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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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種手段拒測,可能真的罰不到。
酒駕在我國分別會受到兩種處罰,一旦吐氣酒測的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會處罰鍰、移置車輛並吊扣駕照,若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了還會受到刑法第185-3條處罰,處兩年以下或併科罰金二十萬。
但不管是哪種處罰,依照法律都必須先證明人民有酒駕的事實,透過攔停酒測,就能符合法律「吐氣濃度超標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
然而,若在測量前就大量灌酒,這時候只能確定駕駛當時再加灌酒後超標,而無法確定駕駛當時是否超標。若法官依法審判,理論上在無法證明駕駛當時超標的話,必須要判無罪的。
🎸有些人可能會想:好啊不算酒駕,那總可以用拒測來處罰吧?拒測一樣罰很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謂的拒測,包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以及停車後但拒絕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9萬罰鍰、移置車輛並吊銷駕照,確實很重。
之前有法院的判決就認為,拒測不以駕駛明講「我不接受!」為限,消極推託來延後測試的時間也算拒測。因此,這種碰到警察不停、飛奔進商店灌酒的情況,或許可以算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但問題是,這個拒測處罰限定在「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警察並不是設酒測臨檢站在路中間來進行攔檢,而是一般的臨檢、路檢勤務,看到路人騎車不穩才攔停的話,就不能適用酒測拒檢的規定來處罰。這時候頂多適用的規定是一般性的拒絕接受指揮逃逸,可能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3千到6千元的罰鍰。
🎸要避免這種酒測前刻意飲酒的脫法行為,一個是期待法院能夠彈性審判,推定測前灌酒的人一定超標,但這種推定方式不見得每個法官都會接受(例如,就算他真的是酒駕,你怎麼知道他在灌酒前是超標?說不定他灌酒前才0.14沒超標啊?)
另一個做法可能是修法把「影響檢測」的行為也訂成是拒測的一種形式,但這樣可能就會讓酒測的執法變本加厲(我記得現在酒測前也允許你漱口)
台灣的酒駕情形,在近兩次酒駕加重處罰以後都有確實的降低(降低多少?你可以看看:https://lihi.cc/eDc9c),雖然酒駕還是時常發生,但至少有在逐年下降,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這樣的降低程度夠不夠?需不需要再加重處罰?這個就見仁見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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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因為拒檢逃逸造成的意外...(#三六九)
影片授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嫌逃亡高速撞飛警!「學長對不起…」2萬人看完影片怒推幫高調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818/991396.htm?from=fb_gee_video
#即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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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原文:
https://m.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9124
立院三讀通過 累犯並吊扣駕照一年
警方追緝拒檢逃逸駕駛,經常上演驚險畫面,甚至導致重大傷亡,但現行法律對拒檢逃逸
,最重僅裁罰六千元,遠低於拒絕酒測的九萬元;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案」,未來駕駛人遇警察「拒檢逃逸」者,罰鍰將從三千元至六千
元,提高為一萬元至三萬元,並吊扣駕照六個月;累犯除直接開罰三萬元,並吊扣駕照一
年,以嚇阻拒檢逃逸歪風;警政署表示,有助於維護執勤員警與廣大用路人安全。
現行「道交條例」很多違規項目的罰款都萬元起跳,例如酒駕或毒駕,最重可罰九萬元;
但警方攔查可疑車輛,駕駛拒不停車、逃逸,只能罰款三千到六千元,由於罰款太低,不
少違法駕駛人為規避警方查緝,或逃避其所犯「道交條例」相對較高罰則,便鋌而走險加
速逃逸或衝撞員警,致執法人員或民眾生命安全受威脅,近四年來每年拒檢案件都近萬件
,警政署長陳家欽因此積極推動修法。
警署:有助執勤員警與用路人安全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違反「道交條例」之汽車駕駛人,在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
定處罰外,也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若在五年
內拒檢逃逸二次以上,直接開罰三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
交部擬推常用駕駛人制 逕行舉發也可記點
另,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實施多年,但成效不彰,據統計,每年有逾百萬件的汽車違規記點
,但實際上被記滿六點而吊扣駕照一個月,去年僅兩萬九千件,超速拍照等逕行舉發的交
通違規無法記點是主因之一,因此交通部擬推出逕行舉發可記點新制,營業大客車預定七
月先實施,小型車將學習國外,朝汽車所有人填寫「常用駕駛人」方向推動配套,未來若
先生常開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車,如違規不僅車主要受罰,駕駛也會被記點。
拒測9萬,拒檢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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