入,犯罪即經完成,而屬犯罪既遂。
惟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6月19日之釋字第792號解釋中,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應僅限於毒品之「銷售賣出」行為已完成方該當,故前揭最高法院判例之該部分內容,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意旨並不相符,該二則判例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之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是以,大法官於本號釋字中,宣告上開二則判例部分違憲,相關釋憲聲請人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救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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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0號釋憲案 #大麻入罪史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9 「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10 大麻的興起與禁止
04:07 禁止大麻的風氣擴及全球
05:07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
06:26 栽種大麻 vs. 製造大麻,誰比較嚴重?
08:01 大法官釋憲說了什麼?
09:21 我們的觀點
10:40 提問
10: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台灣 vs. 歐美,禁止和開放大麻的理由分別是什麼?:https://bit.ly/2P4OtTN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https://bit.ly/32vtRqI
→種族主義與大麻「毒品化」:以美國為首的反毒體系如何被建立?:https://reurl.cc/E2MNK0
→釋字第790號解釋:種大麻一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違憲?:https://bit.ly/3aHmCRh
→是誰把大麻從醫療藥品污名化成為毒品?:https://bit.ly/3szpYvm
→大麻的歷史:https://bit.ly/3tB7iwC
→美國毒品「合法化」的背後,半個世紀「毒品戰爭」的失敗史?:https://bit.ly/3n4ltYY
→霧裡看花:大麻歷史中的罪惡與污名:https://bit.ly/3syPXDx
→如果沒有毒幹嘛禁? 談大麻被污名化的歷史:https://bit.ly/3ew8aN5
→為何大麻曾被英國女皇當止痛藥,後來卻成全球禁止的毒品?原來它有這段不為人知的歷史…:https://bit.ly/3ehl8hp
→How a racist hate-monger masterminded America’s War on Drugs:https://bit.ly/2Q9JCBm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https://bit.ly/3dyXqOI
→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體系的訴求——以美國批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https://reurl.cc/GdRqZy
→種大麻調降刑度? 法務部:須符合2要件:https://bit.ly/3txNbzG
→行政院通過種大麻自用非販售 最低刑期從5年減為1年:https://bit.ly/3arbQOJ
→大麻THC成分藥物罕病先行,衛福部公告頑固型癲癇病兒可專案使用: https://www.twreporter.org/a/cannabis-for-medical-use-taiwan
【 延伸閱讀 】
→一個美國,4種合法樣態──大麻合法為何這麼複雜?:https://bit.ly/3alscZa
→台灣禁大麻是因為健康危害,還是「鴉片亡國」的清朝觀念?:https://bit.ly/3xcL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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