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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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在現場等待上台質詢時,聽到有國民黨委員,打趣地說要把「中醫藥」稱「傳統醫學」怕對衛福部說有「中」字就不打算考慮把相關計畫納入中醫藥。其實阿,台灣過去中醫都叫漢藥漢醫,是國民黨來之後才改成中醫,我們把這個歷史先講清楚。 回到正題,我們來談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為什麼要講這個呢?在防疫期間,我們觀察到一...
扣薪水 勞 基 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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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水 勞 基 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成功要求衛福部發函,公告托育機構不得要求老師休假、減薪!
不久前我們曾經揭露,有惡質幼兒園竟在停課的這段期間,強迫老師請事假、特休,甚至請無薪假、扣薪水,當時我們便已說明這樣的行為已經違法,並要求教育部發函給幼兒園業者,別再侵害老師權益。
結果,這樣的情況,竟然也發生在托育機構中!
5 月時,機構明明就仍持續有學費作為收入來源,卻莫名要教保員們共體時艱,表示不支薪或減薪;對此,主管托育機構的衛福部社家署也明確表示,園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
因此,我們在要求教育部將「要求園方不得違法強制老師請假、減薪」發函給各地教育局的同時,也希望衛福部社家署能看見此問題,並且也將相關內容同步給各地政府。
雖然比教育部晚了一些時間,但社家署終於在昨日將函文送出!
以下來簡單說明一下社家署的回函內容:
1️⃣ 目前雖然停課,但如果真的有無法在家受照顧的兒童,托嬰中心還是可安排人力持續提供服務;這種情形下,員工仍須到班工作,雇主應給予薪資!
2️⃣ 托嬰中心停課後,多數採一定比例或定額方式退費,並非全額退費,因此,托嬰中心仍應支付員工薪資,不能要求員工請無薪假!
3️⃣ 托嬰中心因退費衍生的損失,將納入衛福部紓困措施整體通盤考量,若有結果會再告知。
在這邊也提醒各位教保員,若機構有發生惡意強制你休假甚至是減薪的行為,可以到各地勞動局申訴,或者是直接告訴我們。
在停課的這段期間,惡質幼兒園或托育機構竟也趁勢現形,未來我也會持續把關,不讓這些惡質業者侵害大家的權益!
扣薪水 勞 基 法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我在現場等待上台質詢時,聽到有國民黨委員,打趣地說要把「中醫藥」稱「傳統醫學」怕對衛福部說有「中」字就不打算考慮把相關計畫納入中醫藥。其實阿,台灣過去中醫都叫漢藥漢醫,是國民黨來之後才改成中醫,我們把這個歷史先講清楚。
回到正題,我們來談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為什麼要講這個呢?在防疫期間,我們觀察到一個現象,武漢肺炎做到了!
我們知道雙向轉診,顧名思義有「上轉」,也有「下轉」;以分級醫療來說,穩定長期服藥的病人,應該要下轉至基層醫療院所。雙向轉診制,其實重點是在於「下轉」,才能舒緩整體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的服務太過於擁塞;目前從數據看起來,結果大多數都是在「上轉」病人。建立雙向轉診制,結果基層診所的case反而流向中大型醫院。
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許多民眾都不敢到大醫院看病。根據衛福部本日的報告,109年1-3月較106年(基期)同期,醫學中心就醫占率從 10.42%減少至10.16%,區域醫院就醫占率從 14.75%降至13.62;地區醫院就醫占率由約 9.86%增加至 10.13%,基層院所就醫占率由 64.96%增加至 66.09%。
武漢肺炎發生的這段期間,可以說是健保署長上任推動「分級醫療、雙向轉診」(2017年開始)以來,「數據上」看起來成效最好的時候。這個數字過去SARS期間也發生過,但疫情結束之後,就恢復。
理想的分級醫療應該是服務量呈現「正金字塔」,讓相對少量的重症在「醫學中心」受到照顧,而相對較輕的症狀或疾病而案例較多、頻繁發生者,例如感冒,則回到基層社區醫療院所或診所來處,但臺灣民眾以往仍傾向不管大小病都往大醫院來擠,造成「倒金字塔」的現象。
這次我特別注意到「民眾端」的就醫習慣及觀念調整,為什麼呢?我認為現下的狀況,主要是民眾害怕而不到大醫院去,就像17年前的SARS爆發一樣,然而要小心等疫情趨緩,民眾小病跑大醫院的情形可能會慢慢回到以往的情形。
我認為這波疫情,趁此時讓民眾瞭解,有些病不需要特地到大醫院找名醫,才有辦法被解決,請衛福部可以趁此時向民眾進一步宣導,提出有更具體的宣導方案,趁這波疫情讓民眾實質改變就醫習慣。
另外,也因這次疫情,住院率佔床率下降,某些醫院營收也會降。因為住院率、佔床率低,導致醫院營收下降。就本辦收到的陳情有兩種情形:
a. 以自假變相減薪:有醫院召開「薪資調整說明會」,基本上就是要降薪,甚至要醫護人員將累積的加班時數、年假提前休完。
b. 負時數:護理人員因下午病患減少,被臨時要求扣時數回家,或因放假回家不足基本值班時數,日後還要補給醫院。
用這些方式,講好聽一點是讓醫護人員多休息,講不好聽的,就是收入不夠。但醫院營收,不能讓醫生跟護士來負責。勞動部及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規範,醫護人員真正不高興的是有兩者:一、常常醫院會以醫護人員不熟悉法律或是以「權力關係」來要求遵守命令;
二、扣薪或補上班這種造就「相對剝奪感」,醫院「生意不好」時,就扣減少薪水,但醫院「生意興隆」時,醫院的盈餘並不一定會回饋到醫護人員身上。
這次各級醫院的服務量,可能趨近「分級醫療」的理想值,那麼是否也應請健保署趁這次試算合理的「健保點數分配」及「點值計算」方法,讓醫護人員在下降的服務數,但預期是照顧真正的重症,仍能維持合理薪資,不因服務數降而降薪。除了多向醫護人員宣導外,也請主動向各醫療院所瞭解這樣的情形,呼籲各醫療院所好好遵守法規!
我是澎湖縣西嶼鄉二崁村人
衛福部何次長也是澎湖的榮譽縣民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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