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學運事件的後續,小編不談政治~只聊冷知識🤪
我們不要輕易批評任何人啦(但其實小編本人超碎嘴的😆)
大家國賠國賠的喊,那知道什麼是國賠什麼情況下可以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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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就是國家賠償,我們的國家賠償法是按照憲法第24條的規定所訂立。
📍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呢?
在國賠法第2條及第3條有作出規定,而第4條則說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在行使公權力時,也被認為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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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整理,依國賠法請求國賠時,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所造成的侵害(國賠第2條)
1. 對方是公務員。
2. 對方所為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3. 前述行為不法。
4. 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5. 你的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 你受到的損害與對方的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侵害(國賠第3條)
1. 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的公有公共設施。
2. 該公共設施設計建造或未妥善維護致有瑕疵而欠缺應具備的安全性。
3. 你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 你受到的損害和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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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還有人想繼續看嗎?
我看是很難有😑
如果你認真上進想對國賠有更多認識,推薦閱讀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推出的「#國家賠償法問答手冊」👇🏻
https://law.kcg.gov.tw/nation5/nation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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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幫你列出來
#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賠 #國家賠償法 #憲法 #公務員 #公權力 #太陽花 #學運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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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要義pdf 在 鍵盤大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聽說中國沒有分散式違憲審查的概念,所以我把這幾個字翻譯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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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歸酸,還是要認真一下。以下是個人理解,歡迎討論。
先說明一下用語,中港的用詞應該是「合憲性審查權」。此外,中國法條的順序是「條、款、項、目」,款項順序和台灣不同。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之所以有空間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不是人大常委會,是人大常委會下面的一個工作委員會)指責無權解釋,並認為相關法律未違反基本法(註1),應是因中國的憲政架構和《基本法》的規定使然。在中國的憲政架構下,憲法解釋權和合憲性審查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基本法》,也有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並部分授權予香港法院行使(《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第2款)。此外,回歸前的法律,於回歸後已依據《基本法》第8條及第160條規定,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與《基本法》抵觸外,保留、採用為香港法律。又對於已經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採用的法律,事後發現與《基本法》無效時,《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均規定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上述前提下,發生以下幾個爭議:
1.香港法院有無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解釋權與合憲審查權?
2.已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未被人大常委會宣告與《基本法》牴觸而採用的法律,是否必然符合基本法?
3.已依據2.之程序採用之法律,法院能否行使1.的權力?
首先,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已明確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因此香港法院至少享有部分的《基本法》解釋權,應無疑義。而最終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於個案中有無解釋權甚至審查權是二件事,換言之,有一個最終的權威解釋機關,不足以推論出香港法院必無解釋權與審查權。在合憲審查權上,於回歸前香港即有普通法之分散合憲性審查制度(包括宣告法律無效的救濟方式),香港法院在回歸後,此一制度並未被宣告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或被立法修改,事實上香港法院也在數個個案中,行使過合憲性審查權,並於第一件涉及此一爭議的案件中確認:「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註2、3)。因此,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的表述,恐怕不符和現有制度與向來的情況。
其次,依據《基本法》第160條而採用的事實,並不當然導出被採用的法律當然符合《基本法》,這點從《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後段及前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可確認。故法工委所謂「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之推論,可能也過於速斷。
最後的問題是:已經依據《基本法》第160條而採用的的緊急法,法院能否行使合憲性審查權?救濟方式是否要受到《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的限制呢?這個問題,在理解「依據《基本法》第160條採用的法律未必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法院具有法律之合憲審查權」後,已經解決了大半。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是規範立法程序,並不適用於司法程序(註4),普通法下的合憲性審查權(與宣告無效的權力)還是存在的。
(當然,如果人大常委會要運用握有的權力改變現況,那就無話可說了。規則你說了算,怎麼和你玩?)
