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加點閱率,下面會附上老大跟翻模的合照 <3 )
趁 #政大搖搖哥 的事件,跟大家說明一下憲法概念的人身自由。
就字面上而言,憲法第八條保障的人身自由,是為了保障人民不受白色恐怖羅織罪名,因此是針對「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但是,反正法律就是要玩文字遊戲,所以以前《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也發展出「喔這不是逮捕、拘禁,這叫『感訓』,是為了感化、訓誡,所以不適用憲法第八條」的說法。
也幸好憲法不需要只照字面解釋,而憲法的目的之一在拘束國家權力,因此憲法所提的「人民的人身自由」,也是為了保障「不受公權力恣意侵害」,因此自然需要能夠有確認究竟是「恣意侵害」還是「合理限制」的機制--而且這個機制必須即時、中立。
依照「即時」與「中立」的理念,便發展出憲法第八條規定的24小時時限,以及為了確保司法中立而定下「法官為終身職」的第81條(但也因此拿恐龍法官沒辦法,另外「司法權仍是國家權力」這一點也是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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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樣的理念中要提防的就是「公權力『找各種藉口』限制人民自由」,所以在釋字第636號中有了這段文字:
「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而其程序即包含(但不限於)憲法第八條中「24小時內須有司法審查」的保障。
簡言之,「各種藉口」都應當受到檢視、確認。
也許你要問「當下誰來保護無辜良民」。
但公權力(主張)昨天認為搖搖哥有危險所以把他帶走,事實就是「已經把他帶走了」,也就是說如果他真的有危險,那麼「保護無辜良民」的目的就已達成;而如果他其實沒有危險、而公權力出於錯誤而把他帶走,那就是自始沒有「保護無辜良民」的需求。
重點有兩個:
一、要防範的是「各種藉口」。
二、但也有可能不是藉口,而是真正成立的理由,因此並不是自始不讓公權力限制人民自由,而是限制之後需要有中立機關能夠確認。
要防範的是「各種藉口」,所以除了傳統的「羅織罪名」之外,近幾年要防的就是「羅織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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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的藉口要能夠運作,很大的層面需要「社會觀感」。
當人民普遍認為「犯罪好可怕,但又只有公權力可以處理」時,就會自動切割、排擠那些被公權力稱為犯罪的人們,而這也就達成公權力要將政敵孤立於其親友之外的目的。
同理,疾病也是這樣,只是這個心理戰運作得更細緻。讓民眾急著否認自己跟有問題的人們是同一個族群(例如「反社會人格」),之後暗示政敵跟有問題的人們是同一個族群,不管是孤立還是拘禁就都變得很容易。
而那些已經被邊緣化的族群們,因此過得更差,也許有人因此爆走,然後整個社會進入惡性循環。
這就是為什麼「精神病患列管」的聲音出來,會讓許多有接觸過平權運動的人們爆氣。因為那已經不是「很關心這些人,只是認知錯誤」的問題,而是「根本不在乎那些弱勢,只是要利用這群人的社會地位來操弄社會觀感」。
而且,也曾經有過「不是犯罪卻被說成是犯罪」和「不是疾病卻被說成是疾病」的情形,中古歐洲就是這樣燒女巫的、圖靈就是這樣被毒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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