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大學入學指定考科指引:
地理科部分,新北市板橋高中地理老師李柏翰表示,考生對 #地形等高線圖,需要較有耐心去判讀等高線的數值與呈現出細部地形的特徵,進而去應用可能出現的現象或 #災害的類型;另每年考生較難掌握有表格資訊的題型,只要一開始先圈劃出極端值(最大和最小值),再用排除方式一一判斷即可。
李柏翰老師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延燒,題目可能會出現應用地理上的「#環境與疾病」的單元外,如何利用資訊媒體、地圖資訊平台與 #地理資訊系統 作為教學工具的應用,也可多加注意。
歷史科部分,新北市板橋高中歷史老師吳書萍表示,109指考結合民主議題、歐洲中古瘟疫、艋舺青山宮(新冠肺炎)、大憲章(#香港議題)、冷戰(#中美貿易戰),110 學測則結合人群移動,情境知識點是在課本範圍內已發生事件,學生不需太緊張。
吳書萍老師也表示,非選擇題是拉開分數的關鍵,因非選難度往往偏難,作答時勿單純抄錄題文,要融會貫通、敘述精準明確,題型過去常並列幾段資料,108課綱傾向呈現一段長文題,也可能結合地圖判讀,讓試題內容變得更活潑。
台中市文華高中公民老師李佳浤表示,由於新冠疫情的爆發,衍生而來的因施打疫苗產生集體免疫的概念,可以連結經濟學「#外部效益」觀念,另「3級警戒」導致內需、貿易下滑的經濟損失,將使我國 #GDP下滑。
李佳浤老師表示,疫情衍生出許多跨領域議題,如強制居家隔離對於 #行動自由 的限制,可連結到憲法 23 條國家對人民自由權的限制的界限,也可思考「法律優位」、「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則」等概念。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曾鈺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憲」字本意是指敏捷,其後引申為憲法;23條何時立法?從來沒有確切時間表,只知道這是特區的憲制責任。...
憲法23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受疫情影響,可以至超商拿取食物、現金供生存?>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非常錯誤的消息,
消息內容指出:「科補法律知識,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當受疫情影響到憲法賦予生存權時,例如:沒食物無法生存,可以直接到就近的超商直接拿取食物、或直接請求店員提供收銀機內之現金以供生存。如店員、警方有意見時,請告知這是刑法24條、憲法23條所賦予的權利。」,
這樣的法律知識補充真的是很誤導民眾,
讓民眾以為因為疫情影響生計時,
可以到商店肆無忌憚地拿取錢財,
因此,
劉哥今天來和大家說明一下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的適用要件。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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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3 在 我是顏莉敏 - 鄉親的大聲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用林佳龍時期通過的〈臺中市生煤管制條例〉廢中火使用許可證
現在與中央不同調→臺中市生煤管制條例被廢
🤔用林佳龍時期通過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瘦肉精零檢出
現在與中央不同調→要求市府檢討修正→然後..自行想像
🤷♀️中央訂定「最低標準」地方「加嚴管制」
本來就合乎憲法23條地方自治的合理範圍
所謂的 #時空背景不同 原來就是 #朕說了才算
#好像弄懂了些甚麼 #中央才是打龍悍將
憲法23 在 曾鈺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憲」字本意是指敏捷,其後引申為憲法;23條何時立法?從來沒有確切時間表,只知道這是特區的憲制責任。
憲法23 在 許慶雄の憲法私塾-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所謂妨礙他人自由、緊急 ... 的推薦與評價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所謂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理由,就可以立法限制人權的條文規定,其實是違反現代立憲主義原理的。 民主先進國家的憲法 ... ... <看更多>
憲法23 在 演講:2008.03.23 許玉秀- 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角色-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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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3 在 [問題] 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解釋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小弟在讀憲法時,發現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範人民自由權利的問題及不理解之處,首
先,第22條是否可理解為:「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民有一切自由。」,
而第23條是否可理解為:「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
進公共利益,人民之一切自由,可以以法律限制之。」
若將此兩條合起來看,小弟理解為:「人民之一切自由及權利,可以因為第23條列舉的
四個條件,而限制之」,於是乎,小弟遇到三個問題:「除了這四個憲法所規範的條件
之外,就沒有其他條件,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嗎?」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依此四個條件,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那麼,非依這四個條件,
不得限制人民,那許多法律不是應該修改甚至廢除嗎?以人民擁槍而論,擁槍本身很難
構成憲法中限制人民的四個條件,那法律規定禁槍,是否有違憲之虞呢?」
第三個問題:「憲法僅規定四個條件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此僅有的四個條件是否太少
?還是必須經由修憲解決?」
以上問題及疑惑,還請版上的大大們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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