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公約自助餐」了嗎?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一定會判死?】
還記得男子湯景華半夜縱火燒死6人四度被判死刑的案件嗎?
近期,最高法院針對本案已改判「無期徒刑」(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雖然判決書尚未出爐,僅有新聞報導及最高法院新聞稿,但已經引起各界迴響。
新聞報導以「最高院改判免死定讞」為標題,檢察官投書認為「判死改無期,最高院誤解國際公約?」。筆者長期觀察、研究重大刑事案件判決,把「情節最嚴重的罪行」直接連結至「應處以死刑」,這樣的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恐怕存有很大的誤會。
那到底誤會的點在哪裡?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購買黃臭泥周邊商品: https://reurl.cc/Ezkbma 💛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
最高法院新聞稿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最高法院新聞稿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韓國瑜=黑金力量!?
媒體報導「韓家軍」林佳新要在台中參選立委,網上熱烈討論他曾經用酒餵狗的虐待動物爭議,但另一個堪玩味的事情,是林公開感謝顏清標的支持(https://reurl.cc/D1v636),讓人想起韓國瑜與台中黑金勢力顏清標的密切關聯。
昨天韓國瑜市長到訪大甲鎮瀾宮的新聞播的沸沸揚揚,當初台中立委顏寬恆擔任競選競選辦公室副執行長,很快的,其父顏清標也公開表態支持韓國瑜。我認為,韓國瑜已經狠狠打臉自己:曾在高雄市選戰中標榜「清廉」,如今卻毫不避諱地與黑金合作,把選民當傻瓜!
眾所皆知,顏清標是台中沙鹿絕對不可忽視的黑道勢力,藉由參選民代,來為各種非法利益掩護。顏清標在擔任台中市議長任內遭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及 #藏匿人犯等案件,詐領公款高達 #1814萬。2013年因為東窗事發而入監服刑,才派出兒子顏寬恆參選立委,保住家族利益。
韓國瑜身為總統參選人,卻明目張膽的尋求貪汙犯、暴力犯、黑金家族的支持,不能不讓人憂慮,設若韓國瑜當選總統,是否將縱容底下人員如顏清標一樣用公款上酒店、打賞小姐及服務人員?
前些日子,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黃國昌才剛踢爆,在屏東潮州的王敬鎧,因運輸毒品遭判刑,卻疑似因其兄國民黨王志豐議員的庇蔭,兩年多皆未入監服刑,反而在警察眼前大搖大擺出席公開活動,目無法紀到如此地步。顯見國民黨在地方與黑道的密切合作程度。
#貪汙、#黑金、#目無法紀。
難道這就是韓國瑜對總統府的願景嗎?
引用自最高法院新聞稿:
「顏清標、張清堂及蔡文雄分別係前台中縣議會之議長、副議長與主任秘書,於任職期間之八十八年四月五日起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先後在台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前)台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女陪侍之店家飲酒、宴客、唱歌、跳舞,甚至帶小姐出場尋樂,明知付給小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小姐、服務人員之費用,均屬私人娛樂之花費,無關議會之議事,竟取具上揭店家提供、記載「便餐」名目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交由不知內情之議會行政人員,以誤餐費名義,在議事業務費項下報銷,詐領公款共五百餘筆,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十四萬餘元。」
參考閱讀:
"唯一支持韓國瑜" 顏清標領軍 顏家"攏某離開"
https://tinyurl.com/yyv7roxb
顏寬恒強調唯一支持韓國瑜 反嗆民進黨「抹黑」地方派系
https://tinyurl.com/y2d8lcqj
最高法院審理顏清標等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https://tinyurl.com/y6ox53eh
臺中地方檢察署對顏清標所涉刑事案件說明
https://tinyurl.com/y5a8j4e9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s://tinyurl.com/y29qu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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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最高法院新聞稿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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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權 #原住民族自治權 #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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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什麼是「原住民族狩獵權」?
05:06 違憲的爭議是什麼?
06:15 警政單位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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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原住民族自治為什麼難行?
10:46 我們的觀點
12:03 問題
12:21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王葦
|腳本:王葦、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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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集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https://bit.ly/3t8Cu5n
→原住民委員會新聞稿:https://bit.ly/3vDfxZP
→王光祿獵槍案 最高法院裁定停審並釋憲:https://bit.ly/3ecFNUS
→劉昌坪專欄:為最高法院就王光祿狩獵案主動聲請釋憲按個讚:https://bit.ly/3vBA8xx
【 延伸閱讀 】
→成為一個獵人──在法律夾縫與文化斷層中進入祖先的山:https://bit.ly/2RkT2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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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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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6 翁仁賢做了什麼?
03:04 為什麼他要這樣做?
05:28 怎樣的犯罪應該被判死刑?說自己有精神病就能減刑嗎?
07:59 是否應該執行死刑?何時應該執行?
09:50 我們的觀點
10:57 提問
11:16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矚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yvbSFl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矚上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4ZrWLt
→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603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KlCond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矚上重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ywtFMc
→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940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bvKeXd
→ 【博恩夜夜秀】欸!死刑執行:https://bit.ly/3atsQ3S
→ 除夕縱火弒6親 判決書揭翁仁賢背後「只想讓家人痛苦、生不如死」人生:https://bit.ly/2XVFQgn
→ 2020年4月2日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臉書發文:https://bit.ly/2VqtnPS
→ 2020年4月2日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https://bit.ly/3brhGyc
→ 【死囚槍決】惡煞除夕夜縱火奪6命 翁仁賢的成魔之路:https://bit.ly/2Y2fp8u
→ 翁仁賢縱火狠燒6至親!資深法官:42年未見如此惡劣之人:https://bit.ly/3asrUwL
→ 翁仁賢槍決伏法 法官:從未看過如此惡劣之人:https://bit.ly/3cv4CrE
→ 蘇貞昌點名2案「天地不容」 法務部:逐步廢死政策未變:https://bit.ly/2XX6Lbw
→ 沈政男/除夕夜燒死父母的翁:https://bit.ly/2XXCitQ
→ 翁仁賢伏法 蔡清祥:執行完有向蘇貞昌陳報:https://bit.ly/34X2XZ6
→ 法部引「我們與惡的距離」 推修復式司法:https://bit.ly/2VOMnqj
→ 判死人數逐年減少 綠委鄭運鵬拋終身監禁+廢死公投:https://bit.ly/3eJVa5t
→ 狠殺小燈泡 王景玉無期刑定讞:https://bit.ly/3eB2znP
→ 黃嵩立:法務部「逐步執行死刑」背離生命價值:https://bit.ly/2KoBZQT
→ 錢建榮專欄:在愚人節殺人的政府:https://bit.ly/3eGi262
【 延伸閱讀 】
→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https://bit.ly/2zg79re
→ 翁仁賢:隱藏在高自尊面具下長不大的囝仔:https://bit.ly/34Varfd
→ 死刑存廢問題(wiki):https://bit.ly/34VGX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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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聞稿 在 法律判決閱讀站- 最高法院新聞稿先說明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新聞稿 先說明: 1⃣「如非強制命其改變或更正出自內在思想、信念、事實真偽之認知,或有高度價值判斷性之陳述或主張,而#僅單純命撤回其...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