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公開 http://qr.angle.tw/mmo
✔概念:政府資訊公開法/豁免公開
✔關鍵字: 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 法益衡量、 職權調查證據
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豁免公開,應如何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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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城市浪人City Wander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浪我們獨立思考-課綱微調案】
#課綱微調 #法律 #資訊公開
高中課綱微調案因教育部堅持不公告委員名單、個別發言紀錄及投票單等重要紀錄,台灣人權促進會向教育部提出告訴
教育部有主張:
教育部在做課綱微調時,已有慣例不公開相關資訊。
教育部主張自己是依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15年2月12日判決教育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下公開公共訊之相關規定而敗訴。
本案最主要的爭議:到底什麼樣的資訊政府要公開,什麼資訊政府可以不公開,這一篇我們就是要來討論有關政府對於公共資訊公開的問題!
閱讀全文:http://plainlaw.me/2015/05/19/syllabus_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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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台權會的努力,這個判決對於整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來說,實在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運動成果。過去幾個會期,我們也不斷的花力氣在跟行政機關奮戰,提案要求法務部要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做出符合民主、符合人權的相關函釋。
上個會期,我們就這次教育部所主張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也曾提案要求法務部按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的要旨,對於法條做成函釋。
先前這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以課綱為例,教育部到底怎麼形成「要修改課綱」的這個政策?教育現場到底有那些困難,而使得課綱必須修改?這些事實都是教育部依法「必須」要提供公眾檢視的!
如果所有決策形成的過程,都可以拒絕提供民眾審視,那我們的行政機關就只是一個龐大的黑箱,何來民主呢?而教育部在還沒有把這個飽受爭議的決策過程公開,落實民主政治的要求前,也絕不應在8月輕易的讓微調的結果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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