最後的最後,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布了「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評論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庭裁決的聲明」(註5),與其聽沒有香港律師牌的鍵盤大律師說法,還是看香港大律師的說明比較保險XD。
參考資料:
註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http://www.xinhuanet.com/2019-11/19/c_1125246732.htm
註2: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 (戴耀廷、楊曉楠教授關於司法審查權的分析):http://legalsandwich.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1891.html
註3:Ng Ka Ling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1 HKLRD 315(首件涉及司法審查權之香港最高法院判決)https://www.hklii.hk/eng/hk/cases/hkcfa/1999/72.html
註4:HKSAR v. Hung Chan Wa CACC 411/2003 and CACC 61/2004,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51417;HKSAR v. Hung Chan Wa and Another [2006] 3 HKLRD 841,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7427。
註5: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評論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庭裁決的聲明,https://www.hkba.org/sites/default/files/20191119%20-%20%20Statement%20of%20HKBA%20on%20Anti%20Mask%20Judgment%20%28Chinese%29.pdf
#StandwithHK
憲法要義pdf 在 雲林輪椅立委張永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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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放漁業,農業外勞,學習新加坡的外勞薪資脫勾本勞之制度,放寬外勞限制,大幅開放申請,升級台灣優質農、漁業。
3. 召開各地同婚公聽會聽取民法修法之各種意見,建立全民互諒互信,舉辦全國三百場同性婚姻公聽會,取得共識來修法保障全民。
4.推動時速400公里的海上藍色公路、遊艇碼頭,創建雲林高速港。
5. 推動不受操控的真公投,落實直接民主,族群平等、建構均富經濟、有人權、有國格的喜樂島,正名台灣國,反中國併吞、制定台灣國憲法與美日建交、加入聯合國,推動反敵人滲透法。
6. 致力司法改革、堅守公平公義,全面調查司法弊案冤案,全面實施陪審制。
7. 原住民、婦女有各區立委保障名額來為婦女維護權益,我主張必須有老人、身心障立委保障名額,也才能為弱勢彩券經銷商維護生存權,也才能推動經銷商與一般人民合營的權益。
8. 檢討無人可管的帝王邪惡稅制,改革害人稅制,實施官方文件雙語化同步國際。
9. 實行科技化政府,減少米蟲,調查外交弊案,加入美日安保條約之盟軍機制來保護台灣。
10. 立法讓壽命較短的身心障勞工退休年齡為55歲。
11. 保障兒童津貼、老人津貼、身心障津貼、老農津貼皆9900元,帶動大消費、大經濟。
12. 推動電車廠在雲林設廠、立法鼓勵購買對雲林產業有貢獻的電車廠。
13. 立法保障工廠在雲林、總公司必須繳稅在雲林,以豐富稅收來做好環保保護雲林。
14. 中止六輕霸佔濁水溪,釋放水源給鄉民耕種。喜樂島將改變雲林的窮困現況,將雲林打造成濁水溪農漁業首都。
15. 設置各鄉鎮大型遮雨型演唱歌舞夜市,下班即享受音樂晚餐,繁榮地方。
16. 大幅建設社會住宅,工作在雲林的人民有權不要當房奴。
17. 放寬農地使用,讓台商回到雲林、學習以色列.荷蘭發展科技農業。
18. 立專法協助窮困縣設立經濟特區,引進薪資脫鉤的外勞為台灣出口再創榮景。
19. 發展古坑咖啡防癌養生村專區,成為住在雲林的台灣之光。
20. 降低香菸售價,減少辛苦人民生活負擔,抒減納稅人精神壓力。
21. 開放汽油市場良性競爭,來降低汽油、瓦斯價格,檢討修正汽電共生廠商不當售電行為。
22. 加大容積獎勵家戶自費蓋太陽能屋頂電池供24小使用,減少燃煤發電的空污。
23. 設置無障礙檢舉人員,檢舉佔用身心障車位案件,開單罰款,保障公、民營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不被佔用。
24. 推動雲林各校與英語系國家做大量的交換學生、長期移地教學,讓台灣學制、學子更加國際化。
25. 推動全天制英語村,以免費食宿旅遊來換取引進英語系各國教師,建設國際化都市National Yunlin City.
26. 要求軍事盟友美國將核彈設施長期駐守台灣,台灣國、中國平起平坐。
27. 推動ATM投票選舉.隨時可ATM罷免總統.立委.縣市長,提升執政品質,或認證過的手機投票系統。
28. 爭取彩券中奬機率提升18%,推動立法讓經銷商得以合資方式與一般人民合作經營,讓這產業更加有競爭力。
29. 設置公益彩劵委員會作為大額中奬人的身分確認,避免弊端,公益彩券盈餘由各縣市弱勢團體以多數票決主導使用,爭取開出頭獎之彩券經銷商可分享獎金1%,帶動共獎經濟。
30. 推動彩券業吹哨條款,保障同業退趴惡習,打擊非法賭博,也要求發行單位要設獎金三萬元的小獎,讓全台灣每天都有333個中獎,讓彩迷容易中獎,就會常來買而帶動人氣、買氣,讓弱勢經銷商能養家活口。
31. 推動寵物意外險、健康保險,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32. 推動台鐵民營化,增強安全,提高服務品質,減少米蟲,減少國家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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